[閒聊]「放心園」讓人不放心(三)

看板Divorce作者 (紅鶴老爸陣線)時間5年前 (2019/05/25 21:25), 5年前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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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amingos (紅鶴老爸陣線)》之銘言: : 標題: [閒聊]「放心園」讓人不放心(二) : 時間: Sat Feb 9 13:53:12 2019 : : 標題: Re: [閒聊]「放心園」讓人不放心(一) : : 時間: Wed Nov 28 11:30:04 2018 : : ※ 引述《Flamingos (紅鶴老爸陣線)》之銘言: : : : 推 chillheart: 我是社工,本文有些似是而非的言論,像是暫時保護令 11/28 01:39 : : : → chillheart: ,沒有實質證據根本無法聲請,就算持驗傷單也要看嚴 11/28 01:39 : : : → chillheart: 重程度跟受傷位置來推測是否有危險性,才決定是否核 11/28 01:39 : : : → chillheart: 發暫保,還有若多次交付會面不順利,社工是會回報給 11/28 01:39 : : : → chillheart: 主管機關的,可以理解對造單一說法是覺得自己也有委 11/28 01:39 : : : → chillheart: 屈的感受,但也不能全然將雙方責任推給對方吧! 11/28 01:39 : : : → chillheart: 實務上直接不核發暫保甚至通保的並不在少數,因為保 11/28 01:45 : : : → chillheart: 護令的目的是預防可能會發生的危險,強制執行也有要 11/28 01:45 : : : → chillheart: 求直接帶孩子去法院進行會面的 11/28 01:45 : : : 推 chillheart: 我只問你一句,你跟社工談過嗎? 11/28 01:47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vorce/M.1543375807.A.D7F.html : : 推 chillheart: 我看到了,因忙碌無法全部回應,先針對「刻意製造證 11/29 23:40 : : → chillheart: 據」部分,實務上確實不乏有心人為蒐證而刻意製造「 11/29 23:40 : : → chillheart: 場境」,迫使對造落入陷阱,但值得一提的是,多數落 11/29 23:40 : : → chillheart: 入陷阱的對造,因無法克制被激發的情緒而讓有心人蒐 11/29 23:40 : : → chillheart: 集到有力證據(還有擷取段落、斷章取義的),甚至在 11/29 23:40 : : → chillheart: 服務的過程中,知悉這是刻意蒐集來的證據,然而因立 11/29 23:40 : : → chillheart: 場關係,也僅能予以口頭勸誡,無法加以阻擋。 11/29 23:40 : : → chillheart: 實務現場有時會與兩造對話,但雙方本就處於對立角色 11/29 23:51 : : → chillheart: ,認定自己全然都是對的,各執一詞很常見,可是關係 11/29 23:51 : : → chillheart: 並非是誰對誰錯那麼簡單,身為社工希望協調兩造或給 11/29 23:51 : : → chillheart: 予提醒,也常被雙方拉扯、要求站一邊,服務的過程都 11/29 23:51 : : → chillheart: 會寫在工作報告裡,只是無法提供。 11/29 23:51 : : → chillheart: 社工工作及角色常被社會大眾用放大鏡檢視著。 11/29 23:51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vorce/M.1549691597.A.D6A.html 續談監督會面機構現有的問題、甚至是疑似違法處遇的缺失。社福單位承接行政機關或法院的服務案件,尤其「監督」會面服務,至少需做到將「案主、當事人客觀發生過的互動、言行」加以記錄,當然,社福機構自己不能亂刪減、添加劇情,然後將這份評估報告或者會面記錄送交給原委託單位,如家防中心、法院等。 再次複習: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與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即「行政委託」關係);可推知當外部民間社福機構接受社會局、家防中心、法院委託經辦業務時,在該「委託範圍」內,屬於行政機關、相關同仁則是廣義公務人員;社工撰寫的這些評估報告、觀察記錄屬於公文書;公務員當然不可以偽變造公文書,但「記錄錯誤」、「誤植」、「漏紀錄」等事在刑事訴訟實務上,只要有責的一方可以舉證真的是不小心的、沒主觀刻意構陷的意圖,多數不至於會被起訴,但可能有行政懲處或政治責任(或者下次競標相關案子時被扣分)。 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講、尤其是到監督會面機構探視孩子的弱勢探視方,假若社工的評估報告漏記、誤植,對探視方造成不利,探視方有機會申訴?或者救濟嗎?答案:當然是沒有!本文將揭露一則社福機構將重要資訊、關鍵內容「明顯漏記」於送交給法院評估報告的案例,至於這個漏記要解釋為「不小心」、「過失」,小編是不相信啦,至於該機構為何要刻意將如此重要資訊「篩選」、刻意不交給法院,我想只能問承包機構或其督導社工、機構負責人了? 該案於監督會面機構的時間:2012年12月~2015年8月,其中2012年12月~2013年7月探視方可在該地與孩子正常探視、互動良好,2013年8月~2015年8月則很神奇地無法探視跟交付(未來慢慢揭露)。大體上社工給予法院的評估報告還算合乎實情、但卻規避了該機構自行介入阻止探視與交付的部分(未來慢慢揭露),除此以外內容雖有部分誤植、但不影響大局。探視方於2015年夏天脫離該機構以後,因緣際會在2016年秋天經過其他管道取得了該機構當時的某些記錄、「未交給」法院關鍵內容,羅列如下(文字稍微經過修改): 「2013年9月,案主(孩子)明顯出現忠誠壓力,『媽媽會看到監視器記錄的畫面』、『媽媽說不能抱爸爸』、且擔憂跟案父(探視方)的接觸會遭案母(照顧方)責罵。」 「2013年11月3日,案母未依照機構勸導而離去、反而貼緊牆邊並手持手機,疑似針對室內的父子會面狀況進行錄音。」 「2013年12月15日,對於案主與案父之互動,有諸多擔憂。」 「2014年6月15日,案母在案主表達有意願接受案父禮物時出現明顯責問的言詞,案主因壓力有大哭反應。」 當然,小編無法直接評論「因為該機構未給予法院這些內容,導致探視方在法院上訴訟不利益」,但顯然這些資訊是酌定監護權、證實照顧方離間或不當照護的最佳佐證,對於法院判斷「孩子最佳利益」有不小的影響,實在搞不懂為何該機構要過濾或遮蔽呢? https://i.imgur.com/KmU7MHq.jpg
各位,為何機構要刻意過濾掉呢,你說說看?假若真的是不小心的,是否就確定機構的行政疏失了,對吧?不管怎麼選,總之,該社福機構都有責任、賴不掉。不當或違法的機構或社工處遇,也是標準的冤案製造機、悲劇生產線!社工當然有愛心、熱情,甚至很辛勞、血汗,但若社福機構有錯,似乎也沒有「承認」的勇氣、一切的不利益,就給當事人擔了,而且還缺乏申訴與救濟管道,你說慘不慘。 (完整全文請參照: https://reurl.cc/baQ1M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0.2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vorce/M.1558790757.A.3D8.html ※ 編輯: Flamingos (220.129.10.246), 05/25/2019 22:27:57

05/26 10:27, 5年前 , 1F
我案件的社工,沒看過對方住家環境,只看兩張照片就說對
05/26 10:27, 1F

05/26 10:27, 5年前 , 2F
方好棒棒,我方訪談內容也錯誤......
05/26 10:27, 2F

05/26 20:40, 5年前 , 3F
社福單位與社政單位問題多多,但平時討論很少……若方
05/26 20:40, 3F

05/26 20:40, 5年前 , 4F
便的話,也可站內信告知你的故事。
05/26 20:40, 4F
文章代碼(AID): #1SwK9bFO (Divo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