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有身心障礙證明,證上有標註重新鑑定日期是今年10月31日,我今天下午打電話去區
公所社會科問換發流程,社會科的人跟我說到期前三個月要去公所申請鑑定書,然後回診的
時候(台大)把鑑定書拿給我的主治醫師,要師會安排重新鑑定,可是我上網查過到期前區
公所會在我身心障礙證明到期前一個月左右會寄通知書,到時後回診的時候把拿通知書拿給
醫生才可以重新判定,搞得我好亂,第一次換發不太清楚,請有身心障礙換發經驗的前輩幫
忙解釋一下,小弟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24.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sabled/M.1686233579.A.153.html
推
06/08 22:54,
10月前
, 1F
06/08 22:54, 1F
→
06/08 22:54,
10月前
, 2F
06/08 22:54, 2F
→
06/08 23:48,
10月前
, 3F
06/08 23:48, 3F
→
06/08 23:48,
10月前
, 4F
06/08 23:48, 4F
→
06/10 16:41,
10月前
, 5F
06/10 16:41, 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