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沒有當場說不,該怎麼維護權益?
工商時報 D2/工商經營報/產業決勝 2007/08/21
《傳銷法門》沒有當場說不,該怎麼維護權益?
【許宏仁(公平會第三處科長)】
小杜經友人邀約參與某傳銷公司舉辦的潛能訓練課程,於課程結束後,友人
便藉機要求小杜進貨加入,當場並有多位傳銷商加入遊說的行列,小杜在人情及
眾人鼓譟的壓力下,不得已的開始填寫入會申請書…。
通常帶領我們前往傳銷相關會場的大都不是陌生人,而是我們的朋友或同學
,因此常會讓我們很容易忽略掉應該注意的事項。當然,在很多情況下,同學或
朋友的邀約確實是出於善意,希望能把成功或致富的資訊分享給我們,但有些傳
銷公司所使用或營造的招攬手法,往往卻未必能給人正面的感受,因而也導致之
後爭議不斷。
當我們在參與相關說明會或訓練課程之後,傳銷公司或其他傳銷商藉機要求
簽訂參加契約或購買商品的話,應該婉轉告訴對方,你需要一段時間考慮,盡量
不要在當場做決定。不過,傳銷公司或傳銷商通常會希望你能當場加入,因此會
使用特殊的「話術」來進行遊說,比如他們會表示先加入可以先「卡」個好位置
,並表示會幫你安排下線,讓你盡快拿到獎金;或者表示公司目前正推出優惠的
獎金制度或入會方案,以後將不再有這種機會;或者會表示傳銷商品將於近日漲
價(特別是銷售無形商品,例如生前契約、旅遊服務)等等理由。而這無非都是
希望你可以當日就決定加入,以免夜長夢多,而使他們努力營造出來的會場氣氛
前功盡棄。
如果你意志堅定,不受到他們話術或人情攻勢的影響,能夠全身而退當然是
最好的狀況,但有時候就正如前面的例子所提到的,可能因為人情壓力或眾口鑠
金的迷惘,致使我們在說明會或訓練會場的自由意志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往往
不得不先被迫而妥協。但因為妥協而加入傳銷公司或購買商品,在離開會場之後
,並不是就沒有反悔或補救的機會。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的規定,傳銷商可以在訂約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
知傳銷公司解除契約。傳銷公司應該在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
的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傳銷商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傳銷商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
品的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的費用。除了法律有這樣的規定之外,在傳銷商
與傳銷公司簽訂的參加契約當中,也會有同樣的規定。因此,當你迫於現場的情
況,不得不有入會簽約購買商品的情況時,記得在離開會場之後,應盡快依法去
主張你的權利。至於傳銷公司會主張錢已經進帳、契約已經送總公司了或你商品
已經開封等等,但這些都不影響你可以辦理退出退貨的權益。
最後,就傳銷公司而言,即使在特別營造的氣氛或場合當中,讓參與的人不
得已入會簽約買貨,也未必就能確保招攬到這個傳銷商或賣出相關商品。就算過
了前面所提到的14日解除契約的期間,傳銷商仍可隨時終止契約辦理退出退貨,
因此,對傳銷公司而言,以正當的推廣、銷售方式來從事傳銷行為,除可避免影
響自己聲譽之外,更可以節省掉日後耗費在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的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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