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抒發,我都會用代稱。
因為他也不希望人家知道。
106年時,他主動傳簡訊(傳統簡訊,不是LINE)傳來給我,
說要把我過繼給三伯。
「擬將你繼給三伯」
「三伯在彰化OOOO街OO號」(這裡畢竟是公開的板,不能公開打出來地址)
從他的中華電信0910,傳到我的遠傳電信0917。我迄今沒有刪除。
可是傳完之後他沒有更進一步動作。
戶政事務所我跑過好多次,『我無法單方面自己把自己過繼出去。』
這是規定,不是我不願意。需要三造三方的同意。
第一方,他老人家自己。
第二方,被過繼的人。
第三方,收受的人。(三伯)
也就是說,無論是哪一方,單獨自己想要誰過繼給誰,都是辦不成的。
並不是當事人願意與否。他老人家一直不動作。
他老人家是否應該要先問一下三伯的意願?如果三伯願意,才有辦法辦理。
他也不問,把地址電話丟給他孩子,叫他孩子自己去彰化。
***簡訊都有留著沒刪除。***
所以從106到107簡訊所提,都圍繞在過繼三伯這件事。
所以「過繼」根本不是在講房子。
那房子是107底才開始期到的。105、106年開始在討論過繼時,他隱匿未報。
與房子根本兩件事。
test板一篇抒發文章,收錄到備份網站。
像這些簡訊,要往上看,把簡訊往上拉,發現跟「三伯」那件事,是一組的事件。
有前後語意之連貫性。
過繼,根本不是在講房子。結果硬要跟房子的事放在一起。
簡訊上都有日期時間,往前推到106,可以語意連貫。刻意隱匿
※ 編輯: XP1 (36.228.99.124 臺灣), 06/10/2019 07: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