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
一個小孩能安心活著的環境
一個給殺人糞活著的機會
台灣選擇了第二個
有夠可悲
連照顧小孩而拘束殺人動機潛在犯都做不到的社會
我不知道國家司法人民政府這些號稱民主的元素在幹什麼
在提倡鑄成大錯的人的人權
卻對小孩還活著時的人權不屑一顧
這樣的扭曲思維會造成什麼結局
這些人完全不顧後果
末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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