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已回收
害怕不是可以傷害別人的理由
傷害原則...
人可能受傷的範圍,從身體、財產進一步延伸到情感,都是可能被傷害的對象
而羞恥與噁心在法律裡是相當的顯眼...
何謂法律?法律該保障的,是部分人的價值,還是多元的、分散的價值?
何謂歧視?個體言說的歧視?或者是社會結構的歧視?
人類學方法?婚姻是什麼?家是什麼?伴侶是什麼?
恩恩...最好先慢慢想想。但是有其界限。
縱然每個人的立場沒有對錯。但是,從法律的立場,或許,對錯是有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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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能夠嚴肅而坦然面對知識與權力的關係
拋開價值中立、客觀知識的純情幻想
才有批判、挑戰、逾越自我的可能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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