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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 扁辦爆 全黨僅2人沒拿扁錢
共 27 篇文章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copi (小玉子)時間16年前 (2009/05/11 17:4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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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治罪條例. 第五條(罰則2).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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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yytwo (Claire)時間16年前 (2009/05/11 17:2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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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給你拍拍手..你真的去找出來了..@@. 我有去看喔... 內容如下. 第 一○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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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時間16年前 (2009/05/11 17:1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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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羈押乃確定判決前之拘禁處分,與有罪判決後之徒刑執行. 固有不同,但在法律所定要件下,仍得羈押被告,以保全證. 據、確保刑罰權之執行,或俾免被告一再犯案破壞社會秩序. ,藉以維護社會秩序。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 重大,有第101 條第1 項所定之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追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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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yytwo (Claire)時間16年前 (2009/05/11 16:3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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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才覺得你使用法條跟我對抗有點意思. 看你舉壹週刊的例子. 我覺得不太好. 剛剛我PCMan回來ptt這個網頁時跳出一個圖片寫著機車.白目(其實還蠻可愛的). 這是病毒嗎@@?. 很好玩耶. 那你看的到我在作什麼嗎?.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yytwo (Claire)時間16年前 (2009/05/11 16: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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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以"影響"嗎?這是我的文字. 在我還沒完全確定前. 我會使用我覺得. 的確. 你的具體是利用現實中的報導法條來作為你的依據. 那你可以具體的使用法條來告訴我你是使用哪一條法條把陳前總統延押?這我不是很清楚你要問他的辯護律師. 但我記得他在那時播放時有說. 只是我看看就忘了呵呵. 那你有看過法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