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消費券使用條件的放寬的問題

看板DPP作者 (人跟車都快沒電了)時間17年前 (2008/11/20 11:3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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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yahoo新聞刊載了一篇有關消費券放寬到公有市場或攤販的報導 很想請問 陳亭妃立委指出有許多攤販「不用申請營業登記但是合法繳稅」 如果沒有申請營業登記誰知道你在做什麼 更別說有沒有從事商業行為 哪來的"合法繳稅" 又 個人非常不認同放寬到攤販 台灣攤販的管理已經非常混亂了 路邊攤雖然是文化 但是如何將小吃規劃成商圈營運 政府有效的監管其品質跟衛生環境 是步入開發中國家的必須努力改善的 這次卻反而要救那些攤販 降每個人都可以不繳稅跑去擺攤 台灣失業率高就統統跑去擺不用繳稅的路邊攤吧 一樣的做生意 有繳稅的人必須要有稅捐的成本 沒繳稅的人生意好的大有人在卻不用有稅捐的成本 只能說 一昧的袒護 只會讓大家沉淪 攤販不應該多 能夠有好的品質跟衛生條件的攤販應該申請營業登記 購置店面等等 以長遠的經營來輔導 至於隨便擺擺的攤販 淘汰最好 省得吃的人拉肚子甚至有的還賺黑心錢 用過的東西又再用 消費券的使用本身就應該給予有營業登記商家 比減稅還有用 減稅反而不會讓人民感受到 因為誠如立委指出既然有那麼多商家沒有繳稅 那減稅何來照顧到全台灣的人民 刺激消費就是要去救那些體質良好的商家 如果再沒有生意上門 一家一家都會品質下滑 屆時飲食衛生又是另一個民生問題 所以消費券好是好 但個人覺得不應該給"沒有營業登記的攤販"使用 即使必須二度流通也是一樣 因為他們根本不怕二度流通 供貨商家大多有繳稅 它們拿來付原物料錢就好了 (再說20萬以下小額營業繳稅並不會真的按照營業額 也不過一個月幾百元 別幹譙我 我親戚開店繳稅的資料來源沒有打誑語 ) 只能說它們省了那些錢 所受的待遇理所當然有所差別 憲法上雖然保障生存權 工作權 但那是在你活不下去了 未繳稅的攤販老闆很多都是好手好腳還不至於活不下去 所以並沒有什麼不公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7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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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這些東西都是隨便說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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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時候會怎麼樣到時候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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