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看來可以引用的法條
1.第一百四十九條 R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
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益
維護國家社會公安與公共秩序
3.行為主體
任何人
首謀:為首計謀而指揮統率聚集群眾之人
在場助勢之人:既非首謀,亦非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
而在場吶喊助長聲勢之人,但尚未達幫助犯之程度者。
4.行為
公然聚眾而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仍不解散之妨害秩序行為
本罪為純正不作為犯。至於公然聚眾之人數,依是否達於足以影響地方
公安之程度為斷。
解散命令之間,必須有相當之時間間隔,而非接續不斷的發布,且其命令
群眾解散之意思表示必須明確並讓群眾能夠認識。
5.特殊主觀
強暴脅迫之意圖:(貴)不以自始具備為必要,中途始生此意圖者亦成立本罪
6.法律效果
六月下、拘、三百。首謀,三下。
不過看來也不適合
因為沒有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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