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公布就陳水扁廉政事件的裁決書(全文)

看板DPP作者 (漫長的等待與相遇)時間17年前 (2008/10/13 13:10), 編輯推噓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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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公布就陳水扁廉政事件的裁決書(全文) 人民網10月10日電 人民網10月10日電 民進黨廉政委員會調查陳水扁海外匯款案終于結案 ,9日下午以新聞稿方式對外公布調查結果,並附帶《民主進步黨廉政事件裁決書》。裁 決書全文如下: 民主進步黨廉政事件裁決書 2008年廉調字第21號 檢舉人:本會 被檢舉人:陳水扁先生 有關陳水扁先生未誠實申報選舉結余款項並匯出海外事件,經本會調查,提出裁決如后: 一、裁決主文: (一)有關被檢舉人未誠實申報選舉結余款項並匯出海外,構成違反廉政行為。 (二)另有關被檢舉人未配合本會調查部分,明顯違背原先所為之公開承諾,本會深表遺 憾。 (三)被檢舉人雖已完成退黨程序,但被檢舉人未來若就相關案件一審判決有罪時,中央 黨部應以等同除名方式處理后續事宜。 二、事實: (一)2008年8月14日,被檢舉人舉行記者會,坦承其1994年、1998年台北市長選舉與2000 年、2004年「總統大選」四次選舉經費申報不實,且部分選舉結余款由其夫人吳淑珍匯留 海外。8月15日上午,本會經由輪值委員轉知主任委員電話咨詢各委員意見后,基于被檢 舉人涉嫌違反廉政行為並影響本黨名譽,故決定立案調查。 (二)8月15日中午,被檢舉人提出退黨聲明,並表示愿意接受本會調查。當日下午中央常 務執行委員會臨時會議發表聲明表示「對于陳前「總統」伉儷宣布退黨,並表示絕對會為 其行為負責,愿意接受本黨廉政委員會的調查,所顯示的政治擔當,我們尊重,並予以接 受。」 (三)8月18日上午本會召開臨時會議,全體委員一致決議盡管被檢舉人已聲明退黨,惟因 其仍表示愿接受本會之調查,是以本會仍得繼續行使調查權,以厘清事件真相。惟為確認 被檢舉人黨籍現況,于當日發函中央黨部,后並獲回函謂台北市黨部已于8月22日(向中 央黨部)陳報退黨。 (四)8月22日本會發函被檢舉人並提出相關疑問,要求提供答辯及相關資料。被檢舉人于9 月4日函覆本會,略以因「國務機要費」案需不時出庭應訊,相關資料因具機密、敏感性 ,懇請寬限時日。 (五)9月5日本會與被檢舉人辦公室聯絡,表示若無暇處理答辯書面數據,則請被檢舉人于 9月13日前選定適當時間至本會口頭答辯亦可,惟未獲答复。本會复于9月12日再度與被檢 舉人辦公室聯系,表示本會委員愿遷就任何時間與地點前往進行約詢,仍未獲具體答复。 (六)9月19日本會第二次函文被檢舉人,要求于9月25日前響應本會詢問事項或確認約詢日 期,惟至期限前仍未獲答复,于是本會調查庭決議本案無需延宕時日,乃終止調查程序。 (七)9月27日本會獲被檢舉人于9月25日函覆表示:「身為候選人,選舉期間全力拼選舉, 從不經手選舉經費,完全由我的太太吳淑珍女士處理」、「部分選舉結余款在我不知情情 況下,被我太太私自匯留海外,至今年年初才首次向我坦承,總金額約二千一百萬美金, 相關賬戶存在,並非于2007年1月才一次匯出」、「早年擔任律師之所得及太太嫁妝部分 ,因年代久遠,相關資料早已迭失不复記憶」、「有關本人將歷次選舉結余款捐給民主進 步黨……中央黨部已有完整帳目可查」、「本人從政三十余年,生活單純,律己甚嚴,台 北市議員、‘立法委員’、台北市長至‘總統’,從來不曾收紅包、炒地皮、包工程,更 不會索取軍火傭金回扣。競選經費申報不實,部分選舉結余款被我太太私自匯留海外,雖 然我並不知情但仍必須承擔責任,因此,于日前主動退出民主進步黨,就是希望不要因為 我個人的過失,對黨帶來困擾與傷害。」 (八)10月1日本會召開臨時會議,提出調查報告;复于10月6日召開本屆第三次例行會議, 作成裁決。 三、理由 (一)有關被檢舉人未誠實申報選舉結余款項並匯出海外部分: 1.被檢舉人坦承未誠實申報歷次選舉結余款,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三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規定。另選舉結余款于 被檢舉人擔任「總統」一職任內匯出海外一事,被檢舉人辯稱選舉結余款全權交由妻子吳 淑珍女士運用,而毫不知情,部分款項因而匯留海外,即便如此,此舉亦已導致公、私領 網分際不明,有負其對選民之承諾。 2.被檢舉人曾兩度代表本黨競選「總統」並獲當選,亦曾兩度擔任本黨黨主席,其未誠實 申報選舉結余款項並匯出海外,上述行為已經明顯有違本黨「清廉」、「愛鄉土」之價值 ,並已構成違反廉政行為。 (二)有關被檢舉人未充分配合本會調查部分:被檢舉人于退黨聲明中表達愿意接受本會調 查之承諾,是以本會得繼續行使調查權,以求厘清真相。然本會于調查與約詢過程中,並 未于調查期限前獲致相關詢問之具體答复,亦無法進行約詢,致使必須停止調查,無法進 一步了解案情,只得針對被檢舉人之公開聲明進行審酌。被檢舉人雖曾兩度函覆說明緣由 ,惟其未能充分配合調查之事實,確已明顯違背原先所為之公開承諾,本會深表遺憾。 (三)有關本會對被檢舉人之處分部分: 1.依廉政條例第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本會約詢者,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本會必要 之文件、證據者,經本會調查屬實,得作成警告、停權或除名處分。另依第八條規定,本 會調查違反廉政行為事件后,得作成警告、停權或除名處分之裁決。 2.本案因中央常務執行委員會已接受被檢舉人之退黨聲明,致使被檢舉人不再具備黨員身 分。經參酌中央評議委員會裁決案例,完成退黨程序之違紀黨員,本黨紀律評議機構即不 予受理。(參照2004年中評裁拾字第087號、2002年中評裁玖字第123號案例)。就本案而 言,被檢舉人雖已完成退黨程序,然廉政條例賦予本會之權限只及于黨員,致使本會無法 為處分之決議,但被檢舉人未來若就相關案件一審判決有罪時,則中央黨部應以等同除名 方式處理后續事宜。 四、附帶決議: 為確立本黨廉政調查之公信力,本會建議中央黨部應依黨章第七條規定,未來如仍有黨員 因涉及違反廉政行為而遭本會調查時,不得準其退黨。 公元2008年10月6日 廉政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 天 欽 委員 王 茂 雄 委員 何 清 人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林 美 珠 委員 許 志 雄 委員 陳 榮 隆 委員 張 富 美 委員 張 炎 憲 委員 顧 忠 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7.230 ※ 編輯: newline 來自: 61.58.97.230 (10/13 13:11)

10/13 13:22, , 1F
這個是所謂的切割嗎?
10/13 13:22, 1F

10/13 13:56, , 2F
又不只是結餘款...
10/13 13:56, 2F

10/13 20:27, , 3F
是切割
10/13 20:27, 3F

10/14 19:22, , 4F
判了判了 原來是選舉結餘款啦
10/14 19:22, 4F

10/14 19:23, , 5F
DPP萬歲…扁皇復行視事指日可待
10/14 19:23, 5F

10/16 12:20, , 6F
檢舉人"本會"是可許人也?
10/16 12:20,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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