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實所謂的"格調""標準"都是泛藍說的算

看板DPP作者 (勇者王)時間17年前 (2008/04/05 01:45), 編輯推噓6(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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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ouri (八卦版版主五個六加油!!)》之銘言: : ※ 引述《FutilityMan (廢人)》之銘言: : : 這種過激言論有可能成為"政見"?? : : 不好意思 : : 哪裡有"殺光外省人"政見 : : 可以參考一下 : 228手牽手的宣言 怪了 新聞也不見播過 電子媒體庫頁存檔也找不著 到底"殺光外省人"政見 是怎麼生出來的? 選前瘋狂挖糞戰也不見有人爆這個天大的好料 到底殺光外省人政見 是誰說的 小護士嗎? : : 喔 : : 國民黨黃金說 還是接收台灣建設說 : : 原來接收日在台建設 就是從日得來 跟台灣無關這樣? : 只是接收部分日本政府在台產業充當賠償而已 : 也不是全部通啊 : 最有名的 就是三中 : : 國民黨從中國拿來的就是國民黨的 : : 那國民黨跟台灣到底是什麼關係?? : : 故宮裡頭也算國民黨所有好了 這樣? : : 黨產被批不就國庫通黨庫 : : 土地改革 黨政體系企業 林林總總一句中國日本得來的就能解釋也真天才 : 土改所得也沒有歸國民黨吧 : 黨政體系企業都在大陸時期已經成立 : : 我的認知是 : : 希特勒是很嚴厲的指控 : : 就算是對北韓金胖子也不見有人這樣指責他 : : 嚴格說來 : : 以台灣的狀況 : : 無論國民兩黨執政都不可能出現希特勒式的種族清洗 : : 別說希特勒 : : 中國鎮壓西藏戲碼在台灣也沒有發生可能 : 在民進黨推出"228暨白色恐怖究責條例"前 : 我沒有這麼斬釘截鐵地說民進黨就是希特勒 : 因為在那之前"殺光外省人"可能只是氣話, 選舉語言 : 在那之後, 是一個有法源依據的政策 首先 先別說228究責條例不會通過 228究責條例裡頭並沒有要被告三等親"代受刑責" 要抓228究責條例出來說很好啊 三等親可以代為行使訴訟"權利" 不是必須承受訴訟的結果 當時報紙瘋狂創造 株連九族、代為受責、代為賠款等謠言 不知道是不是閣下的言論憑依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85.142 ※ 編輯: GaoGaiGar01 來自: 218.172.85.142 (04/05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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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沒有就沒有? 是你準還是把全文全部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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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研究的我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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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提株連九族、代為受責、代為賠款最用力的乃蔣孝嚴是也 但是孝嚴兄也表示 完全沒有看過該草案,因為不需要看 滿意嗎? http://w103.news.tpc.yahoo.com/article/url/d/a/071203/58/p9dn.html 身為蔣家之後的立委蔣孝嚴並不接受王幸男的好意,他表示王幸男曾經跟他通過電話,希 望他看完法條全文,但是被他拒絕,因為蔣介石是228元兇不是民進黨說了算,民進黨團 的做法荒唐至極。蔣孝嚴:『我沒辦法接受,事實上王幸男委員也跟我通過電話,我說不 必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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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行人的攤出來研究阿不就好權威..當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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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 殺光外省人政見的證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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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個人研究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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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自稱有見過..就是拿不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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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守護台灣我有在場.我就沒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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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他天賦異稟..聽的見常人聽不到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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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aoGaiGar01 來自: 218.172.85.142 (04/05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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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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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三等親代行訴訟法上的權利 乃三等親可以代行訴訟法上的權利 包括提出辯護權 救濟權及聲請調查權 訴訟程序的義務為 忍受到場及對質 第五條求償部分 經由司法程序(包含代訴訟)後釐清罪責 有向家屬提出賠償權利的部份 這一點和刑法追訴權時效相牴觸 問題是這個草案壓根沒走入程序 連研討空間也沒有 抓著其中一個點然後全盤否定其立意精神 再安插一個清算大渾帽 這樣合理嗎? 再提 閣下要以此類比希特勒說 還不如拿猶太人追捕納粹到國際法庭比喻還來的相似 再來 "殺光外省人"政見 的證據到底要不要拿出來?? ※ 編輯: GaoGaiGar01 來自: 218.172.85.142 (04/05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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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說我抓著其中一個點然後全盤否定其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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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了 我還能說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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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抓住的那個點 就是"殺光外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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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或依前述二法成立之基金會於已支付之補償金額限度內對真正的損害賠償 義務人有求償權 殺光外省人? 尊駕敢情是天橋底下說書的? ※ 編輯: GaoGaiGar01 來自: 218.172.85.142 (04/05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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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看看那個金額是多少 然後老榮民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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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支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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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已經預設所說的老榮民是經過司法程序確定罪責的 向加害人求償有疑慮嗎? 如果你提向三等親代償這點可能會是草案中有疑慮部份 但是閣下卻預設一個罪則確立致使需要賠償的當事人老榮民 這有問題嗎? 另外 這還是跟殺光外省人無關 ※ 編輯: GaoGaiGar01 來自: 218.172.85.142 (04/05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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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ㄠ了,楊小理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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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穿了, 我的想法是"根本不該追究". 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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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上綱到最嚴重的結果"屠殺"不過是舉最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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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例子罷了. 就算沒有屠殺而只是賠款, 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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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只是"讓他們知錯而已", 都和屠殺一樣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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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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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款跟屠殺一樣不可原諒?先生你的RANGE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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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太大?個人是覺得賠款比屠殺差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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