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租賃糾紛已刪文
商品名稱(或服務內容)﹕租借 OLYMPUS TG4潛水相機
申訴(抱怨)內容(例如消費問題發生之事實過程、爭議點等)﹕
申訴處理經過:
租賃OLYMPUS TG4 防水旗艦相機,租賃期間為9/29-10/3。
在租賃期間一切都有遵照防水相機的操作流程,使用完畢後也有將電池取出蔭乾。
回國當日在歸還的同時也將相片傳輸到手機後將記憶卡清除,相機以及相片並無任何的異
常,10/3當下直接在桃園機場的郵局立刻寄回租賃公司。
爾後,由於手機異常導致相片不幸遺失,10/4上午致電租賃公司是否可借記憶卡救
取之照片,由於10/4上午他們還未收到相機,所有告知我們會再跟我們聯絡。直至當天傍
晚,遲遲未收到他們通知,所以我們於10/4傍晚5、6點主動致電詢問是否收到相機,卻在
措手不及的情況下,被告知相機嚴重損壞,已送修,相關的維修費用,事後會向我們報價
。
申訴事由:(爭議所在):
1. 寄回相機後,相機有損壞沒有主動告知,直到我們向租賃公司借記憶卡時才被告
知
機嚴重損壞需要賠償,只讓我們等待維修公司報價,其餘細節均無細談。
2. 在租借記憶卡的同時,有告知客服人員我們一切照正常程序使用,客服人員沒有
理
,只告知會直接告訴我們送修後的狀況以及需要賠償的金額,對於此種處理態度,我們覺
得很遺憾也很失望。
3. 在桃機寄回的當下完全無任何異常,照片輸出也都正常,為何寄回之後相機就損
壞
沒有任何證據就將過錯都推究給客人,這樣不明究理的要我們賠償實在無法接受。
4. 此台相機在我們租賃前也並非全新的相機,為何還要賠償金等於購買全新相機之
價
或直接賠償一台全新台灣公司貨(附保固一年)?這毫無折舊的概念!
而且在溝通過程當中,租賃公司原先還告知我們這台為不滿一年的新機,因此賠償金額才
會這麼高,在我們強力的要求租賃公司出示當初的購買證明日期後,卻發現根本已經是超
過一年保固的相機!這時候租賃公司才改口說要跟上級反映那這樣賠償金是否可以降低。
對於他們這樣不誠實的回應,我們已經無法再取信。
5. 現在最重要的癥結點在於,租賃公司無法證明在他們眾多同型號的相機中,這台
壞
的就是我們租賃的那一台。以及之前謊報相機保固的年限的說詞,不主動告知以及強硬要
我們賠償的態度,我們不希望幫其他客人背黑鍋,畢竟在我們寄出的當下都是有檢查過內
容物以及其他充電線等周邊物品,我們盡保管以及良性使用的責任,但無法為一台根本無
法確定是不是我們用壞的相機去做賠償,而且賠償金都是租賃公司說了算,完全被迫接受
賠償的行為,消費者的保障蕩然無存。
請求內容:
當初簽署相關租借內容,賠償部份僅提及若為人為蓄意破壞或操作不當才需要賠償。電
話中以明確向客服表示使用程序一切按照流程,在旅遊當地相機也沒有異常,後來照片也
順利輸出,但客服不予理會,只告知相機已送修會直接告訴我們維修狀況以及賠償金額。
對於此流程是否合理?
賠償金額為11500,幾乎相當於一台全新相機價格,若不賠償維修金額,則需要購
入一台全新相機以替代(還需要台灣公司貨以及一年的保固)。租賃公司當初信誓旦旦的告
訴我們賠償金如此高是因為這台相機是”不滿一年的新機”,因此要我們除了賠償全新價
格外還要附一年保固,經由我們強力要求後,租賃公司才願意提供當初購買的證明,事實
也證明相機根本超過一年已過了保固期。租賃公司才改口說要回去詢問賠償金是否可
降低,後來我們要求租賃公司提供此壞掉相機跟出租給我們的是同一台,他們也無法提供
。但是我們先前已告知在當下寄出時都有檢查過內容物以及相機的完好度,但是他們一直
忽略這部分,執意要我們賠償。
最後,目前沒有任何的證據顯示商品是因我們而損壞,在我們這裡一切都是完善的,但
一寄回租賃公司後,還由我們致電,才在當下被告知相機毀損,這難道沒有可能是租賃公
司人員自己操作不當而造成相機毀損之機會嗎?對於這種沒有證據的指控我們無法接受。
很少發文若有誤請不吝告知,請教各位版友由於租賃公司無法證明他們租借給友人的相機
跟損壞的是同一台,再加上之前機長私藏堅持自己的相機是新機且未過保,要友人賠全新
還要有一年保固,在友人一再詢問下才去確認發現根本過保,這種行為已喪失信任,而現
在商家仍要求賠償金$8000多元,但卻提不出證據租借跟壞掉為同一台,友人擔心被誆騙
,而且當下輸出照片寄回時一切都正常,不明白為什麼回到商家手上就被告知損壞嚴重及
賠償金等問題。期間已爬過許多文也和商家多次協調,目前仍未果,商家揚言不付賠償金
就提告,正在等起訴書中。
感謝大家看完,想幫忙詢問有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若此問題不該再此版詢問麻煩立即告
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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