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張曉明覆梁家傑: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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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今日在官網上載了一封名為「張曉明主任回復(覆)公民黨黨魁梁家傑」的信,
內容關於張曉明表明,梁家傑提出在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中引入「公民提名」,方案本身
是漠視基本法的明文規定,是不攻自破之說。
信件的撰寫日期是8月30日。張曉明首先在信中表示收到梁家傑在8月26日撰寫給他的信
,其後張曉明說特首普選制度源先基本法規定,「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他表示有關
特首候選人的提名方法,在基本法第45條已經明確規定,「並無其他選項」。另外,在
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亦已經明確指出程序。
張曉明又表明特首普選的辦法,是「沿著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的軌道往前
走,而不是脫離法律規定的軌道走彎路」。張曉明更說從事法律職業者,「更應深諳法
治要義,不可逾矩」。
梁家傑在8月28日去信張曉明,邀請張曉明出席真普聯在今月22日舉行,名為「公民提名
何懼之有」的研討會,希望雙方就此題目能就公民提名方案交流意見,但張曉明拒絕出
席。
以下是張曉明的信件全文:
梁家傑先生:
8月26日來函收悉。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源自基本法規定,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
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是討論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前提和基礎。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
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45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
提名”,並無其他選項。而且,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也進一步明
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
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
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
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我不久前出席立法會午餐會時
已講過,討論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的辦法問題,正途是沿著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
規定的軌道往前走,而不是脫離法律規定的軌道走彎路。從事法律職業者,更應深諳法
治要義,不可逾矩。
我是先從報紙上獲悉你邀請我出席以“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為題的研討會。如上所
述,“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蒞會之邀,恕不應約。
此複。
張曉明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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