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從烏坎自治看選舉和協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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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1 15:17:59
2011年9月,廣東省陸豐市的烏坎村發生了一場震動中外的群體事件,反對村委會的一言
堂和集體所有的土地被盜賣的現象。據說上屆村委會違法盜賣了一萬兩千畝左右的土地
。村民們或者因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或者反對村委會違法倒賣,共同起來造村委會的
反。2012年初,烏坎村民一人一票選舉出新的村委會實行民主自治。一年后,記者重新
采訪烏坎村時發現,不僅過去被盜賣的土地還沒有全部追回,而且烏坎民主自治陷于了
困境。主要原因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問題。據報道,在被盜賣的土地中,有七千畝已經辦
理了國土證,無法討回。新的村委會在剩下的五千畝中收回了三千多畝。剩下的一千多
畝將于今年可以全部收回。然而這些已收回的土地在村民眼里沒有實際意義。村民們仍
然非常不滿意。以下是記者采訪時的一段對話。
村民:當然不滿意了,全烏坎都不滿意。
記者:為什么?
村民:第一條村民起來推翻以前的貪官,村干部,全部推翻掉,討土地回來,他(新村
委會)一直都沒有,什么也沒有討,也沒有向烏坎人民交代。村民和當管的是兩張口,
你怎么去說,他說慢慢地解決啊,你有什么話說,最好大家都分一點。
記者:不是分地,主要是分錢?
村民:分什么都好啊,反正村民到現在什么都沒得到。
記者:這片豪華的別墅區建成已經快兩年了,由于烏坎事件的發生,到現在很多投資商
不敢再到烏坎來投資置業,以至于很多別墅的墻角都已經生出了雜草,之前回收回來的
幾千畝土地到底是轉讓還是租賃,到現在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想法,村委會就沒有辦
法在土地上獲得任何的收入,而村民更是沒有在土地上拿到一分錢的回報。為什么會這
樣?去年在烏坎民主中當選的村委會主任林祖戀解釋道:
林祖戀:無理取鬧啊,或者到村委會責問,無事找事,無事生非啊,比如說對民生工程
,他們也會指責,對民生工程來說,不可能沒有缺點,沒有錯,抓住不放,提建議提看
法是好事,但不正常。
當初一道參與維權的積極分子楊色茂也說:
楊色茂:村委會干部只有7個,不可能了嘛,維權的人,有影響力的有幾十個人,不可能
每個都進來的,他們現在拼命地攻擊,拼命地抹黑,拼命地阻止,不讓你好好管理村務
,發展經濟,發展民心工程。
林祖戀:特別是最近壓力太重,個別村民不理智,到村委會繼續找事和鬧事。有些可以
說是受一小部分人的教唆也好,挑釁也好,指使也好,是有預謀的,目的就是要推翻新
的村委會。
記者:當初積極地參與維權,然后得到今天這樣一個結果,有沒有覺得后悔?
林祖戀:我覺得很后悔,因為本來維權的時候沒有我的利益,現在也沒有我的利益,為
什么要參與進去,難道自己不踩進去就不行嗎?為什么自己要自找麻煩呢?
說到這里可以看到新村委會的困境就是所謂選舉民主或代議制民主的困境。陷入這個困
境的原因在于村委會沒有強有力的國家機器來強制推行選舉政府的合法主張,并鎮壓村
民的反抗。當然有站在村委會一邊的媒體更好,可以用來說服民眾。明眼人一看就知道
,這些正是一個國家,包括有選舉民主的西方國家,用以統治的必要工具。
那么選舉的好處在哪兒呢?曰:在于選民可以選擇多數人所擁護的競選人。這里需要提
醒的是選民實際上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寫進競選人的競選綱領;競選人也不可能提出多數
選民最需要的但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競選口號。因此選民的挑選是有限制的,不能超越
當時的法律所許可的范圍。與西方國家的新政府一樣,烏坎新的村委會正是這樣產生的
。競選人不能改變的法律是土地歸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屬權。其他還有買
賣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法律等。可是這樣一人一票選出的村委會照樣不能讓村民滿意
,就像西方總統的民意經常低于50%一樣。所不同的是這時西方國家有國家機器可以幫助
總統推行低于一半民意的政策和舉措。
那么沒有國家機器的烏坎能不能靠代議民主本身走出困境呢?有人說烏坎自治的困境是
因地方黨組織對村委會的干預造成的。言外之意就是只要拒絕黨委的干預就行了。對靠
造反起家的村委會來說,要村民們再次接受不合理干預的假設不合邏輯。如果與新村委
會的腐敗有關,則當初以民主來杜絕腐敗的設想就是錯誤的,并同樣證明了選舉民主的
失敗。還有人會說在選舉下屆村委會主任時明確規定新的村委會可以全權決定有爭議土
地的使用方式。這看來是行不通的。因為這樣一來,選出的村委會與自治前的沒用根本
的區別。于是可以獲得這樣一個重要結論:
單純的代議制民主必須靠強有力的國家機器才能順利統治。在國家機器的幫助下,還能
把低于半數民意的政治統治進行下去。
且慢!有人不同意說:土地的使用問題可以通過村委會與村民的共同協商來決定。從記
者的采訪來看,這也是一條死路。那么就請全體村民一起表決,少數服從多數。沒錯,
表決最終總能獲得結果。但是與村民協商或讓村民表決已不是單純的代議制民主,而是
協商民主的內容。西方有人稱其為垂直民主或縱向民主。這樣的民主形式通常不存在于
西方國家代議制政治的常規程序中,最多只在特殊情況下用以達到多數派專制的目的,
如取消占表決人口少數的特定人員或組織的福利等。利用這種協商民主,沒有國家機器
的烏坎村便可能形成和實行多數擁護的決議和政策。由此可以獲得另一個重要結論:
代議制民主可以在協商民主的配合下,避免用國家機器來推行新的決議。
烏坎村可能只有幾千人口,一人一票的表決在技術上不難做到。但是對一個國家來說,
全民表決不太可能。但是利用基層黨組織進行民主協商和利益相關人員的局部表決是可
能的,以便及時解決人民隨時可能出現的有關切身利益上的問題。這些問題通常只與工
作和生活的集體有關,就像烏坎村民的土地問題那樣。這正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協商民
主的原因。由于有協商民主,大范圍多年一次的選舉對個人的影響反而變得不那么重要
,就像烏坎村的選舉解決不了具體問題一樣。于是有如下結論:
對多數個人來說,具有針對性和及時性的協商民主比長周期和大范圍的領導人選舉更實
蕙。
在缺乏協商民主的情況下,選舉領導人是一種聊勝于無的民主形式。由于當選人不可能
親自回應多數人隨時可能出現的利益訴求,選舉的作用不能取代協商民主的作用。這在
烏坎自治的經驗中可以看到。反過來,如果村委會認真實行協商民主,走群眾路線注重
村民的意見,即便不是選舉產生的,也同樣會受到村民的擁戴。中國目前大多數村委會
都不是選舉產生的。雖然不是全部,多數還是受村民歡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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