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釣魚島效應 中國不再共同開發東海油氣
http://china.dwnews.com/big5/news/2012-09-16/58848672.html
【多維新聞】連日來北京、上海、廣州、青島、長沙、西安等多個城市爆發大規模反日
示威游行,部分地區出現了民眾打砸日資商鋪及日系汽車的事件,隨后還發生了襲擊日
本人的過激行為。相較于中國民間的激烈,中國官方先是在中國劃定釣魚島領海基線,
再向聯合國交存釣魚島領海基線的有關坐標表和相關海圖,16日再接再厲,決定向《聯
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東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案
。
從海圖上看,按照中方提交的東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案,不僅釣魚島是在
中國大陸架內無任何爭議,還包含了東海油氣田。此前日本一直按照他們所定的“中間
線”方案,認為中國搶先進行開采,會像吸管一樣,不僅吸干中間線中國一側儲藏的石
油,還會順勢把日本一側儲藏的資源也一并吸走,從而造成日本國家利益的損失。觀察
人士指出,中國提出大陸架劃界,對日本又是一記重拳。中國此番借著釣魚島效應徹底
與日劃清界限,不再“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清楚地擺明態度:不僅釣魚島沒有日本
的事情,東海油氣田也沒有日本什么事。
中日大陸架如何劃界被長期擱置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如從領海基線量起超過200海里,
應將有關情報提交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委員會應就有關劃定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事項向沿
海國提出建議。2009年5月,中國曾向該委員會提交了關于確定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
界限的初步信息,表示中國正在進行提交劃界案的準備工作,并將在適當時候提交。根
據中國政府的一貫主張,中國在東海的大陸架自然延伸到沖繩海槽,從中國領海基線量
起超過200海里。
事實上,中日兩國在東海權益歸屬所發生的爭議集中到一點,就是如何給兩國的大陸架
劃界。這個爭議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后就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稱
《公約》),于1984年生效。《公約》的誕生,一方面為海洋邊界的確定提供了國際法
依據,但另一方面也加劇了海洋邊界的沖突。沖突主要包括,其一,《公約》對領海、
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的規定,加劇了國與國之間就這四種區域邊界確定的爭奪
;其二,由于《公約》的相關規定,島嶼對于確定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
的邊界至關重要,故此由島嶼的主權歸屬而引發的爭端也成為現在的熱點。
中日如何進行大陸架的劃界,主要有以下分歧:第一,關于大陸架的定義和范圍問題。
中方堅持,大陸架是大陸領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陸架可以超過200海里的觀點。中方認
為《公約》第76條關于“大陸架外部邊緣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超過350海里”的
原則規定是合理的。日本則堅持大陸架為200海里,企圖把釣魚島群島據為己有。
第二,關于沖繩海槽在大陸架劃界中的地位問題。沖繩海槽的存在進一步增加了問題的
復雜性。中方認為,海槽的因素在大陸架劃分上不應被忽視。中日兩國已被沖繩海槽隔
開,不共大陸架,沖繩海槽是中日之間的天然分界線。日本則認為中日兩國共大陸架,
沖繩海槽僅是大陸架連續的偶然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陸架主張不受沖繩海槽的影響,
在中日兩國的東海大陸架劃界中應該忽略沖繩海槽的法律效力。
第三,關于大陸架劃界的原則問題。中方認為,“劃界應在平等的基礎上,考慮一切有
關因素,通過協商加以解決。等距離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則才能被接受”,“任何單方
面利用中間線或等距離線的劃界不能算數”。而日本則主張中間線原則,堅持沖繩海槽因
素應不予考慮,認為中間線才是合適的界線。
“自然延伸”是確定大陸架基本原則
那么應當如何來看待中日兩國的大陸架劃界問題呢? 對此觀察人士對比了中日所依據的
標準和所提出的主張。
第一,在大陸架的定義上,“自然延伸原則”是確定大陸架概念的基本原則。《公約》
第76條對大陸架作了如下定義:“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
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
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
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200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國可以按照第76條第5款規定的兩種方
式來劃定大陸邊的外緣,一是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二是不應超
過連接2,500公尺深度的各點的2,500公尺等深線10海里。
從《公約》對大陸架所下的定義可以看出,“自然延伸原則”是確定大陸架概念的基本
原則。200海里的大陸架范圍,其本身并不是絕對的,它是建立在“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
延伸”的基礎上的。換言之,如果某一特定海底區域被一定的地理構造所分隔,如被海
槽、海溝所分隔,那便不能認為是鄰近國家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按此定義,并結合上
述第76條第5款的規定,中國最多可以享有東海350海里大陸架,其位置可以達到沖繩海
槽中央。
第二,在東海大陸架劃界中,沖繩海槽的存在應是大陸架劃界時考慮的重要相關因素。
據地質學家考證,東海大陸架屬于穩定性的大陸地殼,而海槽則屬于大陸地殼過渡的構
造帶,同大陸構造很少聯系,具有較少的陸殼特點,而具有較多的洋殼特點。沖繩海槽
地貌以構造型為主,沉積堆積為輔,沖繩海槽兩側地質構造迥然不同。海槽以西大陸架
是大型沉降盆地,海槽以東為琉球島弧。沖繩海槽不僅在地質構造上與陸架不同,而且
在地貌上也有明顯差異。上述可見,沖繩海槽構成了中國大陸領土自然延伸的陸架和日
本琉球群島島架之間的天然分界線,理應作為劃分大陸架疆界的事實依據。
第三,在有關大陸架劃界問題上一般認為應依據自然延伸原則、等距離原則與公平原則
。但這些原則在劃界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公平原則是指把公正合理作為調整大陸
架劃界方式的國際法規范的總和。在大陸架劃界中,不管采用任何劃界方法都必須提供
公平的解決辦法,或者產生公平劃界結果,和達到公平的目的。《公約》第83條第1款對
此也有規定:“海岸線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國
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達到公平解決。”
對于日本所 主張的“等距離原則”,日本認為,相向國家的大陸架劃界應以一條其每一
點均與測算各國領海寬度的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相等的界線為基準劃定大陸架的疆界。但
事實上“等距離原則”無論從有關公約還是從國家實踐、司法判例等各個方面都無法支
持它是大陸架劃界的一般國際法原則。它不是法律規范,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它只是
一種劃界方法,國際實踐早已將這種方法連同其他劃界方法納入了公平原則的具體辦法
中。這就是說,“等距離方法”必須符合公平原則,否則就是不適用的。而實際情況鎮
南關,在劃分東海大陸架的問題上,如果運用“等距離線”或“中間線原則”,就背離了
自然延伸的原則,也不符合按岸線長度比例劃分海域的國際慣例。幾億人口迫切需要海
的華東地區所得海域面積僅是沖繩地區所得的1/3,按人均擁有海洋面積比較相差千倍,
肯定是極不公平的結果。
綜上所述,中國與日本的大陸架劃界應當遵循,首先,采用自然延伸原則來劃定大陸架
的界限,而不應當采用等距離中間線的原則;其次,依據自然延伸原則,中國的大陸架
一直延伸至東海海槽,東海海槽是兩國大陸架的天然分界線。
釣魚島對于大陸架的劃分不起任何作用
還應注意到得是,事實上,在東海大陸架劃界中,釣魚島不應享有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
,亦不具有劃界效力。《公約》第121條第2款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
濟生活的巖礁,不應享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所以,就釣魚島群島的實際情況來看
,除了釣魚島與黃嶼島外,其他島嶼均不能維持人類居住。另外,島嶼本身的資源,如
鳥糞及少量植物,具有可耗竭和具有不可開采經濟價值的特征,因而以其本身資源難以
維持正常的經濟生活。基于此,釣魚島群島不應享有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
雖然島嶼在大陸架劃界中所處的地位如何,《公約》未作規定,但從相關國家實踐和國
際判例來看,等距離劃界方法也從來沒有上升到真正的劃島是不具備劃界效力的。在國
際海域劃界,中界島是位于假想中線附近的島嶼,其劃界效力可以分為全效力、部分效
力和零效力三種情況,即島嶼可以完全享有大陸架、部分大陸架和無大陸架。其中,那
些面積微小、無人居住、主權有爭的島嶼一般適用于零效力的情況,規定在劃界時不予
計及。由于釣魚島群島處于中國大陸和日本沖繩之間海域的中線,全部面積僅為6.3平方
公里,且無人居住,主權有爭議,因此比照上述規定,釣魚島群島應不具有劃界效力。
也即是說,無論誰對釣魚島列嶼享有主權,釣魚島對于大陸架的劃分不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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