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淺談扁案
※ 引述《kccn (demultiple)》之銘言:
: 扁這系列的案子喔 光取供就有問題
: ie:扁家四大案之龍潭購地案 辜仲諒被要求做偽證
不好意思 關於這一點 我有話要說
辜被摸頭的影片喔 那段影片要另案處理了 但是不影響龍潭案的基本事實
我之前有看到有部落格台灣百合邦提醒我們扁案四大案的進度
其中的內容如下
「海外洗錢案-->無罪定讞。
國務機要費-->無罪定讞。
南港展館案-->發回更審。
龍潭購地案-->目前關這條,但辜仲諒已承認作偽證,是檢察官越方如這xx逼他的。這
是冤獄。」
網址在這 http://ppt.cc/R,dL
我必須很無奈地指出 台灣到底需要什麼樣的司法?
國務機要費一案無罪定讞的理由是大水庫理論
我本人實在很討厭大水庫理論 馬英九就是靠大水庫理論解套的
馬英九被判無罪時 當時也是很多人大喊司法不公
如今法官以一樣的理由替阿扁解套 為何此時反而全盤接受大水庫理論?
海外洗錢案之所以無罪 在於台灣沒有像樣的陽光法案
沒有嚴厲的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在現有的法規不全下 自然缺乏相對應此行為的處罰法律
光是一個公僕可以多出這一大堆薪水以外的錢
在國外早就主動立案調查了
追根究柢 法律面上
由於國民黨長期拒絕通過"嚴厲的"(注意 我是說嚴厲的)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法
所以在這一次的事件中 法律上無法用適當的法條來處罰阿扁
送錢的確是有 但是法官難以認定送錢就是收賄或有對價關係
國語所謂的"你幫我關照一下" 台語所謂的喬代誌 這很難留下證據
以我們一般的人情事故 很容易認定扁家有收賄
但是到了法院那邊不可以這樣 一定要有"證據"
如果是嚴厲的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法 那就沒問題了 有收有送就是抓起來
以上兩案會無罪
事後 我的感覺是
也只能這樣了 我們不可以因人設法 設了新法也不可以溯及以往
人身攻擊我就不多談了
關於龍潭購地案 我也說過
辜仲諒作偽證的部份 嚴格說 那是紅火案 越方如要辜作偽證有給阿扁三億
但是龍潭購地案的基本事實是
辜成允給阿珍四億 那是佣金 而阿珍的辯詞是那是政治獻金 所以合法
但是這個說法沒有被法官採信
除非我們能證明辜成允說謊 否則很難推翻龍潭案
阿珍無法否認沒收錢 她是用政治獻金來當辯詞 算是她百密一疏吧
那筆錢民進黨摸都沒摸到
不過 站在扁家的角度 扁家一樣也可以用大水庫理論來辯解就是了
例如 我捐給民進黨的比別人給我的政治獻金還多這一類的
那為何會有盈餘呢 因為那是建國基金
但是這筆建國基金 居然連蘇貞昌 謝長廷和呂秀蓮都不知情
道德上我們就不談了 在法律上透露出司法的不完備倒是真的
至於藍色媒體緊咬扁案 那也只是針對扁個人
藍色媒體不敢去面對長期下來司法的不完備
至於越方如唆使辜證諒做偽證案
這是案外案
那種行為 叫做見獵心喜 想要邀功
故意逮辜的小辮子
針對辜偽證案 我倒是反對辜居然無罪 也反對越方如脫身
整個扁案 應該要出懶人包了 案外有案 案外生案
大案小案加起來已經不只四案了 我希望之後可以有人整理一下公文或懶人包
到目前來看 扁家 部分商人 特偵組部份成員 法官與媒體都有犯錯
這會是一本博士論文
選舉結束了 大家都知道我投誰
我實在很不想去想阿扁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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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慮多情損梵行 入山又恐別傾城
世間安得雙全法 不負如來不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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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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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又不是我寫的 我只是引用原文
不過還是修掉吧 感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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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上連結了 不妥的部份我也修掉了
至於借刀殺人還好 你多心了 我不做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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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真的很氣陳水扁
我 我的媽媽 我的朋友當年對他有那麼多期望
我直到現在看到當年他跟趙少康 黃大洲辯論的影片
都還會感到感動
結果他搞出這種飛機
執政能力不好沒有關係 居然犯下貪婪的錯
而且事後也不檢討 真是我的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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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望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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