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Elephants-vincent7977-2017/11/22(S0001)

看板CourtBasebal作者 (再說)時間6年前 (2017/11/22 11:42), 4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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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板名:Elephants 板主帳號:vincent7977 簡述事由: 板主vincent7977僅因噓文提及球員名字「陳子豪」三字,即給予該板友水桶90日 懲罰,提及球員本名即遭水桶之判決邏輯令人感到荒謬,故於推文反問那噓文提 及板主vincent7977本名「林宣文」三字是否也要水桶,板主以Elephants版規C-2 判罰,後於Baseball_BM板溝通文用站規第六條加強論述。 然而無論是C-2版規規定:未經同意公佈私人信件、水球、非公開社群資訊或其他 未授權私人訊息。或站規第六條: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 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皆須滿足兩個構成要件:未經同 非公開資訊。 故若vincent7977從未自行公開本名,其姓名屬非公開社群資訊、未經本人公開之 個人資料,確需經vincent7977同意方可於推文提及其本名。然而vincent7977早已 於2008年8月21日,於公開板面NTUfin01自行公布其本名林宣文(見檢附證據1); 且於google搜尋「vincent7977」,亦可見其本名林宣文出現於搜尋第一筆資料( 見檢附證據2)。 矧vincent7977於推文後(2017年11月20日)方刪除其本文姓名,益徵其心知肚明其 本名早以為公開資訊。且雖然vincent7977刪除原文本名,時至今(2017年11月22日 )依然可於公開之頁面看到其自行公開之本名。 且vincent7977於Baseball_BM板溝通文中,亦自述其本名為公開資料(我個人曾於 其他板面發文公開云云),顯見其本名是公開資料為兩造不爭之事實。 故其主張未經其同意公布其非公開資料,要無可採;主張未經其同意公布其公開資 料,不服要件。既無違反既定板規之事實,則屬個人言論自由,其判決失所附麗, 應予撤銷。 原判決文章 文章代碼(AID): #1Q4hwjcY (Elephants) 溝通經過 文章代碼(AID): #1Q4va33P (Baseball_BM) 檢附證據 1 https://imgur.com/a/Ceqqg 2 https://imgur.com/a/CeEi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68.96.1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511322150.A.9C5.html ※ 編輯: A1an (203.68.96.125), 11/22/2017 11:54:22 ※ 編輯: A1an (111.254.70.44 臺灣), 09/12/2019 08:06:37
文章代碼(AID): #1Q5F8cd5 (CourtBaseb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