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Baseball-arashicool-2017/08/24 (D0013)

看板CourtBasebal作者 (Andy)時間6年前 (2017/08/24 20:54), 6年前編輯推噓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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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板名:Baseball 當事板主:arashicool 簡述事由:版主判決顯然違法,請求解除水桶 文章代碼(AID): #1Pb18ZoB 推 fantazy00077: 體育署到底為何要一直護著拉基棒協啊? 08/16 17:44 噓 fantazy00077: 草你馬的 該查的5000萬補助款完全不碰 不該做的做一 08/16 17:46 → fantazy00077: 堆 08/16 17:46 溝通內容:#1PdNzR_R (Baseball_BM) 檢附證據: 6. 人身攻擊、禁止不雅字眼、不雅暱稱稱呼/謾罵球員及公眾人物,暗喻字眼亦同。 ex:1.如以x帝形容陳偉殷、嵐x形容許閔嵐 2.垃圾、廢物、智障、癡漢等 3.性器官、穢物等類似不適當字眼 根據版規B.6之規定, 明文指出禁止不雅字眼、不雅暱稱稱呼/謾罵球員公眾人物。 所謂公眾人物,根據wiki百科的解釋如下: 公眾人物(英語:Public Figure,日語:公人)是美國的法律術語,當涉及誹謗或侵犯 隱私時會應用。一名公眾人物,例如政治人物、名人或金融鉅子、明星等重要人物不能因 錯誤而有損害性的陳述而提訴訟,除非發表該陳述的人士證實違反真實惡意原則[1]。在 涉及公眾人物的誹謗案上,舉證責任的重要性一般會較高。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7%9C%BE%E4%BA%BA%E7%89%A9 本人罵的是棒協,既非球員,亦非公眾人物,而是一個半官方民間組織換言之,民間組織的性質屬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非球員或公眾「人物」因此,本人言論並不構成本條的客體,水桶顯然超出版規範圍。 若版主欲用本條水桶謾罵棒協的鄉民, 請先修改版規,將民間組織、官方組織等「非法人團體」或「法人團體」列入版規, 而不應擅自擴張解釋。 雖然版規不是中華民國刑法, 但為避免當事人受到不可預見的處罰,仍應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版主判決顯然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判決顯然違法, 依照上列理由,請求解除水桶,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5.65.1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503579289.A.9B8.html ※ 編輯: fantazy00077 (60.245.65.180), 08/24/2017 20:56:07 ※ 編輯: fantazy00077 (220.229.70.198), 08/26/2017 10: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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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D0012號判決結果,整個心灰意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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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沒有回應行為客體的部分,避重就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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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版主要一昧如此認定,麻煩盡快駁回,好讓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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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到courtsport,不要影響版友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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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D0012號判決針對最重要的爭點,竟以「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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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之必要」來駁回申訴人,這理由完全沒有回應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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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擴張解釋「公眾人物」的事實,如果這樣判你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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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過得去,那我真的只能說:裁判品質極度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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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爭點不解決,只會有更多相同的申訴,這些申訴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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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在被水桶的板友,而是有漏洞的板規和版主的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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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張解釋,加上本申訴版組務人員的避重就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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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dioPcu (CourtBaseb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