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 第五屆.tw新人王網頁設計大賽
詳情請看活動網頁: http://www.netking.tw
第五屆.tw新人王網頁設計大賽「發現台灣之美 尋找台灣生命力」比賽辦法
一、參賽資格:凡以.tw網域名稱架設作品者均可參加
二、比賽主題:發現台灣之美 尋找台灣生命力
三、作品內容:台灣處處展現著充沛活力與創新精神,本屆以尋找台灣生命力
為主題,凡以地方文化、藝術人文、社區營造三大主題創作並能表現台灣
豐富生命力之相關內容均可報名參加。
四、參賽組別:中文組、英文組、本地語文組 (參賽者不得以同一作品分別
報名中文組、英文組或本地語文組)
1. 中文組:報名參賽中文組之作品,須以中文為網頁創作之語文。
2. 英文組:報名參賽英文組之作品,須以英文為網頁創作之語文。
3. 本地語文組:報名參賽本地語文組之作品,須採以下任何一種語文:
閔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進行網頁創作。
五、作品規格:每一參賽作品,須包含首頁及至少內頁十五頁(含)以上。
六、報名時間: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12時起至11月30日12時止
七、報名規則 :
(一) 參賽者不限個人或團體,若為團體報名須推舉一位代表人,並於
參賽報名表中完整填寫所有參賽隊員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
(二) 參賽者需保證參賽作品為原始創作,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
財產權,並同意主辦單位得進行數位化典藏、重製、印刷出版,與
透過網路、數位光碟或印刷媒體公開傳播。
(三)報名之參賽作品,須全部以該組規定之語文製作網頁內容。
(四)本活動採取網路線上報名,參賽者於報名時須完成下列報名程序:
1. 線上填寫參賽報名表
2. 上傳首頁圖檔(JPEG格式,建議320x240、30K bytes以內)
3. 繳交參賽同意書(請郵寄至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100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號四樓之二;若為團體參賽,每位隊員
均須繳交參賽同意書)
(五) 參賽者完成報名程序並經審核通過後,主辦單位將寄發一封附有參賽專用
帳號及密碼之email,參賽者需依規定於民國95年12月15日12時前將參賽作品
上傳至主辦單位指定之網頁空間。
( 主機環境說明:Apache 2.0.55/ PHP 5.0/ CGI PERL 5.8 <標準module> )
八、評審委員:
本活動採專家共同評選方式,敬邀指導單位、主協辦單位、及資訊科技、文化藝術、美術設計等各界專業人士共同評選。
九、評選方式:評審將以參賽者上傳至主辦單位指定網頁空間之作品內容及實際
點選至參賽者以.tw網域名稱所架設之網頁進行評分。
評選分為初選與決選兩階段:
1. 初選:由評審委員依評分標準挑選30位入圍作品,如經評審決定,可不足額取入圍作品。
2. 決選:由評審委員依評分標準,每組各選出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各一位,如經評審決定,各組名次可從缺。
十、評分標準:依據比賽主題內容與規定評分,總分一百分,配分方式為:
主題內涵 二十五分
主題適切並符合本活動精神 十五分
.tw 網域名稱取名與使用 十分
內容規劃 四十五分
內容創新與創意表現 二十五分
內容完整性與豐富度 二十分
網頁設計 三十分
資訊分類架構與瀏覽順暢度 十五分
圖像設計與畫面美觀協調 十五分
十一、比賽獎項:中文組、英文組及本地語文組各頒發:
第1名頒發獎金六萬元與獎座;
第2名頒發獎金三萬元與獎座;
第3名頒發獎金二萬元與獎座;
十二、比賽時程:
報名時間
民國 95 年 7 月 20 日 12 時起至 11 月30 日 12 時
上傳時間
民國 95 年 7 月 20 日 12 時起至 12 月 15 日 12 時
初選公佈時間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前
決選公佈時間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前
十三、其他事項:
‧ 參賽作品應為原始創作,凡涉有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者,除得以取消
敘獎資格、追回獎金外,一切法律責任概由參賽者自行負責,並應賠償
主辦單位之損失。
‧ 參賽作品僅限參加此次競賽,得獎作品如經檢舉有抄襲、瓜代或以其他
比賽曾獲獎項作品參賽之情形,將取消得獎資格並回收獎金及獎座,並
自行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 參賽作品無論錄取與否均不退件,請參賽者自留檔案。
‧ 得獎者將個別通知,並於本活動網站公告之;未得獎者將不另外通知。
‧ 獎金將頒與報名表之代表人,報名表之資料均不得更改。
‧ 依據中華民國贈與稅法規定,凡贈與之獎項價值超過 NT$13,333 元者,主辦單位依法代得獎者扣繳 15% 贈與稅額。
‧ 執行單位若發現參賽作品有違反本比賽規則所列之規定者,參賽者須自行
負責且執行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追回獎金及獎品並
公告之。如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參賽者須自行承擔,不得異議。
‧ 凡報名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報名規定的各項內容及規定,本活動參賽規則
如有異動,依本活動網站最新消息公布為準。主辦單位保有所有相關活動最
終解釋權及活動更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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