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書店遭受警察臨檢

看板ComicHouse作者 (抓不完的東西)時間15年前 (2009/02/18 03:54),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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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5條的公然陳列散佈猥褻物品罪 在最近春安工作期間鬧的風風雨雨的 我女朋友是一家漫畫店的加盟業者,聽說有其他加盟店已經被掃了 情形是這樣的 警察穿著制服以臨檢的名義,並在架上拿了幾本有貼限制級標籤的書籍 告訴店家說違反了刑法235條的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罪 然後把店家負責人帶去做筆錄,並移送檢察官,雖然檢察官最後以不起訴處分 但經警察這樣一折騰,生意都快不用做了, 所以總部寫信告訴我們最近要多加注意 因為我本身自己是法律系的,我女朋友有點害怕,問我該怎麼辦? 我查了一些實務見解後,發現其實實務對猥褻這標準還是有相當大的分歧 儘管大法官在617號解釋作出來後,警察更是有恃無恐的拿著大法官解釋到處掃蕩租書店 使得許多租書店都快做不下去了,更有甚者成為了其他店家競業攻擊的對象 而常常會有其他店家看人家租書店生意太好,就假裝是客人向警局告發陳列猥褻物品 警察三不五時就去臨檢一下,自然會影響人家生意 而為什麼警察只能用臨檢,而不是搜索呢?因為搜索要用搜索票啊, 而搜索票確切的來說,現在核發權已經回到法院手上, 也就是搜索票要聲請已經不是那麼容易,所以警察常常只好規避法律用臨檢或同意搜索來 迴避沒有搜索票的窘境 但若是臨檢的話,依據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 重點1: 「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 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重點2: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 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 不得稽延。」 換句話說,警察要臨檢一定要 「在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所以你可以反問警察,我們租書店哪裡發生危害了 在他要求你拿身份證確認時,依照535解釋你可以反臨檢,也要求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而且臨檢是在確認人的身份,一旦確認好身份,警察就不該再限制你就該讓你離開 這時候你還可以請求警察馬上離開,若他不離開, 他可能就會有刑法306二項受退去而仍留滯罪問題 若警察跟你說我接獲線報,或有客人跟我們說你們這裡有陳列猥褻物品 依照刑事訴訟法228條第一項規定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開始偵查」 而再依228第二項規定前項偵查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調查 換句話說 警察因為有人告發,來你店裡,其實就已經是發動偵查了 而只要是發動偵查,來店裡的任何動作,就有可能是搜索範圍 不會再是臨檢,這時候只要有警察說有人告發要來查案 你就一定要請他出示搜索票,沒有搜索票一定要堅持不讓他搜 當然警察可能會威脅利誘你簽下「同意搜索」 記住千萬別簽,簽了就等於是他們有了一張搜索票,當然他們就能去搜你的漫畫店 所以你見到警察不要慌,一定要堅持住自己的立場,若被他們牽著鼻子走 只會讓你自己更不利 最賤的是 警察最厲害的一招,因為你公然陳列猥褻物品,而且現在還在陳列架上,為現行犯 所以依刑事訴訟法88條逮捕你,我看過實務案例,還有員警當場給老闆娘上手銬 就跟前幾天有個婦人偷摘兩棵波斯菊,被員警上手銬一樣 法律賦予人人有逮捕現行犯的條件,但並不代表逮捕現行犯,就不需要比例原則啊 像這種是否是猥褻物品都還難以認定的情況下,或是兩棵價值不到兩元的波斯菊 確用這麼強烈的拘束人生自由手段,實在難說合乎比例原則啊 聽說波斯菊案件惹的整個分局長因此下台了 我的意思是當他依現行犯要逮捕你時,我查了一下,還真的只能乖乖跟他回警局作筆錄 否則他會用刑法135條妨害公務來恐嚇你,但你要堅持不能讓他銬手銬, 若他銬了就有可能有刑法302妨害行動自由罪,但警察一定會以刑法21條 依法令的行為,來抗辯阻卻違法 不過你也可以抗辯:依法令的行為仍須合乎比例原則,若不合乎比例原則, 就沒有阻卻違法可言 總結來說,遇到警察用現行犯這一條來找麻煩,你真的只能乖乖配合 但是一定要注意筆錄內容 因為他們說不定除了給你刑法235條的罪, 還會多送你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他加了這一條,你絕對不能在筆錄上簽字,因為你並沒有促使他人為性交易的資訊啊 警察常常為了業績亂搞,半調子的懂法律去欺負不懂法律的人 難怪我的老師一直主張就算在偵查中,也要強制律師到場 這的確有必要,因為半懂法而玩法的警察太多了,你看檢察官就不會這樣 因為檢察官有受過法律的專業訓練啊 接下來案子跟你的人就會被移送到檢察官那 當然我查了許多案例,最後都是被飭回,不起訴處分 嚴重一點的,就是緩起訴,但緩起訴有風險 如果你在緩起訴期間,警察又來擾亂,又來一次刑法235條 檢察官很有可能就會撤銷緩起訴 撤銷緩起訴後你就會繼續被偵查或直接被起訴到法院 而法院審理這類案子真的也是紛亂不一 不過近年來的判決多半是判無罪較多,因為近年來法官對於猥褻的定義,已經較為寬鬆了 只要有符合617號解釋,設有專區專櫃擺放18限的書籍,並有設置警告標語或加封模 而且還要內容與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無關,大抵都會是無罪判決 不過說真的收到這種無罪判決,通常都已經過了一年多左右了, 當事人要為這種事擔驚受怕一年多 更慘的是有人接到無罪判決後沒多久,警察就又上門了,然後為了警察業績, 你要一直不斷的上地檢署,法院,一直在循環 其實有問題的是,整個法條的不確定法律用語,究竟什麼是猥褻 根本就沒有客觀標準,警察只要認為你這是猥褻物品,根本就不管你什麼大法官解釋 就是要帶你回警局作筆錄,反正他們這樣就有業績,不管檢察官起不起訴,跟他們無關 近年來是否有改我不知道,以前只要警察移送給檢察官就有績效積分, 不用管檢察官起不起訴,所以造成警察常常亂移送,檢察官收爛攤子的情形 但好像有造成爭議,聽說最近有改成要經檢方起訴才有績效積分 說真的,無辜的小店家,常常成了警方的靶子,甚至有些一生都沒犯過罪的人 就因為開了一家漫畫店,而有了前科紀錄,而且罪名是「妨害風化」 說真的警察握有這麼強大的公權力 就應該要更受節制,畢竟我們又不是警察國家 套句審理趙建銘那名法官說的一句名言:「公權力被你們這些官給玩完了」 我更要說的是「人權被你們這些警察給玩完了」 難怪社會上對警察的觀感還是這麼差 我不知道版上是否還有相關的店家,是否有跟我們有同樣的情況 或者是你們已經有被做筆錄,甚或不起訴,緩起訴 我希望能夠有多一點的資訊可以收集 以便想想有什麼對策,能對抗這些邪惡的警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36.218

02/18 10:41, , 1F
先前去年刷書手就有一串這種相關的討論,可以去申請帳號
02/18 10:41, 1F

02/18 10:42, , 2F
在那邊爬一下文 我記得那邊有位店長,把來臨檢該處理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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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0:42, , 3F
對,寫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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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1:23, , 4F
晚一點看我能不能把今年1月最新的警署行字09701430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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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1:24, , 5F
key上來,網路上好像查不到,這份有很多執法細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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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7:20, , 6F
謝謝版大,這幾天為了找相關資料,頭痛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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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19:14, , 7F
想不到最近居然忙到key不完……只好等有空再來談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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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19:14, , 8F
延誤了時間,真是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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