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蔡康永敗訴 須補稅千萬

看板ComeHere作者時間14年前 (2009/10/30 09:56), 編輯推噓5(5010)
留言15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今天康永哥的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030/4/1tyn8.html 蔡康永敗訴 須補稅千萬 更新日期:2009/10/30 03:08 郭良傑/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郭良傑/台北報導】 知名作家及綜藝節目主持人蔡康永,九十三、九十四年間漏報所得稅,被台北市國稅局追 繳補稅及罰鍰一千一百餘萬元,蔡康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他所短報部分,是執行 業務扣除的必要成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這些收入均屬薪資所得,昨天判他敗訴,應 全數追繳。 財政部賦稅署查過蔡康永與經紀公司的契約內容、銀行資金往來資料及經紀公司代理人談 話紀錄,認定蔡康永的收入全部均為薪資所得,扣除的必要成本費用均為漏報薪資。 蔡康永不服,主張他所短報的必要成本費用,都是他具表演人身分的執行業務收入,依財 務部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者費用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必要成本費用應屬執行業務所得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蔡康永為經紀公司對外提供勞務,與該公司間具有業務主屬關係 ,基於僱用關係在工作上取得報酬,蔡康永並未自負盈虧,因此所得均為薪資所得,因此 判他敗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18.243

10/30 11:27, , 1F
有看沒有懂
10/30 11:27, 1F

10/30 12:30, , 2F
應該是說康永哥認為漏報的部份是公司補給他在工作的時候
10/30 12:30, 2F

10/30 12:30, , 3F
他自己掏腰包的花費 但是法官認為那就算是薪資所得
10/30 12:30, 3F

10/30 13:56, , 4F
應該是說 藝人的薪水可以簡單分成兩種 都自己找CASE的稱
10/30 13:56, 4F

10/30 13:57, , 5F
為執行業務所得,這種所得報稅的時候可以先扣定一定的額
10/30 13:57, 5F

10/30 13:57, , 6F
度,在用扣掉之後的金額乘上所得稅的趴數 才是真正要繳的
10/30 13:57, 6F

10/30 13:58, , 7F
稅 而如果是透過經紀公司接CASE的,賺到的錢全部都稱為
10/30 13:58, 7F

10/30 13:59, , 8F
薪資所得 這種所得沒有額度可以扣 賺多少錢就直接乘趴數
10/30 13:59, 8F

10/30 13:59, , 9F
兩者所算出來要繳的稅額是差很多的
10/30 13:59, 9F

10/30 14:08, , 10F
原來我搞錯了 感謝k大指正
10/30 14:08, 10F

10/30 16:40, , 11F
天啊我們租稅法老師有提到類似例子XD 好生活化XDD
10/30 16:40, 11F

10/30 19:27, , 12F
謝謝解說...雖然最近有在上所得稅法 囧
10/30 19:27, 12F

10/31 00:32, , 13F
可是要補到一千萬 是罰的太多 還是 可以扣抵的金額太多 =.=
10/31 00:32, 13F

10/31 12:18, , 14F
是補稅+罰鍰(只是不知罰多少)
10/31 12:18, 14F

08/15 12:37, , 15F
原來我搞錯了 感謝k大 https://noxiv.com
08/15 12:37, 15F
文章代碼(AID): #1AwaUrZx (Come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