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2] Sub_GTopics 小組長 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看板ComGame-Plan作者 (梟狼♥梟雄ヶ梟狼顧ヶ狼)時間1年前 (2023/04/11 03: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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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FoRTuNaTeR 信箱] 作者: potatofat (大熊一頭!就是胖) 標題: Re: [溝通] 小組長您對於置底見解似乎有誤 時間: Mon Apr 10 19:38:59 2023 你好 板規已判決 請勿再來信 ※ 引述《FoRTuNaTeR (梟狼♥梟雄ヶ梟狼顧ヶ狼)》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pUL1wAa.png
: https://i.imgur.com/jjTZ7Rg.png
: 所謂置底是另開一文而內容大同小異 : 通常有些人會偽裝成另一標題假裝成一篇新文 : 在本站最多人閱覽之八卦版對於置底之定義相當明確明顯 : 本人不過因為 cito 到案出現在推文之中 : 因此向其詢問本案相關事實並未另起一文,何謂置底之有? : 另因該申訴書為 cito 涉犯中華民國刑法之證據 : 本人並未料到小組長 potatofat 你會突襲將其刪除 : 手頭並無備份,希望你能從貴組務版資源回收桶轉寄一份給我 : 以利我未來如果向該管檢察官檢座告發 cito : 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第 309 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 第 311 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 312 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13 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 : 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 第 314 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時可作為證據之用,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78.251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FoRTuNaTeR (113.153.97.181 日本), 04/11/2023 03: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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