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no4) Re: 安安
※ [本文轉錄自 memy 信箱]
作者: memy (逆光飛行‧雙馬尾布丁控)
標題: Re: 安安
時間: Tue May 14 06:29:02 2013
※ 引述《no4 (2007/09/27)》之銘言:
: 所以板務方合議的結果是認為本人
: 1.
: 就算發完文後未有與板友板友對議題上的討論,
: 仍然引起爭議構成引戰 ?
1.成立 而且是您的"文章本身已經具引戰爭議於先"
也就是3760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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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板務方多次重審合議 仍認為當事者no4此類寫作方式 具挑釁意味
對於文章寫作方式本身所構成之引戰嫌疑 以及其後所致相關板面爭議事實
仍維持當事者no4原板面違規判定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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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因發文後對其自身文章提出違規檢舉,
: 不論之前是否在板面上有檢舉的歷史行為,都判定成為引戰意圖 ?
: 3.
: 更改標題僅只有加強違規判定,而我要檢舉的違規就算不是在該標題下,
: 依然算是違規的行為,儘管如此仍然算是誘使違規 ?
這兩個是同一件事情 也是板務方判定行為具釣魚意圖的原因
2.檢舉的效力不僅限於板面才予以受理 信件檢舉也是 皆為可舉證之通信紀錄
3.更改標題+針對更改後的標題予以追溯更改標題前的推文檢舉 這是板規[C4]的部分
而這個"動作本身已經具有誤導或實質致使他人違規之意圖"
在正常情況下可能會成立那些人的違規 例如空白噓無意義噓之類的"噓文判定加重"
但是您的情況"非正常" 所以針對[C4]"噓文判定加重"違規的部分 皆無判定
(會因新手屬性受到判定影響之違規 不予成立)
針對[C4]"噓文不得超過三次"者 以及其餘實質違規判定成立者 則皆為正常判定
由於引戰點判定為該文本身 溯其肇因皆為發文者之責
故板務方判定該文發文者須以板規[C1]釣魚子項處理原則 加重以同於違規者累加刑責
(不因新手屬性受到影響之違規 依舊正常判定)
也就是3760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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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其當事者no4聲稱為"評論LOL新手" 並不屬於板務方定義會受到板規保護的"新手"
no4聲稱其為新手若為成立 則可規避[A4]違規於先(雖有滿足其他項板規之違規定義)
並同時追溯修改[新手]標題至時間點之前的他人負面評論 意圖尋求他人噓文判定加重
經板主群合議 仍認為如此行為具釣魚意圖 判定[C1]釣魚子項違規仍為成立
(意圖誤導或實質致使他人誤解或實質違反板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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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memy (114.33.236.186), 時間: 05/16/2013 0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