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BB_Online板板主 top90233a

看板ComGame-Plan作者 (黃金戰士跳恰恰)時間15年前 (2010/09/05 23: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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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20:20,
公告文牴觸法律 請問以哪條為主呢??
09/03 20:2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00700420 一 意義 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對之應科以何種刑罰,預先在法律上予以規定稱之為罪行法定主義.刑 法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其精神可衍出四大原則即(一) 禁止朔及既往原則ˋ(二) 禁止類推 適用ˋ(三) 習慣法的禁止ˋ(四) 絕對不定期刑的禁止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82902116 法條之所以強調,『拘束人身自由』是基於『罪刑法定』之四大重點(原理原則): 一‧禁止類推適用 二‧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三‧禁止朔及既往 四‧禁止適用習慣法 ============================================================================== 關於kb所提出的論述 我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 禁止朔及既往原則 的確是法律的 原則 但違法這些 原則 是否就是 違法違憲 呢? 我看他們是兩碼子事 舉例來說 某些看板會限制 需 上站多少次 或 文章多少篇以上 的使用者 才能發文 真要說起來 也違反了法律的 平等原則 但並沒有違法違憲壓 第二 憲法指示法律 不朔及既往 是基於 保障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安定性原則 也就是讓人民相信此時此刻的 合法作為 不會在未來的某個時點被羅織罪狀(變成違法)。 在其申訴人累積的這些次數當中 法律的確修改了 刑度甚麼行為是違規的 但注意看修改的法條部分 修改前違規行為 挑釁意味 刻意引戰 挑起紛爭意圖 人身攻擊的文字 以俱樂部為單位進行挑釁 裡的其一 修改後違規行為 挑釁意味 刻意引戰 挑起紛爭意圖 人身攻擊的文字 以俱樂部為單位進行挑釁以及酸文 (皆包含直述以及影射) 裡的其一 也就是說 修改前的違規行為 是 包含於 修改的後規行為 又 行為之處罰依行為時之版規(實體從舊),所以說他當時犯的罪, 那條前科永遠不會消失。 而 刑度 的改變 則和憲法所保障的精神沒有牴觸 因此,在計算其前科紀錄時 確實是要將其計算在內 且這一切 和法律 甚至是 法律的原則皆無牴觸 以上就是我針對申訴的回覆 麻煩站長了 --   ▃▃█▃▃ ▃█▃█▃ 俱樂部宗旨: 團員:黃金戰士跳恰恰  ▄█▄ █ █ 隨性打球 ─ │ │ │ ┌ ▃▃▃█▃▃▃ ▃▃▃▃ 快樂第一 ║ ║ ║ ║ ║ ║ █▂▂█ ● █ ● ▅▅▅▅▅ │ │ │ ├ █▂▂█ ▃▃█▃▃ 俱樂部blog: ║ ║ ║ ║ ║ ║ █ █ ◢ █ ◣ http://0rz.tw/SGBSk─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57.77 ※ 編輯: top90233a 來自: 114.42.157.77 (09/05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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