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業主轉賣之前開發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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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leanwind (骨傲風清(掛網))時間13年前 (2012/06/26 17:1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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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著作權法.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
(還有245個字)

推噓1(1推 0噓 9→)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fisher (認真就輸了)時間13年前 (2012/06/26 11:5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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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大大們. 在接案簽約時 會註明不得轉賣開發的系統嗎. 原因是我們寫了一套線上訂購系統. 當初業主說 只是給他們內部公司用. 但我們發現業主又把這套系統換個版面又轉賣給好幾個公司... 請問大大們這種情況在簽約時該如何處理. 感謝.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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