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動物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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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重申嚴禁張貼任何「法律或政府法令禁止(於網路)交易之財貨/服務」之交易文,
包括但不限於:
*動物、保育類植物(依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
請問目前禁止的是 動物 還是特定寵物的買賣?
這關係到Reptile和aqua-shop兩個版 麻煩解答
感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31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動物保護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 四 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
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
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
,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前項申報飼主,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現況
及受轉讓飼主資料。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
,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第 22-2 條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
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
讓他人。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
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
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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