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動物的買賣

看板CntrbndList作者 (中二)時間4年前 (2020/05/16 23:37),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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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站重申嚴禁張貼任何「法律或政府法令禁止(於網路)交易之財貨/服務」之交易文, 包括但不限於: *動物、保育類植物(依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 請問目前禁止的是 動物 還是特定寵物的買賣? 這關係到Reptile和aqua-shop兩個版 麻煩解答 感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31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動物保護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 四 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 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 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 ,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前項申報飼主,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現況 及受轉讓飼主資料。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 ,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第 22-2 條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 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 讓他人。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 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 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3.2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ntrbndList/M.1589643425.A.DC3.html

05/17 12:21, 4年前 , 1F
應該是所有脊椎動物都不行,包含貓狗鳥魚
05/17 12:21, 1F

05/17 12:23, 4年前 , 2F
不過你要不要直接問主管機關?
05/17 12:23, 2F

05/18 08:38, 4年前 , 3F
目前禁止的是「犬貓」的買賣,因為農委會沒有公布其他寵物
05/18 08:38, 3F

05/18 08:38, 4年前 , 4F
的內容。
05/18 08:38, 4F

05/18 19:21, 4年前 , 5F
那要不要把主文寫詳細一點?加上特定寵物管理辦法
05/18 19:21,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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