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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vil ]
討論串[請益] 有關爭議處理時承辦的態度
共 7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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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是菜鳥 承辦是十多年經驗的公務員. 督軍的是剩一年退休的工務課長..... 仲裁不是不利於機關.... 圖面或數量計算上.... 通常都有不少錯誤...很多承辦都不願辦追加減.... 所以都叫廠商吸收.... 等出事了...馬上就六親不認....管你廠商做了多少事.... 我這個案子會順利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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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的經歷真的很寶貴也很寫實XD. 以下補充部分愚見,. 供各位切磋討論。. (原文部分恕刪)這部分屬法律強制規定,機關應該是"被迫同意",推論只是老大機關沒說出來。. 可參採購法第85-1條第二項後段「...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 裁,機關不得拒絕。」. 從上述調解結果來看,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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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好幾年前的事了....煙.~~~~. 至於事件的起因...就不要多談了.... 直接切進正題..... 當初業主(甲方) 與 營造廠(乙方)...對於工程上的施作有爭議..... 該項目的費約約莫近五百萬..... 甲方要求...除了不給付該費用外~還要六倍扣款..... 營造廠將損失3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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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翻了一下手邊的資料(好久以前研討會的筆記). ----. 仲裁結果有拘束性且無上訴制度. 甲 乙 雙方對於仲裁結果不得異議. 例子:馬特拉仲裁案. 台北市府不服結果是用"程序違失"上法院. 希望的是直接推翻原始仲裁或說原仲裁無效. 並非要求法院針對爭議重新判決(因為仲裁結果本身具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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