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有夠悶的政府工程約用人員...

看板Civil作者 (RETEST)時間14年前 (2010/03/14 12:49),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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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受這版幫助不少 所以把一點點在署立醫院(最近因為公園很紅的那間)的心得回饋給版眾 讓想進入公家領域的人參考一下 (老實說因為這次約用人員的經驗,考公職的衝勁的確被耗損很多) 1.單位(營繕?)工程人員含我只有2人(而且正式公務員那位準備退休了) 尤記得以前做報告時 讀過某教授的研究資料,建議各單位最少需3個工程職系 可以作為 A.工程承辦人員 B.工程驗收人員 C.工程採購人員(互相輪流支援) 我除了工程驗收人員外其他都做 至於不用做驗收人員 只是因為我是工程承辦人員要負責履約管理...當然不能驗收 XD 否則...恩~ 應該是三個都要做? 至於工程承辦兼採購承辦 我想大多數的土木職系都躲不掉這個宿命(除非單位另有成立採購中心) 但連我7年前當兵時國軍都已經有工程承辦和採購承辦要不同人的內規 偌大的醫院既然把兩個重要的職務都丟給約用人員?(其實滿有膽量的) 然後朋友幫我問工程會得到的正式回答是"其屬單位用人考量工程會無相關規定" 只能說土木職系在公家的大概都被壓榨的很慘....? 2.工程專業不是當公務員的必備條件(除了考試的專業科目是必備以外) 要在公家機關生存,懂行政程序比任何專業重要 拿最近一直被長官催著做"耐震補強工程"來說 用工程的觀點解釋了為什麼無法快速辦理的原因... 長官的觀念那不就是請"結構師"(至少沒說建築師)軟體跑一跑就好? (但NCREE和SERCB 兩派之爭幾乎都是耐震界公開的秘密了) 所以不管怎麼解釋 只能歎著氣回到座位繼續頭痛 簽改了又改最後放棄用工程角度來說明(反正沒人要看) 整個簽重點變成 A.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修正案辦理 --->需要成立審查會議 B.衛生署不像教育部有高中職及國中小校舍耐震設計作業規定 (教育部有審查人力庫及初評時有國震中心協助確認審查委員名單) C.所以我需要發文給衛生署詢問是否有醫院辦理耐震設計作業規定 簽請 鈞核 (以上內容好像不需要工程專業就能寫的出來吧?) 接著.............等著被長官退回然後叫去"談心" QQ 反正一定是啥"經費已編了不執行,會影響你們處室考績啦" (然後問長官:我要依據什麼來成立審查會議?答案八成是->那是你工程承辦要想辦法的) 唉~簽呈剛送出去這如果有機會PO後續再來PO吧 3.如果要依法行政那工程人員永遠是最惹人厭的那位 不管是哪個科提出工程需要,都最喜歡加一句"這是因應評鑑需要" 然後工程承辦永遠接收到的訊息都是-->某月某日以前一定要完成 長官才不管那新作隔間牆有沒有超過1.2M依法需不需要去申請"裝修許可" (這含裝修合格申請完成,時間早就超過評鑑時程規費搞不好都跟工程費相同) 但長官都會暗示這麼小的隔間工程何必自找麻煩去申請許可? 反正以前很多隔間工程都沒有申請阿... 當然,也不用希望這個指示會有白紙黑字留下 你問我那每年安全檢查結果呢? 我也不知道只是聽說每年檢查要改的缺失幾乎都只是材料的防火性能 隔間合不合法? 那是什麼? 至於這後續發展會怎麼樣? 我也不知道 不過已經做好黑掉被火掉的準備了.... (因為我絕對會請長官核示需不需要申請裝修許可) PS.有在公家單位的教我怎麼處理嗎? 隔間工程真的很簡單 就一般矽酸鈣板隔間(但隔間完成後是永久使用) 有沒有法條可以讓我不用申請? 另外別跟我說沒人檢舉就不會有事 4.什麼都可以是工程 工程人員什麼報告都生的出來 (PS.那種中信局供應就可以採購的OA工程不提) BOT或巨額採購 效益分析 適法性問題及後續管理法律問題 最後長官都會移請工程承辦人員辦理 反正都可以牽扯說計畫要蓋新建築物阿,有新蓋東西出來就是工程阿 即使已經蓋完也會說建築物管理跟營繕工程有關阿 問題是效益分析,適法性問題...這是唸土木工程該會的嗎? 明明字面上就已經跟會計.政風比較相關 不過他們可以說這涉及工程無法處理 但是工程人員不能說這涉及會計科目或法律問題所以無法處理 因為這樣說就等著再見了.好一點的長官最多只會加一句工程人員主辦其他人員協辦 然後出事後責任最大的聽說好像都是主辦人員ㄏㄡ~~~~~~~~~~~~~~~~~~~~~~~~ PS.我等著接受長官指示接手辦理這部份(前段真的是工程人員辦理) (因為這樣我可以辭職辭的理直氣壯省的親戚又再說我不工作只想當米蟲) (誰叫我之前是全職考生) 心得大概就是這樣 公家機關的工程業務真的是很深的水潭...一個不小心八成會淹死自己 只是為什麼那麼多人還想擠破頭進去?(包括之前的我) 我只是接觸到一點點 就已經把考試的雄心壯志抹掉不少了... 現在真的在思考是不是該轉換跑道了 開始懷念第一份工作的性質了 T_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72.105

03/14 13:41, , 1F
因為私人公司更慘..
03/14 13:41, 1F

03/14 15:00, , 2F
分享一下第一份工作吧
03/14 15:00, 2F

03/14 22:46, , 3F
其實第一份工作,常常是甜美的
03/14 22:46, 3F

03/15 11:35, , 4F
其實還好,之前在地方公所,身兼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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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1:36, , 5F
兼品質督導承辦,兼採購承辦,兼辦評選事宜,兼3~4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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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1:38, , 6F
告金額以上工程,兼公所全民督工及標案管理窗口連絡人
03/15 11:38, 6F

03/15 11:39, , 7F
現在轉回私部門,感覺反而輕鬆很多.. 也許我是特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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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1:42, , 8F
總之,心臟大顆一點,原則上只要不涉及圖利,很多東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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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行政判斷』或用『甲、乙、丙案』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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