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理解反方:再整理其信念體系--解析A、B

看板Christianity作者 (表達你我的信仰~)時間9年前 (2017/01/27 01:59), 8年前編輯推噓10(100696)
留言706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說我幾句話交代過去,就不叫有效論證?XD 多看看神學、哲學書,乃至數學的作品, 一兩句話交代過去論證、命題的狀況比比皆是,好嗎?XD 稍微展開不是不可以,就是花時間而已。 不過我們業餘神學,優點就是「能屈能伸」XD 不過G出作業要我寫出來,他有辦法回應嗎?XD (再挑一些形式的小錯,而無法真的駁斥A跟B的荒謬或與其他真理的抵觸; 說實在就真的沒意思。 btw,本文把#1OY0f13c (Christianity)推文處的A跟B, 拆細為A1.A2.A3....B1.B2.B3....。) 算了,我寫也是整理自己的想法。 ---------------------------------------------- ◎界定: 反方=反對「同婚入法」的基督徒們。 推 theologe: 澄清一下,正反方指的是贊成「同婚入法」與否的正反方。 01/26 15:19 → theologe: 不是「同性性行為」是否為罪的正反方。 01/26 15:20 目前這個討論系列的開頭是: #1OTsB3w7 (Christianity) 1/12 theologe □ [討論] 你愛罪!?我恨罪人!? 而我本人是正方, → theologe: 我立場轉向正方,請見#1OFyY3tB (Christianity)。跟同婚 01/26 16:07 → theologe: 或同性性有沒有罪,我支持同婚的理由是一點關係也沒有。 01/26 16:08 → theologe: 我將近一年前就說「同性戀有沒有罪不是問題,如何對待才 01/26 16:08 → theologe: 是問題」。我對於同性戀有沒有罪本就是存而不論的立場。 01/26 16:09 → theologe: 因為我不像大部分反方一樣,完全否定同志/酷兒神學的聖 01/26 16:09 → theologe: 經解釋力,但我也不是說其解釋力為完全的沒有疑義。 01/26 16:10 ◎系列主旨: 從「追問」系列轉折到「釐清」系列,現在進入「理解」系列; 全系列目的是要尋求「反方」的「最佳化」,或協助「掃盲」以增進基督徒的集體見證;或預備此見證所需的相關論述工作。 ◎反方基督徒基本信念: 「聖經字面=實質譴責同性性行為」 拆解開來(1.~4.是直接從以上基本信念解析而出的信念體系[更具公約數]; A群[A1.~A6.]及B群[B1.~B5.]則是按以上信念體系演繹推論而出, 或加入一般常理的部份[偶有爭議或弔詭/不直觀]): 1.預設之釋經學(方法論):字面解經法,只要獲得「明晰性」, 就是「(實質)真理」=跨越時、空的「絕對客觀真理」。 2.聖經七處(大約XD)同性性相關經文,字義的明晰性解釋是「譴責同性性行為」, 故符合以上預設之方法論,也就是實質性、普世、跨越時代的真理。 A1.聖經裡沒有談到現代所謂的「同性性傾向」,但按neo等人, 聖經字面意義的「明晰性」,可得知現代的「同性性傾向」導致的「同性戀(愛)」, 及此脈絡中的「同性性行為」,是跟聖經中譴責的「逆性」,是一致的。 故我們可以進一步說,「聖經譴責(現代意義的)同性戀行為」。 A2.「同性戀行為」是一個整體的信念-情感/情慾-行為, 包含其罪因的同性性傾向/同性情慾, 其罪果的同性性行為, 以及將同性戀合理化、合法化,乃至欲改造普世性文化的「同婚入法」運動/信念。 (細部討論請見#1OWqqMqB (Christianity)) 3.聖經的實質性真理闡述的「規條」, 是神給予神子民(基督徒)乃至全人類生命/生活/工作的命令與指引, 違反之,即是犯罪(sin)。而基督徒的重生得救在於對神真理/命令的回歸與遵守故一個真正信神的人,不可能無視神的真理/命令,乃至於故意違反之。 也就是說,信神的人不可能仍然對於犯罪(sin)無動於衷、不受聖靈提醒。 進而,按異端的定義=散播錯誤的真理使人誤入歧途若散播某項罪(sin)不是罪,則符合異端的定義。 A3.以3.來看A2., 則信神的人,不能認為同性性行為不是罪且不回轉改正; 同樣,按登山寶訓及太15:18-20的字面明晰性(意念的罪等於或大於行為的罪), 同性性行為之罪因/意念之同性性傾向/同性情慾,也不能被當成不是罪且不回轉改正; 而欲使同性性行為合法化的「同婚入法」運動/信念則符合異端的定義。 A4.若有罪而無法改正,就是「保留罪」在身上=「活在罪中」而不喜歡、沒有快樂的罪,不會讓人無法簡單的擺脫之, 故「保留罪=活在罪中」必定與「愛那個罪」=「罪中之樂」有緊密的連結。 A5.故即便知道「同性性」、「同性性傾向/情慾」、「同婚主張」都是罪(「知罪」), 也在神面前懊悔(「悔罪」), 但因為各種原因而無法根除之(「不停止犯罪、被過犯所勝」), 這樣都是「保留罪=活在罪中」,並與「愛該項罪=罪中之樂」有密切連結。 A6.故守獨身的同志,雖然立志禁絕「同性性行為」, 但仍保留「同性性傾向/情慾」,就仍是「保留罪=活在罪中」, 並且為何無法根除的原因,與「愛該項罪=罪中之樂」有密切關係。 4.另一個反方(按neo等人)從字義解經法中獲得的同性戀相關「真理」, 是林前6:9-10。也就是「親男色=同性戀行為」是無法承受神的國之大罪。 另外部份反方基督徒, 乃至於普遍反方都會有同性戀行為與所多瑪蛾摩拉的災難連結, 對於現世而言,就是與末世災難的連結。 這部份除了板上還躺有幾篇「預言」外,幾位反方基督徒都有類似的言論, 我媽媽也有時會在看同婚相關爭議的報導時,感嘆而說出「末世真的近了」XD 無論如何,相關的解經網路上都有,不贅述。 B1.「無法承受神的國」,基本上就是指得救層面故同性戀行為可說是無法得救的大罪! B2.「同性戀行為」,承上A2.、A3., 是包含「同性性-同性性傾向-支持同婚」等等的一連串的信念與行為。 而同性性傾向/情慾,因為是同性性的「罪因/意念」,基本上是同罪乃至更大的罪; 而「支持同婚」是把「同性性是罪」這個真理給否定, 並且散播至整個社會文化、下一代的異端,故使人跌倒的罪更大。 總而言之,「同性性傾向」、「支持同婚」, 都是與「同性性行為」同等乃至更嚴重的罪。 且基本上三者無法完全切割開來,是同一件事情故林前6:9-10講的「無法承受神的國」,適用於這三個密不可分的罪。 也就是說,無法除去或離開這三個罪,都是無法承受神的國,也就是無法得救。 B3.除去或離開任何罪,靠的唯有是耶穌基督的救贖=因信稱義的恩典。 而真實的信心必須有與悔改相稱的行為 所以,你們當悔改歸正,使你們的罪得以塗抹(徒3:19) 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 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6:11) 故要離開任何罪(這邊主要是依循tfnop的觀點), 就必須信耶穌領受因信稱義的恩典, 而「真實的信心必須有與悔改相稱的行為」,反之,不叫做真實的信心, 那就仍然與恩典無份。 從預定論的角度來說明,一個被揀選的人,必須顯示出其真實的改變, 否則我們難以確定他是被揀選的。 而按eno的提示,包含「知罪」、「悔罪」、「不再犯罪」這三個方面。 按以上林前6:11的說法,這些保羅的聽眾也已經都離棄親男色=同性戀的大罪了。 B4.(仍然主要依循tfnop)同性戀者若在伴侶乃至同性婚姻關係中, 若不離開這樣的罪,難以顯示他真實的「知罪-悔罪-靠聖靈(盡力)不再犯罪」; 而同志單身者,除了應離開明顯、外在的同性性行為的罪外, 也應該離開同性性傾向/情慾的罪(這邊是依循以上B2.觀點), 才能顯示這位慕道友真實地「知罪-悔罪-靠聖靈(盡力)不再犯罪」。 而在這些外顯的「離開罪」出現之前, 教會不應該讓他領洗、領餐、宣告其得到因信稱義恩典 (以前受過洗的基督徒,則應該停止其會籍或停止領餐), 否則教會有機會「作假見證」說他得救了, 或是讓其他會友陷入迷惑、破壞教會秩序 (這部份天主教也是如此規範與執行的)。 B5.按照以上,「因信稱義」的恩典要臨到同性戀者身上, 必須有「離開同性戀行為」這個外顯行為來證明他 「知罪-悔罪-靠聖靈(盡力)不再犯罪」。 故這就是同性戀者在接受「因信稱義」的恩典前, 除了「信耶穌」外,要plus的「條件」。 (這邊會與之前「追問反方」系列的提問連結在一起...) -- それはそれ!!これはこれ!!! 忘記旁邊,努力面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40.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85453569.A.C7F.html

01/27 02:57, , 1F
幾句話交代過去會work是因爲setup完整, 結論正確, 讀者可以
01/27 02:57, 1F

01/27 02:57, , 2F
自行補剩下的細節. 你現在是荒謬的結論, 自己當然要思考細
01/27 02:57, 2F

01/27 02:57, , 3F
節哪裡 錯, 或是哪個假設有問題. 而且我說的是精簡而細節
01/27 02:57, 3F

01/27 03:02, , 4F
顧及. 你寫成這樣要debug更難. 基本上A的緊密關係弄清楚,
01/27 03:02, 4F

01/27 03:02, , 5F
就沒有荒謬. B的「得救」定義清楚, 也沒有荒謬. 完全承受
01/27 03:02, 5F

01/27 03:02, , 6F
神國之日已無罪. 聖經明確解不會解出要先無罪才能信主. 除
01/27 03:02, 6F

01/27 03:02, , 7F
非你「得救」定義不同.
01/27 03:02, 7F

01/27 03:03, , 8F
按你定義大概你是愛罪且未得救的人.
01/27 03:03, 8F

01/27 03:05, , 9F
其他你都在講tf, 你自己去問他你有沒有誤解他. 前面推文你
01/27 03:05, 9F

01/27 03:05, , 10F
問法同樣容易造成誤解.
01/27 03:05, 10F

01/27 03:40, , 11F
然後, 若你要認定這些是形式的小錯也可. 結論再加上, 你因
01/27 03:40, 11F

01/27 03:40, , 12F
形式的小錯而造成荒謬的結論.
01/27 03:40, 12F

01/27 09:20, , 13F
所謂「荒謬」並不是發生在邏輯上面,而在於實踐上面。
01/27 09:20, 13F

01/27 09:24, , 14F
如果你認為本文沒有荒謬,那麼起碼這的確描繪了反方的立
01/27 09:24, 14F

01/27 09:24, , 15F
場。
01/27 09:24, 15F

01/27 09:25, , 16F
關於A,你還是迴避我問的:不愛那個罪,為什麼要保留?
01/27 09:25, 16F

01/27 09:26, , 17F
所以你保留一堆罪,但那些事情對你都沒有誘惑力,你還一
01/27 09:26, 17F

01/27 09:27, , 18F
直時不時禁不住去做?這到底是什麼情況?
01/27 09:27, 18F

01/27 09:28, , 19F
關於B,你提的小爭議在於林前6:11的解釋。明顯保羅是說
01/27 09:28, 19F

01/27 09:29, , 20F
這些讀者已經脫離那些罪的纏累了,例如親男色=同性戀。
01/27 09:29, 20F
特別是

01/27 09:30, , 21F
所以結論是,本文基本上是成立的。你講的小爭議也影響不
01/27 09:30, 21F

01/27 09:31, , 22F
了大局。
01/27 09:31, 22F

01/27 09:32, , 23F
至於tf他或他們教會的觀點,我內文提到,天主教以及一些
01/27 09:32, 23F

01/27 09:33, , 24F
福音教派是如此實行的:未脫離同性戀前不領洗或/且不領
01/27 09:33, 24F

01/27 09:33, , 25F
餐。所以並不是少數人的觀點,即便你或你的教會不是如此
01/27 09:33, 25F

01/27 09:34, , 26F
實行。
01/27 09:34, 26F

01/27 09:35, , 27F
補充:B4不讓同性戀領洗/領餐,一方面是怕教會作假見證,
01/27 09:35, 27F

01/27 09:36, , 28F
一方面也是怕讓信眾誤以為教會包容罪存在於教會生活中。
01/27 09:36, 28F

01/27 09:37, , 29F
tf還有說就是讓該慕道友有更多離棄罪的動力與嚴肅性:回
01/27 09:37, 29F

01/27 09:38, , 30F
到之前的愛神還是愛朋友的選擇,這邊是愛神還是愛罪的選
01/27 09:38, 30F

01/27 09:38, , 31F
擇。總之,教會的紀律帶動信徒/慕道友離棄罪的動力。
01/27 09:38, 31F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1/27/2017 09:40:02

01/27 09:47, , 32F
我在#1OWqqMqB (Christianity)提過的性傾向不為罪,重點在
01/27 09:47, 32F

01/27 09:47, , 33F
生發性慾的對象是否合乎神的律法,你將此簡化為同性性傾向
01/27 09:47, 33F

01/27 09:47, , 34F
是罪並不合理。宣揚同婚是社會議題,但在教會中宣揚同婚(
01/27 09:47, 34F

01/27 09:47, , 35F
包含性行為)不為罪是教義問題,兩者應該分開探討,將此簡
01/27 09:47, 35F

01/27 09:48, , 36F
化為單一問題亦不合理
01/27 09:48, 36F

01/27 10:33, , 37F
你根本還沒搞清楚問題, 兩個爭議不管什麼罪, 正反方, 都有.
01/27 10:33, 37F
還有 632 則推文
還有 51 段內文
02/21 00:42, , 670F
對自己有認知, 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是重要的。
02/21 00:42, 670F

02/21 00:42, , 671F
跟我如何其他人如何沒有關係
02/21 00:42, 671F

02/21 00:43, , 672F
算不算已經解釋過了.
02/21 00:43, 672F

02/21 00:48, , 673F
若不去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就會被轄制了卻忽視聖靈的感動與
02/21 00:48, 673F

02/21 00:48, , 674F
教訓。 並非有或沒有情感表現。 同樣可有豐富的情感。
02/21 00:48, 674F

02/21 00:55, , 675F
「避免不小心」跟逃離可以差不多,但跟壓抑差很多。認知並
02/21 00:55, 675F

02/21 00:55, , 676F
離開 vs 認知並留下承受。發生的情感也非都是「不小心」導
02/21 00:55, 676F

02/21 00:56, , 677F
致。
02/21 00:56, 677F

02/21 00:58, , 678F
也就是說「避免不小心」並不準確描述「逃離」
02/21 00:58, 678F
的確是「定義」的問題。 簡單說,一個人如何知道自己「易怒」? 他每次發怒時都沒有真的發怒,只是「感覺發怒」後, 就壓下/避開,一方面他還叫「易怒」的人嗎? 二方面他的「感覺發怒」不叫發怒嗎? 同理,一個同性戀者, 他每次感覺要愛上某個同性前, 就壓下/避開, 這樣子他不叫「愛上」、「戀慕」某個同性嗎? 即便一丁點的狀況。 G只是定義細微的愛上不叫愛上、細微的生氣不叫生氣而已。 而在實際操作上,這也與壓抑難以區分; 若對方是可愛的,為何要避開、否定自己愛上對方? 若真的生氣了,為何要避開、否定自己有生氣? 不承認自己愛上,或不承認自己有生氣, 這在實際生活中,就會變成壓抑。 除非往所謂「昇華」走, 例如把生氣的衝力轉變成運動或工作的衝力, 把對某人的思念藏到心底、轉變成其他形式發洩出來。 但即便如此,還是不能抹煞那「細微」的存在--上帝看不出來嗎?要騙自己還是騙上帝? 嗯嗯 除了定義的問題,還是「實際生活」經驗的問題。 G講的經驗,我不認為有多少人是這樣生活的, 也不認為是面對自己的各種人格特質的健康方式。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23/2017 18:51:04

02/23 23:48, , 679F
眼睛有問題?都說了不是壓下了。 逃避情慾試探是保羅的建
02/23 23:48, 679F

02/23 23:48, , 680F
議。 你可以去對保羅說你生活方式錯了。
02/23 23:48, 680F

02/23 23:51, , 681F
也並非細微的愛上/生氣不叫愛上/生氣,而是是否要被這細微
02/23 23:51, 681F

02/23 23:51, , 682F
的愛上/生氣所轄制而犯罪。
02/23 23:51, 682F

02/23 23:53, , 683F
人格特質喜歡婚外情,易怒,都任其發展?
02/23 23:53, 683F

02/24 00:00, , 684F
你就別再為了辨論而自己添加錯誤解讀,好好理解吧。
02/24 00:00, 684F
現在不是在談「任其發展」,而是在談「意念的罪」。 意念不是罪,為何要逃避/壓抑/避免? 又回到之前大致都討論過的循環。 你就是定義那個戀慕同性的細微感受不是罪, 但又要逃避/壓抑/避免(→←)。 你一直重複矛盾的宣稱,卻看不出其中的套套邏輯, 真正用定義在開脫矛盾的,是你自己。 ※ 編輯: theologe (106.104.37.248), 02/28/2017 18:46:53

03/01 01:35, , 685F
你要說矛盾, 必須假設要避免的都是罪
03/01 01:35, 685F

03/01 01:43, , 686F
要逃避的是受到那些感受轄制, 被轄制則是在罪中。 但沒有要
03/01 01:43, 686F

03/01 01:43, , 687F
避免去與人正常相處, 僅管知道自己有可能會產生不正當的想
03/01 01:43, 687F

03/01 01:43, , 688F
法。
03/01 01:43, 688F

03/01 01:44, , 689F
若產生了, 不被其轄制, 在避的就是罪。
03/01 01:44, 689F

03/01 01:45, , 690F
所以你搞錯了兩件事
03/01 01:45, 690F

03/01 01:46, , 691F
1 避的不是那些想法的產生可能, ㄦ 2
03/01 01:46, 691F

03/01 01:47, , 692F
而是被其轄制的可能
03/01 01:47, 692F

03/01 01:55, , 693F
2 要避的不見得是罪, 有可能與罪無關, 如避開身體危險. (
03/01 01:55, 693F

03/01 01:56, , 694F
但以心中的想法來說也許是ok的. )
03/01 01:56, 694F

03/01 02:00, , 695F
單論意念的話, 你就看1吧. 不需要避免產生(正常與人接觸)
03/01 02:00, 695F

03/01 02:00, , 696F
, 而是要避免受轄制(重複接觸某些特定對象)
03/01 02:00, 696F

03/01 02:09, , 697F
至少你先了解這邊定義的並非「細微愛上不叫愛上」也非「細
03/01 02:09, 697F

03/01 02:10, , 698F
微犯罪不叫犯罪」。 要避的也不是「細微愛上」。你用「細微
03/01 02:10, 698F

03/01 02:10, , 699F
」本身來形容其實也不夠準確,應該是「意識到自己可能會產
03/01 02:10, 699F

03/01 02:10, , 700F
生愛情」進而選擇該怎麼做。
03/01 02:10, 700F

03/01 02:13, , 701F
一直重複說, 就是因爲你顯然沒看懂或刻意誤解。
03/01 02:13, 701F

03/01 02:14, , 702F
而自己覺得有矛盾。
03/01 02:14, 702F
「意識到自己可能會產生愛情」怎麼不是「細微的愛上(同性)」? 若是現實中,你這種硬性的定義,就叫做「否認」或「壓抑」。 ("我覺得自己可能會愛上那個人;但這不叫愛上他喔....") 還不如承認自己有愛上(即便微量),然後再來認罪或轉移注意、昇華等等, 比較健康吧。 美好的、健康的事物,就不需要避開; 若說是「過量的美好」=不健康、不美好, 那麼是說「微量的愛上同性」是美好、健康的嗎? 「微量」=「適量」嗎?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3/01/2017 11:46:23

03/01 14:23, , 703F
會產生感情的可能性是健康的;投入此感情並受其轄制是不健
03/01 14:23, 703F

03/01 14:23, , 704F
康的。
03/01 14:23, 704F

03/01 14:30, , 705F
我並沒有說不叫愛上,只是「細微」這用詞很怪而已。 重點是
03/01 14:30, 705F

03/01 14:31, , 706F
不受其轄制。
03/01 14:31, 706F
文章代碼(AID): #1OYZa1n_ (Christia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