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理解反方:再整理其信念體系--解析A、B
說我幾句話交代過去,就不叫有效論證?XD
多看看神學、哲學書,乃至數學的作品,
一兩句話交代過去論證、命題的狀況比比皆是,好嗎?XD
稍微展開不是不可以,就是花時間而已。
不過我們業餘神學,優點就是「能屈能伸」XD
不過G出作業要我寫出來,他有辦法回應嗎?XD
(再挑一些形式的小錯,而無法真的駁斥A跟B的荒謬或與其他真理的抵觸;
說實在就真的沒意思。 btw,本文把#1OY0f13c (Christianity)推文處的A跟B,
拆細為A1.A2.A3....B1.B2.B3....。)
算了,我寫也是整理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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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
反方=反對「同婚入法」的基督徒們。
推 theologe: 澄清一下,正反方指的是贊成「同婚入法」與否的正反方。 01/26 15:19
→ theologe: 不是「同性性行為」是否為罪的正反方。 01/26 15:20
目前這個討論系列的開頭是:
#1OTsB3w7 (Christianity)
1/12 theologe □ [討論] 你愛罪!?我恨罪人!?
而我本人是正方,
→ theologe: 我立場轉向正方,請見#1OFyY3tB (Christianity)。跟同婚 01/26 16:07
→ theologe: 或同性性有沒有罪,我支持同婚的理由是一點關係也沒有。 01/26 16:08
→ theologe: 我將近一年前就說「同性戀有沒有罪不是問題,如何對待才 01/26 16:08
→ theologe: 是問題」。我對於同性戀有沒有罪本就是存而不論的立場。 01/26 16:09
→ theologe: 因為我不像大部分反方一樣,完全否定同志/酷兒神學的聖 01/26 16:09
→ theologe: 經解釋力,但我也不是說其解釋力為完全的沒有疑義。 01/26 16:10
◎系列主旨:
從「追問」系列轉折到「釐清」系列,現在進入「理解」系列;
全系列目的是要尋求「反方」的「最佳化」,或協助「掃盲」;
以增進基督徒的集體見證;或預備此見證所需的相關論述工作。
◎反方基督徒基本信念:
「聖經字面=實質譴責同性性行為」
拆解開來(1.~4.是直接從以上基本信念解析而出的信念體系[更具公約數];
A群[A1.~A6.]及B群[B1.~B5.]則是按以上信念體系演繹推論而出,
或加入一般常理的部份[偶有爭議或弔詭/不直觀]):
1.預設之釋經學(方法論):字面解經法,只要獲得「明晰性」,
就是「(實質)真理」=跨越時、空的「絕對客觀真理」。
2.聖經七處(大約XD)同性性相關經文,字義的明晰性解釋是「譴責同性性行為」,
故符合以上預設之方法論,也就是實質性、普世、跨越時代的真理。
A1.聖經裡沒有談到現代所謂的「同性性傾向」,但按neo等人,
聖經字面意義的「明晰性」,可得知現代的「同性性傾向」導致的「同性戀(愛)」,
及此脈絡中的「同性性行為」,是跟聖經中譴責的「逆性」,是一致的。
故我們可以進一步說,「聖經譴責(現代意義的)同性戀行為」。
A2.「同性戀行為」是一個整體的信念-情感/情慾-行為,
包含其罪因的同性性傾向/同性情慾,
其罪果的同性性行為,
以及將同性戀合理化、合法化,乃至欲改造普世性文化的「同婚入法」運動/信念。
(細部討論請見#1OWqqMqB (Christianity))
3.聖經的實質性真理闡述的「規條」,
是神給予神子民(基督徒)乃至全人類生命/生活/工作的命令與指引,
違反之,即是犯罪(sin)。而基督徒的重生得救在於對神真理/命令的回歸與遵守。
故一個真正信神的人,不可能無視神的真理/命令,乃至於故意違反之。
也就是說,信神的人不可能仍然對於犯罪(sin)無動於衷、不受聖靈提醒。
進而,按異端的定義=散播錯誤的真理使人誤入歧途;
若散播某項罪(sin)不是罪,則符合異端的定義。
A3.以3.來看A2.,
則信神的人,不能認為同性性行為不是罪且不回轉改正;
同樣,按登山寶訓及太15:18-20的字面明晰性(意念的罪等於或大於行為的罪),
同性性行為之罪因/意念之同性性傾向/同性情慾,也不能被當成不是罪且不回轉改正;
而欲使同性性行為合法化的「同婚入法」運動/信念則符合異端的定義。
A4.若有罪而無法改正,就是「保留罪」在身上=「活在罪中」,
而不喜歡、沒有快樂的罪,不會讓人無法簡單的擺脫之,
故「保留罪=活在罪中」必定與「愛那個罪」=「罪中之樂」有緊密的連結。
A5.故即便知道「同性性」、「同性性傾向/情慾」、「同婚主張」都是罪(「知罪」),
也在神面前懊悔(「悔罪」),
但因為各種原因而無法根除之(「不停止犯罪、被過犯所勝」),
這樣都是「保留罪=活在罪中」,並與「愛該項罪=罪中之樂」有密切連結。
A6.故守獨身的同志,雖然立志禁絕「同性性行為」,
但仍保留「同性性傾向/情慾」,就仍是「保留罪=活在罪中」,
並且為何無法根除的原因,與「愛該項罪=罪中之樂」有密切關係。
4.另一個反方(按neo等人)從字義解經法中獲得的同性戀相關「真理」,
是林前6:9-10。也就是「親男色=同性戀行為」是無法承受神的國之大罪。
另外部份反方基督徒,
乃至於普遍反方都會有同性戀行為與所多瑪蛾摩拉的災難連結,
對於現世而言,就是與末世災難的連結。
這部份除了板上還躺有幾篇「預言」外,幾位反方基督徒都有類似的言論,
我媽媽也有時會在看同婚相關爭議的報導時,感嘆而說出「末世真的近了」XD
無論如何,相關的解經網路上都有,不贅述。
B1.「無法承受神的國」,基本上就是指得救層面,
故同性戀行為可說是無法得救的大罪!
B2.「同性戀行為」,承上A2.、A3.,
是包含「同性性-同性性傾向-支持同婚」等等的一連串的信念與行為。
而同性性傾向/情慾,因為是同性性的「罪因/意念」,基本上是同罪乃至更大的罪;
而「支持同婚」是把「同性性是罪」這個真理給否定,
並且散播至整個社會文化、下一代的異端,故使人跌倒的罪更大。
總而言之,「同性性傾向」、「支持同婚」,
都是與「同性性行為」同等乃至更嚴重的罪。
且基本上三者無法完全切割開來,是同一件事情。
故林前6:9-10講的「無法承受神的國」,適用於這三個密不可分的罪。
也就是說,無法除去或離開這三個罪,都是無法承受神的國,也就是無法得救。
B3.除去或離開任何罪,靠的唯有是耶穌基督的救贖=因信稱義的恩典。
而真實的信心必須有與悔改相稱的行為:
所以,你們當悔改歸正,使你們的罪得以塗抹(徒3:19)
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
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6:11)
故要離開任何罪(這邊主要是依循tfnop的觀點),
就必須信耶穌領受因信稱義的恩典,
而「真實的信心必須有與悔改相稱的行為」,反之,不叫做真實的信心,
那就仍然與恩典無份。
從預定論的角度來說明,一個被揀選的人,必須顯示出其真實的改變,
否則我們難以確定他是被揀選的。
而按eno的提示,包含「知罪」、「悔罪」、「不再犯罪」這三個方面。
按以上林前6:11的說法,這些保羅的聽眾也已經都離棄親男色=同性戀的大罪了。
B4.(仍然主要依循tfnop)同性戀者若在伴侶乃至同性婚姻關係中,
若不離開這樣的罪,難以顯示他真實的「知罪-悔罪-靠聖靈(盡力)不再犯罪」;
而同志單身者,除了應離開明顯、外在的同性性行為的罪外,
也應該離開同性性傾向/情慾的罪(這邊是依循以上B2.觀點),
才能顯示這位慕道友真實地「知罪-悔罪-靠聖靈(盡力)不再犯罪」。
而在這些外顯的「離開罪」出現之前,
教會不應該讓他領洗、領餐、宣告其得到因信稱義恩典
(以前受過洗的基督徒,則應該停止其會籍或停止領餐),
否則教會有機會「作假見證」說他得救了,
或是讓其他會友陷入迷惑、破壞教會秩序
(這部份天主教也是如此規範與執行的)。
B5.按照以上,「因信稱義」的恩典要臨到同性戀者身上,
必須有「離開同性戀行為」這個外顯行為來證明他
「知罪-悔罪-靠聖靈(盡力)不再犯罪」。
故這就是同性戀者在接受「因信稱義」的恩典前,
除了「信耶穌」外,要plus的「條件」。
(這邊會與之前「追問反方」系列的提問連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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それはそれ!!これはこれ!!!
忘記旁邊,努力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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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是「定義」的問題。
簡單說,一個人如何知道自己「易怒」?
他每次發怒時都沒有真的發怒,只是「感覺發怒」後,
就壓下/避開,一方面他還叫「易怒」的人嗎?
二方面他的「感覺發怒」不叫發怒嗎?
同理,一個同性戀者,
他每次感覺要愛上某個同性前,
就壓下/避開,
這樣子他不叫「愛上」、「戀慕」某個同性嗎?
即便一丁點的狀況。
G只是定義細微的愛上不叫愛上、細微的生氣不叫生氣而已。
而在實際操作上,這也與壓抑難以區分;
若對方是可愛的,為何要避開、否定自己愛上對方?
若真的生氣了,為何要避開、否定自己有生氣?
不承認自己愛上,或不承認自己有生氣,
這在實際生活中,就會變成壓抑。
除非往所謂「昇華」走,
例如把生氣的衝力轉變成運動或工作的衝力,
把對某人的思念藏到心底、轉變成其他形式發洩出來。
但即便如此,還是不能抹煞那「細微」的存在--上帝看不出來嗎?要騙自己還是騙上帝?
嗯嗯 除了定義的問題,還是「實際生活」經驗的問題。
G講的經驗,我不認為有多少人是這樣生活的,
也不認為是面對自己的各種人格特質的健康方式。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23/2017 18: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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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是在談「任其發展」,而是在談「意念的罪」。
意念不是罪,為何要逃避/壓抑/避免?
又回到之前大致都討論過的循環。
你就是定義那個戀慕同性的細微感受不是罪,
但又要逃避/壓抑/避免(→←)。
你一直重複矛盾的宣稱,卻看不出其中的套套邏輯,
真正用定義在開脫矛盾的,是你自己。
※ 編輯: theologe (106.104.37.248), 02/28/2017 18: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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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到自己可能會產生愛情」怎麼不是「細微的愛上(同性)」?
若是現實中,你這種硬性的定義,就叫做「否認」或「壓抑」。
("我覺得自己可能會愛上那個人;但這不叫愛上他喔....")
還不如承認自己有愛上(即便微量),然後再來認罪或轉移注意、昇華等等,
比較健康吧。
美好的、健康的事物,就不需要避開;
若說是「過量的美好」=不健康、不美好,
那麼是說「微量的愛上同性」是美好、健康的嗎?
「微量」=「適量」嗎?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3/01/2017 1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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