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考慮反方所謂最壞的狀況

看板Christianity作者 (表達你我的信仰~)時間7年前 (2016/11/25 12:28), 7年前編輯推噓2(2070)
留言72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對於法哲學的部份真的很皮毛、沒概念... 不過在業餘神學/現實生活持續運作的前題下, 還是需要有些思考.... 簡單說張守一的一貫道/儒家倫常思考, 以及柯志明的自然法思維(以兩性為婚姻的本質規定), 或者某些教會朋友/反性別平權教育者的擔憂, 基本上是以批評者所謂的「滑坡論述」為最終交集的。 (當然可以看看下週公聽會還有沒有更有討論價值的反方論述出現...) 那麼本文試著理解反方的擔憂, 來看看最糟的狀況以及適當的對應方式為何。 1.同運方(正方)的光譜 簡單說有兩派, 一是現實派(要求能夠好好生活下去的同志們), 二是理論派(理想的性別/性傾向多元平等世界)。 兩派當然不是拆開的,而是形成一個光譜的兩端。 現實派這端是融入這個社會的生活與價值乃至傳統的一切; 理論派這端則是要改造這個社會,賦予其新的價值。 2.反方對應此光譜的態度 a.對於現實派這端的態度, 反方雖然不見得完全理解他們的狀況, 並容易以對於理論派那端的擔憂而污名化現實派這端, 但基本上是支持其權益的平權,故有所謂「另立專法」的主張。 但這主張,正方理論派當然不接受, 現實派也認為恐怕曠日廢時、遙遙無期,還有就是是否存在歧視的問題。 b.關鍵或反方主要的擔憂是在對於理論派這端上面。 反方認為理論派推動的性別平權教育(其實已經立法了--性別平等教育法), 連接著「性解放」的主張; 而若將民法暗示或預設的兩性主張修掉, 則會將性別多元及性傾向多元的論述進一步合法化, 乃至於排擠或限縮兩性別的主張(透過法律的處罰、入罪化)。 簡單說柯志明的自然法論述比較複雜、有一些理論背景, 但基本上他對於修改民法婚姻定義的不同意,也是與以上擔憂合流的。 3.進一步的討論 a.就算一個性別多元+性傾向多元為基本價值及法律規範的社會成真了, 又有什麼問題? b.性別多元+性傾向多元(其實已經是「性解放」的初步意涵了), 與放縱慾望的淫亂(被污名化或極端的「性解放」), 之間的因果關係或起碼正相關, 如何導出? c.此討論的基督教點在哪裡? 一個是可以看出以上的討論幾乎不是基督徒的專利, 更多是傳統主義/保守主義倫理觀的議題。 第二是上面有人提到的該撒與上帝,或兩個國度的問題, 到底基督徒要不要當保守主義倫理觀的打手?或者說適當的態度與行動為何? -- 社會需要宗教改革:宗教是社會活動的精神結構; 宗教需要社會改革:社會是宗教活動的物質結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205.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80048097.A.A29.html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11/25/2016 12:33:27

11/25 12:37, , 1F
看wiki,自然法派是有主張法律應該蘊含社會往理想的共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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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2:38, , 2F
發展的功能或象徵存在;故兩性別形成的社會理想發展,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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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性別形成的理想社會之發展,是有不同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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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2:40, , 4F
所以基督教點還是在於基督徒對於這個理想社會推動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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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2:41, , 5F
究竟為何。之前L講的東正教經綸派觀點或許已經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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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2:43, , 6F
態度了,基要/福音派需要有不同的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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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3:58, , 7F
支持另立專法根本狗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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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3:58, , 8F
伴侶法當時怎樣當大家都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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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6:00, , 9F
怎樣?
11/25 16:00, 9F
其實從教牧學或「怎麼教?」的角度來說, 我認為教會應該反對伴侶法耶。 伴侶法=同居合法化。 德國、法國大部分結成伴侶的都是異性戀, 結果造成一堆合法同居但不進入婚姻的人跑出來, 請問教會要如何教導這群人愛情、婚姻的價值? 就算要限定只有同性能夠有伴侶關係, 撇開歧視問題不談, 請問對於同性伴侶,教會要如何教導? 異性伴侶=同居的男女朋友,用教導情侶的方式去教導..., 可是「同居」跟「不進入婚姻」就會直接跟教會對於「愛情」的教導衝突了。 對於同性伴侶,教會又該如何教導? 反而是進入婚姻的同志, 教會直接用教導異性婚姻的內容去教導即可; 只是可能聖經字面反同性性行為的部份,基要/福音派要再做詮釋處理; 起碼接受同志神學的教會,要教導同志夫妻就是按照聖經對於夫妻關係的教導即可, 不需要除了同志神學外,再去發展什麼「同居神學」之類的東東XD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11/25/2016 16: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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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伴侶法比同婚更接近性解放的道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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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6:40, , 11F
還有一點是反同婚跟反性解放/淫亂,二者是價值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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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11/25/2016 18:58:02

11/26 00:41, , 12F
現在同居也合法阿, 又不是法律社會風向如何就得發展什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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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來認可.. 如果是同志, 現在也同居, 要教導根本不是什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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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問題, 現在發展神學認可同志性行為本身就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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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不是拿來合理化事情的,而是教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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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真的同性伴侶法成真,那反同志的教會真的要開始發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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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神學,否則就是不准許結成伴侶的同志加入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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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同居神學,那反同志的教會要怎麼教導「合法」結為伴侶的同志呢? 要求他們解除伴侶關係? 還是在接受他們同居的現實下,看如何教導?(就是發展同居神學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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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教會反正還是繼續為同志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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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heologe (106.104.47.64), 11/26/2016 01: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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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當然可以阿, 正確的教導還是正確的教導, 也沒有人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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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別人做什麼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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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是否要做, 各人與神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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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教導其他人如何與同志相處, 是否需要不斷主動「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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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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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鬧成這樣,以後反同志的教會要如何面對合法的同志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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侶?用什麼角度教導之?認同他們同居在一起的角度再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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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日常需要與問題?或是指出他們的罪,請他們解除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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侶關係?當然若同婚成立,也會有類似的問題,但那就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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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祝福過的各種世俗婚姻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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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承認,若同居被承認只限定同志而非廣及異性,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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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婚姻價值可能比較沒那麼直接或迅速;但一是誰知道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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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方向去不會擦槍走火?(2013那時法務部研議是包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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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隨便喬一喬就跑出一個跟社會輿論不合或沒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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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立法也不是沒有前例。再來就是概念一存在,就會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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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不管什麼事都不是整天指人罪了. 教導真理歸教導, 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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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接受你一直用說的勸的也不會比較好. 現在他們也同居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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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關係]本身有罪嗎? 我不是很懂你的論點/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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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發展。如果認為同性戀會傳染、同婚入法會導致青少年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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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那麼同志同居合法不會造成模仿效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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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入法」的問題,同居存在跟同居入法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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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是認為現行有關醫療簽同意書, 遺產, 那種的改一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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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基本上目前還是推崇婚姻而非同居;但同居一旦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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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完全沒必要全照婚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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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法,那就不一樣的狀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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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只修那些權益部份...可是一樣需要定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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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入法是指有義務住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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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人可以享有那些醫療同意書、遺產繼承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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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同居的人,那一樣就是保障同居;如果是更寬鬆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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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說實在福利太多,一樣是排擠到婚姻原本的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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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入法是指法律名確定義及規範同居的條件及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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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被保障,勢必排擠現有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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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經有定義了, 只是priority比較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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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同居才是真正實現了脫離傳統與宗教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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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定義同居已經入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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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雖然伴侶不包含異性,但他們各方面的社會福利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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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仍是實質保障了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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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到priority比較後面那就很嚴重阿,現在同志爭的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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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個?我所謂嚴重是指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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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關係已經是被排斥的,到時候遇到繼承等問題,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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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之敵視的家人乃至遠親,會讓權益給其未受法律保障的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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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狀況醫院肯定先接受先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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侶嗎?但若實質修法保障,卻是讓「同居」概念浮上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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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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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方式的選擇呢?醫生跟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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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傳統文化是不鼓勵同居的,所以我們若搞一個法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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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其實也可用遺囑, 不知道哪裡有切確同志真實需要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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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同居,就是頭殼壞去...。可能你們在美國沒有認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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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這方面的民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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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昏迷無緊急狀況這case就會先找其他家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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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部份,親屬有優先繼承權(應繼份、特留份),遺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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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違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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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這部份跟美國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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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啦, 有可能稍為增強同居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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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DxtXef (Christia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