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從《論寬容》到同性戀議題 / 羅秉祥
這篇文章所提出的的倫理思維,也是一個參考方向,與各位分享。
轉載出處:http://0rz.tw/NEr9q
羅秉祥,香港浸會大學文學院協理院長,應用倫理學研究中心主任,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主要研究範圍包括倫理學,基督教與儒學對話等。
學術網頁:http://arts.hkbu.edu.hk/~pclo/
從《論寬容》到同性戀議題
今年是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出版《論寬容》三百二十週年。教會尤其
要努力學習實踐寬容,一方面是因為要待人以寬,律己以嚴。另一方面,早期的西方教會
曾受過不寬容的迫害,但事過境遷,際遇逆轉,反過來迫害異己分子;異端裁判所便產生
。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後又催生了百多年的宗教迫害。以英國為例,聖公會與天主教隨著政
權的轉變,輪流迫害對方信徒;聖公會當權時也迫害其他不從國教的新教徒。洛克的《論
寬容》書簡(一六八九),便是在這樣時代背景匿名出版。
當時英國政府剛頒布了「寬容法案」,讓所有非聖公會新教教派合法存在,不再以非
法聚會取締;但是這些會友仍然不能當公務員或國會議員。所以,這個寬容只是低度的;
洛克提出國家的寬容要更進一步。「任何私人都無權因為他人屬於另一教會或另一宗教以
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權利的享受。他作為一個人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及作為一個公民而享有
的公民權,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論宗教寬容》,北京商務印書館,頁12)。洛克
這個見解,三百二十年後的今天我們還要學習實踐。
寬容與極限
我們先溫習一下與寬容政策有關的基本論點。一、寬容政策的前設──承認我們社會
中存在無法化解的多元性。二、寬容政策的意義──「故意容讓或不禁止一些我們不喜歡
或認為是道德錯誤的事」(Susan Mendus)。因此,寬容是處於兩個積極政策之間,既不
立法制裁,也不立法鼓勵。三、寬容政策的要求──忍讓不干預這些事、給予這些人同樣
的公民待遇。四、寬容政策的論據──政府強制始終徒勞無功,弄巧反拙,甚至要社會付
出更大的代價。五、寬容政策的吊詭──法律上寬容一些我們認為錯的事,這個政策是對
的。
最後要特別說明的,是寬容政策的極限。按Susan Mendus的研究(一九八九),無論
是洛克式的、密爾式的,或社會主義式的寬容理論,都必定要處理寬容極限這問題。每一
個寬容的論據,其實都蘊涵著寬容的極限。以洛克的《論寬容》來說,他主張寬容政策並
不適用於天主教會,無神論者,及「任何與人類社會準則相違背或與維持文明社會所必須
的道德準則相違背的意見」(頁39-41)。
或曰洛克提出的首兩個極限已過時,我們可以用今天的例子來說明一下。美國憲法第
一修正案規定要政教分離,可是美國紙幣上到今天還印有“In God We Trust”。一個月
前奧巴馬總統的就職典禮由兩個牧師為他禱告,這個全民總統的就職禮,竟然沒有神父,
更沒有阿訇、喇嘛、或無神論組織領袖的參與。可見當代美國還是基督教在寬容其他宗教
,總統就職典禮沒有其他宗教領袖的參與,顯示對其他宗教的寬容到了極限。在香港,三
級片可以公開在各大戲院上映,四級片則在法律上得不到同樣的寬容。兩個人自己協議作
性交易,法律上得到寬容。但一牽涉到有一點組織,就是犯法,不受寬容。
寬容與同性戀議題
把上述的寬容論述應用到香港當前的同性戀議題,筆者的初步意見如下。
一、應得到寬容──蘇穎智牧師在立法會的修訂家暴條例特別聽證會中表示,同性同
居與異性同居,都是不可長的歪風。言下之意,是法律應為道德服務,而不要為不道德歪
風服務。然而這個歪風只是私德,而且(1)並非嚴重的敗德,糜爛的墮落;(2)法律強
制成效不彰;(3)牽涉到私生活中的性隱私(參筆者著,《自由社會的道德底線》,頁
121-123),所以也應該得到寬容,當事人得到保障。法律的角色並不是去掃除社會中所
有私德的歪風。寄望法律去做這個工作,是對法律期望過高。每一個自由社會,都會有些
受法律容忍的不良私德(tolerated vice);對付的辦法不是法律,而是道德教育。
二、為何要寬容──洛克說:「我可以因從事我不感興趣的手藝而致富;我可以因服
用我不相信的藥物而治好我的病。但是,我絕不能因為信奉我不相信的宗教與履行我所厭
惡的禮儀而得救。」(頁23)同樣地,法律無能強制同性戀人士去愛上一個異性,法律強
制成效不彰,只能寬容以待。再者,香港法律不能過分干預個人自由。兩個人親密同居牽
涉到性隱私,法律不宜事事干預。正如前述,寬容同居不等同鼓勵同居。
三、大量的寬容──我們對同性戀者的寬容不應該只停留在「我不干涉阻止你的事」
這個低寬容,而應更進一步,致力保障同性戀者不會因為他們的性傾向而不能平等享受公
民權。現時《家暴條例》只保障異性同居者,同性同居者便享受不到同樣的公民權了。一
九八六年制定《家暴條例》的用意,是用非刑事的方式(如可快速申請的禁制隔離令,強
制接受輔導令),處理有親密關係(愛情、婚情、親情)的人共同生活時出現的暴力。異
性同居是一種這樣的親密關系,同性同居也一樣,應受到同樣的保護。所以筆者不反對把
現成的《家暴條例》用某種方法延伸應用到同性戀同居者。有些人反建議把《家暴條例》
延伸應用到所有同住一屋檐下的人,筆者不能認同,因為有些同住一屋檐下的人沒有特別
的親密關系,他們之間的暴力,可以用及應該用一般刑事方式處理(如要罰坐牢)。只是
針對同性戀者而修訂條例,表示我們關心同性戀者的公民權。若只是廣泛地說反對任何形
式的暴力,或對所有暴力零容忍,是故意模糊焦點。
四、寬容的極限──筆者認同對同性戀的寬容是有極限的。第一、婚姻制度是整個社
會的制度,不只是兩個人的山盟海誓而已。承認同性婚姻,是對這個一夫一妻婚姻社會制
度重大修改,其弊會遠高於其利。因此,婚姻制度是我們社會對同性戀者寬容的極限。第
二、同性戀還是一個有爭議的課題,正反雙方都應該繼續有發表意見自由。外國有些地方
把反對同性戀的道德言論定性為「仇恨語言」,加以法律禁止,這是逆向的不寬容。保持
不認同同性戀的言論自由不容剝奪,是我們社會對同性戀者寬容的另一個極限。基於上述
第一個極限,在修訂《家暴條例》或改名時,筆者認為政府要讓公眾放心這個修訂或改名
,絕不會間接承認同居的同性戀者是一種婚姻關係。換言之,採取措施特別讓同性戀者也
得到《家暴條例》方式的保護,對於這個大方向我們應該鼓掌贊成。在細節方面,則要小
心處理,免致超越上述的寬容極限。
華理克牧師對同性戀議題的新思維
教會不要給社會人士及同性戀者一個印象,每次有政策建議改善同性戀人士的待遇或
維護他們的人權及公民權時,我們第一個反應總是反對。都是左疑惑,右擔心,滿腹猜疑
,沒有一次能爽爽快快,清晰明確地鼓掌贊成。用倫理學的語言來說,我們這些人是否過
於喜歡用後果主義式的思考(接受這個政策是否會帶來同性戀運動的壯大)?有太多滑坡
設定(後果A一定會導致後果B,而相繼又一定會導致後果C、D……)?而較少用義務論的
思考方式(保護人權與公民權是對的,不要顧慮太多;對同性戀者表達關心與愛心,不問
後果,要義不容辭)?
華理克牧師去年十二月在Beliefnet這個網站上,就同性戀議題接受訪問及提供補充
說明,其要點如下:一、不贊成同性戀這種生活方式,反對同性戀運動灌輸學童接受其正
當性。二、高度寬容同性戀者,甚至認同同性戀者可以有公民結合(civil union),以
保障他們在保險、醫院探訪等方面都可以享受到夫妻關係的法律優惠。三、堅持婚姻是一
夫一妻,不接受同性戀婚姻。四、認為目前對美國家庭威脅最大的是高離婚率,而不是同
性戀運動。異性戀者喜歡針對同性戀這個罪,因為這是異性戀者所不會犯的罪,指摘這個
罪比較安全,這是一種偽善。希望深受《標竿人生》影響的香港基督徒,也能好好考慮華
理克牧師這些見解。
(華理克牧師見解見 http://0rz.tw/3bGwK )
第一一二一期.二○○九年二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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