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公告] 羽球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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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elleyqyy (圓圓) 看板: CHCUP
標題: [公告] 羽球賽制
時間: Mon Jun 9 20:44:53 2008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29-30日。
二、比賽地點:台灣大學體育館
三、報名及登錄:每隊最多可報名15人,登錄不限
四、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羽球協會最新審定之國際羽球規則。
五、比賽制度:
1.比賽預賽採分組循環制,各組取前兩名晉級複賽。
2.每場球賽採五點制(依序為男單、女單、男雙、女雙、混雙),預賽採21分制,達11分
交換場地,若是雙方20:20平手時,必須連贏兩分才獲得勝利,但若一方先取得31分者亦
為勝利的一方,複賽採31分,31分制則不加分。
3.每場比賽每位選手限打一點不得重複,選手不可兼點。
4.每點採一局決勝制。預賽需賽完五點,複賽以後先贏3點者為勝。
5.若是隊伍中途棄點,則不進行之後賽程。
六、勝負判定:
1.循環賽以積分取晉級隊伍,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得零分,以積分多寡計
算名次。
2.積分相同時,勝負判定順序如下:
(1)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若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則比較各隊所失點數,失點數最少之一隊為勝。
(3)若再相同時,以大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3.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取消資格之參賽隊伍,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七、比賽細則:
1.各參賽隊伍於賽前20分鐘,請攜比賽球員之學生證及選手證至檢錄臺完成登錄手續,時
間以大會宣佈時間為準,否則以棄權論。每場比賽前10分鐘,各隊隊長須先將各5點參賽
球員名單交至檢錄臺,出賽名單一旦繳出後,將一律不得更改。
2.未完成球員登錄之參賽之隊伍,經大會唱名3次仍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賽,時間以大會
宣佈時間為準。
3.比賽中如排點有空點,或遲到10分鐘未出場比賽,則視為棄權,依規則規定,該場判為
敗場,判對方勝利。
4.以上情形發生,或因其他原因整隊被判定為棄權時,則對手前三點以3:0,比數21:0;
21:0; 21:0獲勝。
5.如比賽選手因受傷中止比賽,或人在場未能下場時,該點判為棄權敗點,然後繼續下一
點賽程。
6.比賽進行時,比賽隊伍需至少各派一位線審,若有爭議時,仍以主審為主。
7.為賽程之順利進行,非當場比賽之球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內,比賽已結束之球員應迅速
離開比賽場地回到休息區,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8.體保生及甲組球員合計至多一人場上比賽,登錄不限
9.選手可重複報名競賽項目,但如欲時間衝突時需自行取捨,大會將以現場登錄認定比賽
資格,無法出賽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延賽或重排賽程,大會不負時間衝突之調度責任
。如因體力不堪負荷,不得向裁判要求休息或延遲比賽,無法出賽以該點棄權論。
10.雙棲球員因賽程緊湊而無法於規定時間提早完成檢錄者,應於大會公布的該場比賽時間
五分鐘前,親自攜帶選手證至該場比賽之紀錄台補檢錄。
11.若該雙棲球員同時為兩場比賽之唯一球員,而無人可替補,因前場比賽結束時間延後而
無法完成下場比賽之檢錄,應於前場比賽結束時間起算五分鐘內攜帶選手證至下場比
賽檢錄。而賽程進行得於此狀況下順延開賽時間。(以五分鐘為限)
12.為了賽程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之,各參賽隊伍不得有異議。
八、申訴與裁判
1.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該場裁判作裁決。
2.裁判得以在賽前視現場情況做適度的規則改變。
3.如有不尊重裁判的行為,該隊取消比賽資格。
4.若不服可以依照申訴辦法申訴。
(1)對雙方比賽資格質疑之申請必須在比賽開始前10分鐘進行,若發現不符合資格之球員
則該球員不得上場,若該球員上場比賽則取消該隊所有場次之相關成績並取消其比賽
資格。
(2)比賽過程中如對裁判的判決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申訴,可於事實發生15分鐘內,向檢
錄臺提交書面申訴書及保證金一千元,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上訴至大會,由大會進行
判決,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3)如申訴不符實情,則該隊須扣除保證金以示負責。
九、比賽用球:勝利比賽級球
十、獎勵:取前3名頒發獎盃。
十一、大會保有更改、解釋、新增、刪減一切規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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