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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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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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板規:
一、G. 豪洨文
文章內容誇大,不盡屬實。推文或文章刻意放假消息,提供錯誤訊息,因而引起板
友爭執者。
三、A. (7)挑釁板主執法的公權力 e.g. 有種來水桶我啊
說明:
很抱歉今晚人在外無法即時對此案進行處理
原貼文已嚴重違反本板多條板規,引起重大紛爭,且屬特殊狀況(三、A. (6))
由於李多慧去向尚未進行正式宣佈,且原文並無提供有效之證據(如:球團新聞稿、宣傳
圖、內部文件等...)
屬板規中「不盡屬實」之事件
一、G. 水桶30日+退文
三、A.(7) 水桶30日(推文->水桶30日以上至永久水桶)
水桶60日+退文,由於原文作者自刪文章
將於ID_Problem提出退文申請後,於本公告後續補充
#1bxVAUGv (ID_Prob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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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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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76.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eerGirlsTW/M.1710092871.A.D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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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enhuanorman (106.64.96.169 臺灣), 03/11/2024 08: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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