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咬唇筆不知道用到哪裡去了才來找我退款

看板Chat82gether作者 (七個咪咪)時間11年前 (2013/07/19 08:41), 編輯推噓14(1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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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早上要趕著出門上班所以先匆匆回覆一下。 如果有甚麼沒有回覆到的地方就晚點再補充這樣。 如果我們把合購:主購跟團員的關係視為一種契約行為 (團員同意主購發佈合購規則而與主購有「要跟團買物品」之意思表示合致) 請注意:不是主購有營利行為才叫做契約, 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生法律上效果之行為就叫做契約。 但是團員不應對主購主張消費者權益,因為主購不是賣家。 主購發匯款通告信時,團員是債務人(負給付義務),主購是債權人(有請求權) 雙方約定如果債務人沒有及時給付的法律效果是「抽單報黑」(視合購文規定) (中間過程略,我發現這樣寫下去沒完沒了我上班鐵定遲到...) (直接跳本篇重點) 合購行為完成,團員拿到東西,主購計算相關金額, 這時候主購負有"對團員給付退款"之責任(債務),團員有"對主購主張退款"之請求權。 (債務人) (債權人) 契約(合購文)中約定,於x月o日前應提供主購退款方式,逾期主購將捐出 (感謝版友來信提醒,通告信係片面通知,非構成契約之一部,雙方約定仍需回合購文) 這句話一樣有契約上法律效力,因此逾x月o日,團員未回應,主購捐出。 所以這個債權(退款)消失的方法,依據契約上規定有兩種 1. x月o日前提供帳號:給付與債權人(團員) 2. x月o日前未提供帳號:捐款 過了x月o日,團員未提供帳號,主購將款項捐出,契約行為完成。 到了x月o+N日後,團員主張該債權未給付,於法是完全無據的。 ※ 引述《danying (danying)》之銘言: : 回想4月份整個合購版都被咬唇筆洗版 : 我印象中ann51069大先開團後,之後我也開團了 : 事隔2個多月,咬唇筆不知道用到哪裡去了, : 今天有位團員來找我退款了>< : 好死不死我信件都刪光了,好險G單還在~''~ : 這位團員來信告訴我 : 他那陣子太忙了,跟其他信件重疊沒有注意我發的信件 : 問我是否可以給他退款機會?這筆56元是他的吃飯錢 : 恰好我剛好人在外面沒有馬上回她 : 他又傳了2封信給我 : 第一封大概意思是說我沒有經過他同意就捐了他的錢, ^^^^^^^^^^^^^^ 沉默,基於當事人約定得做為意思表示。 主購在通告信裡面說「x月o日前未回覆,即視為同意捐出」 x月o日前團員都表示沉默,那麼團員已經同意捐出。 : 那56元對他很重要 : 接著第二封又怪我發通告信標題不清 : 他指的標題是”團務結束”讓他不清楚這團有退款 閱讀契約所有內容並清楚明白是當事人互相應負義務, 團員不清楚是團員的問題。 : 他以為這封信裡面只是我抒發我開這團的心情 : 還要我下次標題請寫清楚好嗎?? : 我的合購文注意事項第四點就有說明 : 4.請保持PTT信箱暢通,24小時上線一次,會積極上線 : 而且此團事隔已經2個多月… : 團員不積極擔心那56塊,現在才來找我退款 : 通告信也有說明沒有填寫退款回條會捐出去 : 關於第三封信指我標題不清 : 每次團務必發信件 匯款通知→進度通知→到貨通知→寄出通知→團務結束 : 在到貨通知通告信,我一定把所有明細都說明清楚 : 該退多少錢也會說明清楚… : 這團收的人數很多,我有一直發通告信給大家 : 也一直一直要求大家要填退款回條… : 那為何整團都已經退款了,唯獨這團員沒有填寫??? : 那筆退款我已經投到7-11捐款箱了 : 我該怎麼辦? 基於前述理由,主購已經完成該契約應負義務,因此無須對團員做任何給付。 有甚麼問題可以提出來大家再一起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77.33

07/19 09:09, , 1F
好專業的回文喔~~~~~(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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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09:41, , 2F
好專業!!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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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我以後若開地方團也要寫 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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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好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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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咪咪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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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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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咪咪我大笑XDDD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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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的咬唇筆好主購!!!!!(豎起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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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是不是只要有人去警局證明有匯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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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帳戶,而該帳戶沒有退款之類的,好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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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先把該帳戶設為警示帳戶,不能動用,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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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最後主購可能沒事,可是這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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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代買版就曾發生類似情況,不管誰對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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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帳戶就是暫時(為時不短)不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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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台灣的防杜詐騙措施已經到風聲鶴唳的情況, 只要有匯款行為老實說都無法避免被提報為警示帳戶的風險... 只能提醒團員隨意將主購的帳號報為警示帳戶,自己同樣可能背上誣告罪的官司。 可是這是刑事的部分,跟本文討論的民事上請求權基礎還是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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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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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0:58, , 15F
超專業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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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七個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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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條文應該不是225條喔,因為給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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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金錢債權,除非債務人限於無資力應該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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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給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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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與主購間的關係定義為委任的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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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對於退款主購提供1.退款2.捐出這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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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方法,團員逾期未填寫退款回條即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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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捐款為給付內容(上面寫錯應該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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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之債務內容,不是清償),而主購確實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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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款項即完成清償,對團員債務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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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對主購沒有任何請求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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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來的概念比較像是sinx1205版友的意思 不過早上急著出門關於契約定義的部分就草草帶過。 會搬出225條是因為我一開始看這問題的時候在思考是否符合給付遲延的要件, 不過這裡確實是我思慮欠周詳,所以先刪掉以避免造成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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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25條不是那樣解釋的……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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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5:05, , 28F
大推!拯救主購的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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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5:32, , 29F
我也認為不是用225條,因為給付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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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9:34, , 30F
七個咪咪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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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2:10, , 31F
這應該是委託人跟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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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evenmimi 來自: 58.114.177.33 (07/1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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