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閒聊] 關於panda1213私信要求個資事件

看板ChangHua作者 (繞*圈圈)時間8年前 (2016/01/12 14:25), 8年前編輯推噓4(400)
留言4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 那個在下才剛PO自介後,這位仁兄就來私信要求交換Line, 不過我有拜google大神的習慣, 所以請各位小心戒備, 感謝各位 ※ [本文轉錄自 Chat82gether 看板 #1MSwmm7G ] 作者: drawingyou (永恆瞬間) 看板: Chat82gether 標題: Re: [閒聊] 關於panda1213私信要求個資事件 時間: Fri Dec 18 14:48:13 2015 喔喔喔,還好我有搜尋的習慣, 這個人又來了, 藉故跟你說,你已經回覆到版上…… 然後下一封跟你要line,方便一起團購、交朋友…… 請最近的版友回覆的時候小心一點! ---------以下是,超有用的舊文複習--------- ※ 引述《cmoeoo ()》之銘言: 我怕有些人沒跟上,所以我把源由PO上來。 --------------------------------------------------------------------------- 合購版常常有人誤回到版上,panda1213就利用這個機會寫信給版友 若是文章還沒刪就「回信」要求白單或Line 若是文章刪掉了,就會寫個類似的標題「寫信」給版友,要求白單或Line 沒有馬上查覺的版友,就把自己的個人資料和line給對方了 有馬上查覺的版友,詢問panda1213的意圖,他回覆類似為了以後的合購、想交朋友 之類的字句 無論是哪一種,panda1213都沒有在合購版上開團 他一直收集版友的個資,用途不明 而且可以合理懷疑他都有保留著,因為他會連名帶姓的去寫信給版友,要求刪文並道歉 否則提告。 ---------------------------------------------------------------------------- 我先講結論:不用理他,他嚇唬你的,連警察要受理都不可能。 有人來信問我說 這個人私信要求他刪掉推文,否則要告公然侮辱或毀謗?大家有沒有收到呢? 大家來學一下法律好了~民眾版的,不會講很難。 誹謗,是「誣指」對方做出「足以毀損名譽」的事情,內容是「具體」的事件。 →請問大家有沒有誣指?沒有…這是事實 侮辱,是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意思, 多半是指抽象的謾罵。 →抽象的謾罵,或許大家都會覺的很容易成立吧 其實法院非常的嚴謹的喔~~嚴謹到什麼程度呢? 來看看最有名的九把刀對邱毅的判決吧,103上易2358 已經判決確定(上訴駁回囉)的案件~ 本院為貫徹憲法對言論自由高度保障之意旨,對於刑 法第310 條解釋之適用,而嚴格認定誹謗罪之適用範圍外, 更審慎衡量本件個案中就有刑法第311 條阻卻違法事由,基 於權益衡平之前提下,確保言論自由之最大活動空間,認定 被告上開①、②文章中提及之「垃圾話」、「冷血的政治垃 圾」、「垃圾言論」、「王八蛋」等,均係指被告於發表言 論下方分享之自訴人103年5月21日「談天論地話縱橫」文章 所為之「意見評論」,並非形容自訴人個人,或未為評論之 恣意辱罵,而與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不合; 復其評論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 評論,合乎善意合理評論原則,具有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阻 卻違法事由,而自訴人所舉事證,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 確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犯行之心證,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 以證明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 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結論:所以大家別怕~法院保護言論自由的範圍是非~~~~常大的 收到他的警告信,無視就好,根本不痛不癢~他嚇唬你的 但是要告訴大家,在網路上不能有惡意攻擊的行為 (本事件推文都沒有,但對其他事情的發言還是要小心喔) 畢竟上法院要花時間,不是每個人都像我這麼閒可以陪某人玩 還要人家公開道歉?別得了便宜還賣乖喔,你騙人家個資還沒和你算 小心夜路走多遇見鬼。 補充一下: panda1213一直強調他沒有詐欺、沒有強迫,都是版友自願給個資的,所以不構成 詐欺。 如果法律這麼容易學的話,還要律師幹麻? 版友是回信到版上發文的「開團的主購」,你利用該信回覆/類似相同的標題給版友 因為你知道,版友會誤會你是主購,所以利用這個弱點引誘版友將個資給你, 人家問你已填過g單為何還要給白單,被還會講說「只是要double check」 你這個叫不正方法、詐術。 雖然詐欺罪和準詐欺罪不一定成立,但是還是要提醒你,還有一種法律叫做 「個人資訊保護法」~還是可以罰你的。 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你有開團嗎?你的蒐集已逾越他們給你個資之必要範圍,而且你的蒐集 並沒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交朋友不是正當理由!以後可以合購也不是正當理由)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你的特定目的完全不符合合法蒐集或處理的條件 第29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 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指第28條 第28條 ii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i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 這就是大家如果要告你,你之後會被處罰的下場 大家若覺的此人不能辜息~ 我們也可以來個集體訴訟,只要簽代理書就可以由1個人和他打官司即可 一點都不麻煩喔~ 請你(panda1213)把大家的個資都刪掉,以免訟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3.227.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at82gether/M.1445683764.A.039.html ※ 編輯: cmoeoo (39.13.227.213), 10/24/2015 19:01:14 ※ 編輯: cmoeoo (39.13.227.213), 10/24/2015 19:01:29

10/24 19:13,
推你!!竟然把法律當作嚇唬的工具,真過分
10/24 19:13

10/24 19:15,
推~
10/24 19:15

10/24 19:27,
推!
10/24 19:27

10/24 19:31,
推推
10/24 19:31

10/24 19:32,
推啦~
10/24 19:32

10/24 19:37,
10/24 19:37

10/24 20:04,
推~
10/24 20:04

10/24 20:11,
推~要嚇唬也要先懂法~
10/24 20:11

10/24 20:31,
原po好帥 名片檔也好帥XD
10/24 20:31

10/24 20:45,
10/24 20:45

10/24 21:01,
10/24 21:01

10/24 21:30,
幫高調
10/24 21:30

10/24 21:30,
推!!!我就是被威脅提高要求刪文的受害
10/24 21:30

10/24 21:30,
者之一。
10/24 21:30

10/24 21:31,
幫高調
10/24 21:31

10/24 21:54,
推你
10/24 21:54

10/24 22:04,
10/24 22:04

10/24 22:08,
推 好意思威脅
10/24 22:08

10/24 22:12,
10/24 22:12

10/24 22:12,
幫高調 這種人的行為真的很可怕
10/24 22:12

10/24 22:15,
高調
10/24 22:15

10/24 22:35,
推!!
10/24 22:35

10/24 22:37,
10/24 22:37

10/24 22:42,
扯,馬上把他加入黑名單,這樣他就不
10/24 22:42

10/24 22:42,
能寄信給我要個資了XD
10/24 22:42

10/24 22:48,
推!!!
10/24 22:48

10/24 22:55,
推!! 幫高調
10/24 22:55

10/24 23:23,
推!!!!還丟水球叫本名跟我說早安....
10/24 23:23

10/24 23:46,
10/24 23:46

10/24 23:48,
推!!!威脅刪推文是心虛嗎?
10/24 23:48
補充一下個資法,讓他知道他在做違法的事 ※ 編輯: cmoeoo (39.13.227.213), 10/25/2015 00:17:38

10/25 00:29,
高調!!
10/25 00:29

10/25 00:45,
10/25 00:45

10/25 00:50,
自己做這種事還敢威脅人 -.- 趕快公開跟版
10/25 00:50

10/25 00:50,
友道歉吧~不然真的覺得這種行為不能姑息
10/25 00:50

10/25 00:51,
幫高調
10/25 00:51

10/25 01:01,
幫高調
10/25 01:01

10/25 01:05,
再推,夜路走多總會碰到鬼!
10/25 01:05

10/25 01:06,
謝謝c大精闢說明,避免像我這種傻瓜上當
10/25 01:06
還有 58 則推文
還有 5 段內文
感謝版主!!!!

12/18 17:21, , 20F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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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8:02, ,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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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8:22, ,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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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8:28, , 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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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8:38, , 24F
推~太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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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8:50, , 25F
什麼!他有給你他的line?為何我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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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8:50, , 26F
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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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我一開始很客氣吧(? 搞不好他晚一點會補送給你=_=

12/18 18:59, , 27F
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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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9:07, , 28F
12/18 19:07, 28F
※ 編輯: drawingyou (220.132.85.30), 12/18/2015 19:55:07

12/18 21:10, , 29F
推 O大吃醋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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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2:04, , 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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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103上易字2358號是因為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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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本身是個公眾政治人物,法院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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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3:16, , 33F
種案例裡大多會傾向保障人民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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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3:16, , 34F
自由,而不是公眾人物的名譽,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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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3:16, , 35F
於一般人犯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可能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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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3:16, , 36F
不一定囉(言論自由可能會被限縮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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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3:16, , 37F
更小一點),但本案只是陳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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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3:16, , 38F
所以還是沒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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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1:30, , 39F
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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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7:33, , 40F
幫高調 吃醋的是怎樣啦XDDDDD
12/19 07:33, 40F

12/19 11:23, , 41F
反正我就是沒有異性緣... (飄走)
12/19 11:23, 41F

12/19 12:02, , 42F
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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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7:41, , 43F
推!!
12/19 17:41, 43F

12/20 02:54, , 44F
前一秒遇到囉,還好我也有搜尋的習慣^_^
12/20 02:54, 44F

12/20 22:10, , 45F
好奇問一下,這樣慣犯能不能請站方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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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22:11, , 46F
處理? 若多人一同檢舉有用嗎?
12/20 22:11, 46F

12/22 20:33, , 47F
可以去violation版檢舉
12/22 20:33, 47F

01/04 11:05, , 48F
剛剛有版友檢舉,但被駁回了……PTT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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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05, , 49F
在對騷擾的定義要有侮辱謾罵等才會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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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05, , 50F
,這種隨機但讓大家不舒服的方式,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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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05, , 51F
從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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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kohaigi (140.122.74.251), 01/12/2016 14:25:20 ※ 編輯: kohaigi (140.122.74.251), 01/12/2016 14:28:20

01/12 22:45, , 52F
這篇應該要置頂,剛剛差點漏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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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3:34, , 53F
置頂應該看不到XD 要置底(但是置底上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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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3:37, , 54F
幫高調
01/12 23:37, 54F

01/13 17:44, , 55F
01/13 17:44, 55F
文章代碼(AID): #1Mb9nIA_ (ChangHu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