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安裝GPS查案算違法! 海巡署司法組長判刑定讞

看板Cga作者 (天使帝國IV神聖史詩)時間6年前 (2017/12/01 22:47), 編輯推噓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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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GPS查案算違法! 海巡署司法組長判刑定讞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士官長王育洋,3年前擔任司法組長,竟為查緝私菸,擅 將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置在陳姓男子使用的公司貨車底盤下,監看貨車行蹤7天,不料取 回時遭陳男發現而挨告,最高法院今依妨害秘密罪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 刑2年定讞。 判決指出,王男因另案查獲蕭姓男子駕駛車身印有某公司字樣的貨車載運私菸,為查 緝該公司名下車輛有無走私情形,竟於2014年6月28日晚間8時許,擅將一部GPS衛星定位 追蹤器裝設在該公司名下、當時由陳姓男子使用的貨車下方底盤,竊錄該貨車所在位置及 地址、停留時間與行蹤等資訊,直至7天後王男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察覺報警提告。 檢方認為王男基於辦案需要裝設GPS,行為不具違法性,故不起訴處分,再議也駁回 。不過,此案經聲請交付審判,被高雄地院裁准,視同起訴。 法院審理時,王男矢口否認妨害秘密,辯稱他是為取締私菸而鎖定該公司,裝設時並 不知道貨車是誰在使用,所取得回傳資訊也未侵害其隱私,且他所屬的五二岸巡大隊因人 力有限,用GPS 衛星定位器與傳統人力跟監無異,且用意是偵查犯罪,並非「無故」而是 有正當理由,應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高雄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王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上訴後,高 雄高分院還加重其刑,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偵查機關裝置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屬於「強制偵查」 手段,王男身為執法人員,未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在該貨車上偷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 經由車輛移動,即可連續多日、全天候持續而精確地掌握該車輛及其使用者位置、移動 方向、速度及停留時間等活動行蹤,且追蹤範圍不受時空限制,亦不侷限於公共道路上 ,即使車輛進入私人場域,仍能取得車輛及其使用人之位置資訊,且經由所蒐集長期而 大量之位置資訊進行分析比對,自可窺知車輛使用者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屬於對車輛 使用者隱私權的重大侵害,今駁回上訴案,全案定讞。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70370 (自由時報 2017-12-0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3.248.18.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ga/M.1512139674.A.DF1.html

12/05 14:43, 6年前 , 1F
法院這樣的判決真的會限縮海巡的執法權...
12/05 14:43, 1F

12/05 15:30, 6年前 , 2F
不尊重法律 被這樣判只是剛好
12/05 15:30, 2F

12/05 15:41, 6年前 , 3F
執法人員自己都不遵守法律了 憑什麼執法要求民眾?
12/05 15:41, 3F

12/05 22:57, 6年前 , 4F
不,要搜索沒搜索票又不帶刑警,就是這結果
12/05 22:57, 4F

12/05 22:58, 6年前 , 5F
當初打這份電話紀錄時,長官有直言這內情絕不單純
12/05 22:58, 5F

12/06 00:01, 6年前 , 6F
有通保法好嗎 警察都不敢這樣搞了
12/06 00:01, 6F

12/09 00:45, 6年前 , 7F
樓上大大 其實 警察也都是這樣搞 只是沒出事而已
12/09 00:45, 7F

12/09 00:46, 6年前 , 8F
還有 w大 其實 就算帶刑警也是這樣的結果...
12/09 00:46, 8F

12/09 00:48, 6年前 , 9F
然後 1樓i大 這不只限縮海巡執法權 是限縮所有司法警察
12/09 00:48, 9F

12/09 00:48, 6年前 , 10F
的偵查手段
12/09 00:48, 10F

12/09 00:50, 6年前 , 11F
H大及A大 法律也沒有白紙黑字規定不能使用追蹤器作為偵
12/09 00:50, 11F

12/09 00:51, 6年前 , 12F
查手段 端看怎麼解釋條文而已
12/09 00:51, 12F

12/10 05:38, 6年前 , 13F
法律沒規定不能使用gps追蹤 那就是不能用的意思不是嗎
12/10 05:38, 13F

12/10 05:38, 6年前 , 14F
證據要有效 取得的證據來源必須合法 也就是符合法律
12/10 05:38, 14F

12/10 05:38, 6年前 , 15F
規定的來源才能作為有效證據
12/10 05:38, 15F

12/10 08:51, 6年前 , 16F
應該是法官對315-1中"無故"是有嚴格要求,並不是調查人員可
12/10 08:51, 16F

12/10 08:51, 6年前 , 17F
以自行決定的。
12/10 08:51,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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