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22大隊中士違法失職案經公懲會議決

看板Cga作者 (白丁)時間12年前 (2012/01/30 23:48), 編輯推噓15(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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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新聞之前鬧很兇, 今天剛好在行政院公報上面看到,給大家一併參考。 很妙的是,行政院公報首頁上面把名字都打出來啦~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016/ch02/type5/gov12/num3/Eg.htm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署人考字第1010001623號 主  旨:檢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度鑑字第12149號議決書1份,請 查照惠予刊登公報。 說  明: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 署  長 王進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年度鑑字第12149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甲○○降貳級改敘。   事 實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意旨: 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二二岸巡大隊(同案被付懲戒人)乙○○上尉、丙○○上士、丁○○上士及(被付懲戒人)甲○○中士等4員,於98年11月間執行查緝走私案件,未依正常程序將緝獲之毒品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涉嫌收取賄款(乙○○上尉收新臺幣2萬元、丙○○上士新臺幣9萬元、丁○○上士新臺幣2萬元、被付懲戒人甲○○中士新臺幣2萬元),案經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新竹機動查緝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監聽,並報請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 二、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於98年12月17日向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聲請搜索,並查獲前開上情,全案於99年1月26日偵查終結,認乙○○等4員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嫌疑案件應提起公訴。 三、 檢送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98年偵字第268號起訴書影本乙件為證。    理 由 一、 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9年3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之規定逕為議決。 二、 被付懲戒人甲○○(96年10月17日入伍,巡防士官班97之7期結業,97年10月9日轉服志願役)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二二岸巡大隊(以下簡稱海巡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二二岸巡大隊)中士(於99年2月6日核定停職生效),原係上開單位(二二岸巡大隊)中士巡防士,於97年11月16日至99年1月1日任職該海巡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二二岸巡大隊司法組中士組員期間,負責辦理案件彙整、移送及文書處理等業務。同案被付懲戒人乙○○(92年4月4日入伍,志願役,指職軍官暨志願預官班91年班第3期結業)原係上開單位(二二岸巡大隊)上尉巡防官(9 8年12月22日核定停職生效),於98年4月1日至99年1月1日派職海巡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二二岸巡大隊安檢所所長職務期間,因任務編組於該大隊司法組擔任上尉組長,負責司法組全般案件偵辦及內部管理事宜等業務;同案被付懲戒人丙○○(93年5月4日入伍,巡防士官班第2期結業,94年10月18日轉服志願役)原係上開單位二二岸巡大隊之勤務中隊上士分隊長(98年12月19日核定停職生效),於97年10月16日至99年1月1日間,派職該海巡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二二岸巡大隊勤務中隊分隊長職務期間,因任務編組於該大隊司法組擔任上士組員,負責辦理人民非法入出國或其他有 犯罪事實之案件偵辦等業務;同案被付懲戒人丁○○(94年6月27日入伍,巡防士官班94之5期結業,95年10月28日轉服志願役)原係上開單位二二岸巡大隊之勤務中隊中士分隊長(98年1月1日晉升上士,98年12月19日核定停職生效),前於97年10月16日至99年1月1日間,派職該海巡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二二岸巡大隊勤務中隊分隊長職務期間,因任務編組於該大隊司法組擔任上士組員,負責辦理人民非法入出國或其他有犯罪事實之案件偵辦等業務。被付懲戒人甲○○與同案被付懲戒人乙○○等4員,均係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陸海空軍괊x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次按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3款規定,巡防機關掌理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且該法第8條亦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4條所定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遇有急迫情形者,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應立即知會有關機關。復同案被付懲戒人乙○○、丙○○、丁○○、及被付懲戒人甲○○於執行該法第4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同案被付懲戒人乙○○依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ꄊA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同案被付懲戒人丙○○、丁○○及被付懲戒人甲○○則依該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司法警察,是渠等均係依據前揭法律等相關規定,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且係有犯罪調查職務之公務員。 三、(一) 緣98年11月30日,民人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因缺錢花用,急欲尋找買家販賣己身持有重約1公斤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牟利,乃透過友人己○○(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居間聯繫後,尋得買家即民人庚○○(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有意交易毒品後,渠等即使用電話通聯並以非常人所能理解之暗碼:「1個妹」、「大妹」(即指愷他命)等隱晦方式暗中進行商議後,雙方約定是日約22時許在臺北市圓山捷運站附近見面,並以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價額交 易重約1公斤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惟庚○○當時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仍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思及若於本次毒品交易過程中,從中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可適用於己身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進而邀獲減輕或免除其刑寬典,且為尋求查緝毒品人員協助配合,乃於是日16時許,透過友人辛○○(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以門號:0955-○○○○○○行動電話致電同案被付懲戒人丙○○稱,庚○○透過己○○聯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賣家戊○○,雙方約定於是日約22時許在臺北市圓山捷運站 附近進行毒品交易之事,屆時庚○○將佯稱毒品買家,願意協助配合丙○○於毒品交易過程中前往查緝,冀求減輕或免除前揭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刑責。丙○○獲悉此毒品交易訊息後,分別致電司法組成員即同案被付懲戒人乙○○、丁○○及被付懲戒人甲○○等人,告知晚間將有查緝毒品行動,且認毒品交易在即,屬急迫情形,乃請被付懲戒人甲○○製作行動預警傳真至北部地區巡防局情報科完成跨區查緝毒品程序。惟同案被付懲戒人乙○○表示另有要事,暫無法前往,稍晚將趕至毒品交易地點一同查緝。迨是日22時10分許,同案被付懲戒人丙○○及被付懲戒人甲○○ 自隊部領取查緝毒品使用之九○手槍3把後,便與休假在外之同案被付懲戒人丁○○,一同至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以下同)○○橋下○○便利商店(臺北縣三重市○○街○○○號)前,與庚○○、辛○○及民人壬○○(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等人會合,討論本次查緝毒品行動細節。其間除由辛○○將壬○○出資之30萬元交予庚○○,充作本次交易重約1公斤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資金外,辛○○並向同案被付懲戒人丙○○提議,於庚○○在毒品交易過程不曝光之前提下,由丙○○等人直接查緝己○○及戊○○持之前來交 易之毒品,且查緝後希將查獲之毒品交由辛○○、庚○○、壬○○等人「處理」。惟同案被付懲戒人丙○○以查緝毒品出發在即,未予回應。之後,庚○○駕駛車號:○○-○○○○號自用小客車,先行前往約定毒品交易地點即臺北市圓山捷運站附近等待。同案被付懲戒人丙○○隨後亦駕車與被付懲戒人甲○○及同案被付懲戒人丁○○等人,前往臺北市圓山捷運站附近伺機查緝毒品交易。 (二) 98年11月30日約23時20分許,庚○○與己○○、戊○○在臺北市圓山捷運站附近碰面,未料己○○、戊○○並未駕車前來,且以恐遭他人發覺查緝為由,一同進入庚○○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指示庚○○駕車轉入附近較偏僻之臺北市○○○路○○巷○○號巷內再進行毒品交易,過程中渠等仍用非一般人理解之暗碼:「細沙」、「身體包一些鐵」、「多大粒」、「998」等隱晦方式談論本次交易毒品之品質及重量,談論同時庚○○並將行動電話暗中撥予同案被付懲戒人丙○○,致丙○○得以聽聞渠等毒品交易過程,伺機採取查緝毒品行動。不久,經庚○○電話中暗示,同案댊Q付懲戒人丙○○見查緝毒品時機成熟,即與同案被付懲戒人丁○○、被付懲戒人甲○○從巷口逕入庚○○車內攔查,執行查緝毒品程序,隨後由被付懲戒人甲○○執行拍攝及文書紀錄作業,同案被付懲戒人丁○○則維持現場秩序,同案被付懲戒人丙○○並以庚○○自用小客車內有愷他命香菸氣味為由,經己○○及戊○○等同意,並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後執行搜索,於庚○○車內搜索查獲拖盤1個、疑似愷他命香菸1支及重約1公斤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外以黃色塑膠袋,內以透明夾鏈袋包裝)。惟己○○、戊○○及庚○○等人均否認查獲之毒品為其所有。同案被付쌊g戒人丙○○旋將查得之托盤1個、疑似愷他命香菸1支,裝入證物袋,併同該包毒品置入偵辦公事包之內。之後己○○為求脫身,便向同案被付懲戒人丙○○、丁○○表示伊在臺北市林森北路附近酒店上班,願意提供工作之酒店內所見毒品上游或其他毒品案件,供渠等查緝毒品爭取績效,惟請求將本次查獲重約1公斤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倒掉。同案被付懲戒人丙○○見查緝毒品交易過程中庚○○已曝光,若當下立即查辦,庚○○恐將刑責加身,且為能查緝其他毒品案件以求績效,並助庚○○減輕刑責,同案被付懲戒人丙○○、丁○○及被付懲戒人甲○○便於未將己○○、戊○ ○、庚○○上手銬之情形下,分別駕車一同前往臺北市○○○路與○○街口附近之○○酒店等地,續行查緝己○○所欲供出之毒品上游及其他毒品案件,然出發前往之際,因被付懲戒人甲○○所駕之車輛拋錨(電瓶沒電),遂留於原查緝地點修車。同案被付懲戒人丙○○、丁○○二人先行帶同己○○、戊○○及庚○○等人前往。渠等離去後,被付懲戒人甲○○即電話聯繫乙○○請其前來協助修車,且電話中當同案被付懲戒人乙○○詢問查緝毒品行動有無斬獲時,被付懲戒人甲○○告稱:「查獲的東西蠻大包的,可以補足績效70分,下個月可以好好放假」,被付懲戒人甲○○ 請同案被付懲戒人乙○○聯繫同案被付懲戒人丙○○,丙○○於電話中亦向乙○○告稱確有查獲重約1公斤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詳情待乙○○前來臺北市○○○路與○○街交叉路口時再予說明。未久,乙○○駕車前往協助被付懲戒人甲○○修車(接電)完畢後,一同前往臺北市○○○路與○○街交叉路口與丙○○等人會合。 (三) 嗣同案被付懲戒人乙○○同被付懲戒人甲○○抵達臺北市○○○路與○○街交叉路口會合後,同案被付懲戒人丁○○帶己○○前往附近○○酒店查緝毒品上游及其他毒品案件,丙○○、庚○○及乙○○則停留現場等候,被付懲戒人甲○○於車內及車旁戒護戊○○。斯時庚○○念及行前與辛○○圖謀侵吞戊○○所攜之毒品,乃用自身之行動電話撥打予辛○○,請其攜帶1包重約1公斤白色細晶體(經鑑驗毛重1145.03公克,成分為銨明礬)至臺北市○○○路與○○街口,意在預作掉包及取信己○○依其所提將查獲之毒品倒掉替換之用。未久,丁○○等人返回表示因警察臨檢,故딊L所獲。迨辛○○駕車抵達臺北市○○○路與○○街口附近時,辛○○乃請庚○○通知丙○○至其所駕之車內,當丙○○進入車內。辛○○復向丙○○提及因庚○○之前所涉毒品案件需籌措律師費,希丙○○等人將查獲重約1公斤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交予伊、壬○○及庚○○等人「處理」,伊等給付毒品價金之一半以為報酬。藉此行求丙○○等人違背查緝人員職務上之行為,不予查辦移送本件毒品案件。詎同案被付懲戒人乙○○、丙○○及丁○○等人,明知渠等執行本次查緝毒品行動,依前揭規定分別具有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身分,為調查犯罪職務之人員,且本次查獲之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淨重已逾20公克以上,依該署訂立查獲毒品案件作業流程,查獲之毒品應送請相關機關鑑定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然同案被付懲戒人乙○○、丙○○及丁○○3人竟萌生轉讓第三級毒品,與違背查緝人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利用職務上具有查緝毒品之權力,及藉由己○○、戊○○同意搜索扣得戊○○所販賣系爭毒品之機會,由丙○○在臺北市○○○路與○○街交叉路口向乙○○稱:「老闆(指乙○○),阿○(指辛○○)說庚○○卡到律師費,要我把那包(指查獲之愷他命毒品)交給他處理」,丙○○另向丁○○稱ꄊG「查獲之毒品不能倒掉,要交給辛○○保管」,丙○○同時向乙○○及丁○○稱辛○○拿錢出來等語。聽聞丙○○所提之事後,乙○○稱:「無所謂」。同時稱將向被付懲戒人甲○○說明(實際乙○○未向甲○○說明,如後述)。丁○○則未表示反對意見。同案被付懲戒人丙○○、乙○○及丁○○等以默示合意串起犯意,由同案被付懲戒人丙○○再次進入辛○○車內,違背職務將查獲重約1公斤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辛○○攜帶重約1公斤白色細晶體互為掉包,將辛○○攜帶之白色細晶體充當本次查獲之毒品,而將本次查獲重約1公斤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轉讓交予辛○○、壬 ○○、庚○○等人,並由辛○○先自行持有,且由辛○○與壬○○、庚○○合意如何分配利益(以上受轉讓者3人均為成年人)。辛○○於收受毒品同時為表達謝意,向丙○○稱賄款部分係以本次毒品交易價額30萬元計算分配,由丙○○及一同前往查緝之隊員朋分15萬元,庚○○朋分11萬元,伊及壬○○各朋分2萬元,同案被付懲戒人丙○○表示,待返回臺北縣三重市○○橋下○○便利商店前,再行處理。同案被付懲戒人丙○○即下車待同案被付懲戒人丁○○自己○○處抄錄數名毒品上游之電話後,向己○○及戊○○誆稱庚○○將由渠等帶回隊部製作偵訊筆錄,違背職務任由 己○○及戊○○自由離去後,返回臺北縣三重市○○橋下○○便利商店會合。 (四) 翌日(98年12月1日)凌晨2時30分至3時許,被付懲戒人甲○○與同案被付懲戒人乙○○、丙○○、丁○○等4人返回臺北縣三重市○○橋下○○便利商店會合後,同案被付懲戒人丙○○即將充當1公斤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白色細晶體交予同在壬○○車內之辛○○,表示未將該包白色細晶體倒掉,可以留至下次查緝毒品時再併案移送。同時辛○○拿出前揭壬○○出資30萬元中之15萬元交予丙○○,並稱:「這是紅包」等語(辛○○、壬○○及庚○○所涉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復同案被付懲戒人丙○○收受15萬元賄款後,走向停放在○○便利商店넊袡麰惜圻P案被付懲戒人乙○○車內,在同車被付懲戒人甲○○面前,將賄款15萬元中之6萬元交予同案被付懲戒人乙○○,9萬元則留為己用。同案被付懲戒人乙○○於收受6萬元賄款後,將其中2萬元留為己用,餘款4萬元則分別交予被付懲戒人甲○○及同案被付懲戒人丁○○各2萬元賄款收受。被付懲戒人甲○○見獲案之人未帶返隊部,且莫明乙○○於查緝行動結束後隨即交付其2萬元,心知該2萬元為不當款項,乃詢問同案被付懲戒人乙○○為何要給伊該筆錢。同案被付懲戒人乙○○要其先行收下,返部再行告知該筆款項之原由。被付懲戒人甲○○即予以收下。惟事後乙○ꄊ釦‘憫i知,被付懲戒人甲○○即基於圖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據為己有,未將收受款項主動退還,亦未將查緝有違常理之情向單位長官報告。其後於98年12月3日休假時,始因良心不安,將該筆收受之金錢,捐入板橋○○宮功德箱。嗣98年12月4日,因同案被付懲戒人丙○○獲同案被付懲戒人乙○○告稱新竹查緝隊關切本案消息,即致電予辛○○,要求取回已掉包之1公斤白色細晶體繼續偵辦。並於同月15日20時許,辛○○在其臺北縣三重市○○街居所樓下,將該包白色細晶體交予同案被付懲戒人丙○○。同案被付懲戒人丙○○遂將其攜回,置於該大隊司法組辦公室進門右手 邊公文櫃內存放,並告知同案被付懲戒人乙○○已將攜回之白色細晶體放回司法組辦公室。嗣後同案被付懲戒人乙○○告知同案被付懲戒人丁○○,該包白色細晶體已由同案被付懲戒人丙○○至辛○○手上取回,置於司法組辦公室公文櫃內,再由同案被付懲戒人丁○○將該包白色細晶體以牛皮紙袋包裝,改置於同案被付懲戒人乙○○的辦公桌後方之上鎖公文櫃內,自始均未將查緝之毒品或犯嫌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五) 案經該局新竹查緝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監聽己○○0922-○○○○○、0981-○○○○○○行動電話門號、庚○○0938-○○○○○○行動電話門號、壬○○0989-○○○○○○行動電話門號時,發現同案被付懲戒人丙○○、丁○○涉有貪污犯行,即報請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指揮偵辦。經該署軍事檢察官於98年12月17日向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聲請搜索獲准,於翌(18)日執行搜索同案被付懲戒人丙○○、丁○○處所、物件及電磁紀錄,藉由同案被付懲戒人丁○○主動供出該包白色細晶體藏匿位置及同案被付懲戒人乙○○、被付懲戒人甲○ ○亦有受賄情節,得以查扣已掉包白色細晶體1包等物及查獲上情(丙○○等於庚○○車內搜獲之998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業遭掉包未得扣案,另疑似愷他命香菸1支亦未扣案),另於該署偵辦期間,同案被付懲戒人丙○○、丁○○及被付懲戒人甲○○分別就渠等所涉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自白犯行。同案被付懲戒人丙○○於98年12月22日偵查中繳交犯罪所得9萬元,同案被付懲戒人丁○○於98年12月24日偵查中繳交犯罪所得2萬元,被付懲戒人甲○○於99年1月6日偵查中繳交犯罪所得2萬元後,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98年偵字第268號),並經國ꠊ噫‘_部地方軍事法院99年重訴字第2號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甲○○共同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調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三年。(從刑沒收追繳部分省略)。被付懲戒人甲○○不服上訴,嗣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9年上重訴字第5號判決,將第一審原判決撤銷,改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甲○○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規命令,直接圖自己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一年,已쌊漸璊坏ゼo所得二萬元沒收。被付懲戒人甲○○未提上訴,而於100年6月28日確定在案(同案被付懲戒人乙○○、丙○○、丁○○對該判決不服上訴,尚未確定。該3人違法失職案,現尚在本會停止審議程序中)。 四、 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98年偵字第268號起訴書影本附卷可稽。並有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99年重訴字第2號判決正本、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9年上重訴字第5號判決正本、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100年8月10日國高等院字第1000001202號敘明被付懲戒人甲○○判決確定日期函,在卷可查。被付懲戒人甲○○復未為任何申辯。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及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謹慎,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 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 李唐聿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8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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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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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0:59, , 2F
張凱X上士 王志X上尉 那時全國待在司法組 都應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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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非常熟習 托他們的福 業務量增加了不少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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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作古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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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講的是真是假?? 怎麼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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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3:11, , 6F
我的意思是都是老掉牙的事情了,以海巡人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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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海巡人事異動之頻繁,我前年入22,看到法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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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3:13, , 8F
文寄來,才知道有這件事,平常根本沒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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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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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的事情了!! 其中一個人還長滿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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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 好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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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00:07, , 12F
○○○○○○ 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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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21:06, , 13F
99年在22真的很好笑 大對司法組自己賣毒犯法還敢來跟義務役
02/01 21:06, 13F

02/01 21:06, , 14F
宣導放假不要碰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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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15:50, , 15F
真要笑還不只這些 22什麼狗屁事都有 碰毒的志願役我知道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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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15:51, , 16F
有三個 大洞么簽賭欠了一屁股爛債 火委被逼報假帳 其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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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15:52, , 17F
某所長跟大洞么值勤時間喝到爛醉次數多到無以數計笑都笑不完
02/02 15:52, 17F

02/02 22:50, , 18F
難怪舞舞蹓蹓的XXX會去兩兩
02/02 22:50, 18F

02/03 04:05, , 19F
某人事士簽睹輸了幾十萬,每年智力測驗補測都沒過,
02/03 04:05, 19F

02/03 04:08, , 20F
被阿兵哥笑稱智障,要受上士訓就突然考過了,不知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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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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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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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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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爽...一審判六年,上訴後改為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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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改勁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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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1:15, , 26F
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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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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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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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9hktXh (Cg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