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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閒聊] 很不能認同台灣的造神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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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剛好跟堂區青年談到十誡第一條. 和原po的問題有些相關. 分享一下我的想法. (後面有加些我上週上課準備的資料). 我覺得是聖經中文翻譯用"偶像"會造成混淆. 對於梅瑟在西乃山領的誡命. 第一條原文為. 出谷記 廿3-5. 除我之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不可為你製造任何彷彿天上、或地上、或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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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王建民開始,只要台灣名人有好表現,該人就會稱為台灣之光。這次NBA也是。. 但我對這種心態相當不安,因為我所效忠的是天父,我承認我也曾喜歡喬丹,但. 也不會像現在的NBA或大聯盟迷那樣嗨。總覺得我們不該這樣造偶像,因他們也. 是天父所創。. 總覺得我們不該這樣隨波逐流,因為球星也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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