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文件] 同性婚姻是人權嗎?(4/6)平權vs.公益

看板Catholic作者 (硫磺燃燒的火坑)時間12年前 (2013/11/09 15: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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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hristianity 看板 #1IVIu_pB ] 作者: HellyStrike (硫磺燃燒的火坑) 看板: Christianity 標題: [文件] 同性婚姻是人權嗎?(4/6) 時間: Sat Nov 9 02:32:27 2013 2012年11月22日 同性婚姻是人權嗎?(4/6) 關啟文,同性婚姻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2/11/blog-post_22.html D) 婚姻制度:平等人權vs公共利益 在紛紜的意見中,究竟我們應如何決定社會應制度化那種家庭結構呢?主要的進路有兩種 ,一是訴諸公共利益(或作共善),二是訴諸人權。何文康說:「自古以來,不同的社會 和文化都肯定異性婚姻的社會價值,因此承認異性婚姻為一種社會制度,而作為一個社會 制度必須促進公共利益。」[39]這反映第一種進路,而第二種進路可從以下事件反映:很 多人心目中法國在文化和人權上是最「先進」國家之一,但其實她雖然已有同性伴侶法, 但至今仍不容許同性婚姻,有一對女同性戀者向法國的憲法議會(Constitutional Council)上訴,但在2011年1月,議會卻裁定不容許同性婚姻的法例與憲法賦予公民的基 本權利並不衝突。支持同運的律師Emmanuel Ludot大感失望,說:「法國…不再是地球上 人權的燈塔。」[40] 不少人以為「同性婚姻是人權或平權」的觀點是天經地義,然而在認真研究這課題的學者 當中,這觀點並非共識。如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論到同性婚姻的問題時,沒有 明確表示贊成還是反對,但卻指出一般自由主義者從「平權」的理念證立同性婚姻的做法 ,是不能成立的。[41]他認為「要決定政府該不該承認同性婚姻,怎可能不先為婚姻之目 的、同性戀的道德地位,來一場道德辯論呢? 」(頁 282)可見桑德爾在婚姻問題上, 是贊成訴諸公共利益的進路。他指出婚姻作為社會制度並非一些人有我有的基本福利,而 是對某種生活方式賦予「榮譽和肯定」,是一種推崇和獎勵,這當然要考慮那種生活方式 包含哪些美德、促進那些美善,因而值得肯定和獎勵。例如香港政府的綜援是人人都可申 請(只要符合基本條件),但政府頒發的大紫荊獎卻是百萬中選一,特別給那些對社會有 重大貢獻的人,若每個人都可拿大紫荊獎,那這獎本來擁有的獎勵和嘉許意味就蕩然無存 了。簡而言之,婚姻是大紫荊獎,而不是綜援。 然而對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而言,原則上婚姻就如綜援,一定要平等頒發,當美國麻省高等 法院通過同性婚姻後,支持者Eileen McNamara寫道:「擁有結婚證書的權利並非道德、 宗教或倫理的問題,而是在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問題。說到底,就是這麼簡單。」[42]香 港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是另一個例子,她知道亦有部分人基於宗教信仰或其他信念「仍然反 對同性戀者有締結婚約的權利」,但她認為「在法制而言,同性戀者的權利必須與異性戀 者一般,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不能因為部分人的價值觀,便在制度上長期壓抑同志的公 民權利。」她相信「在醫療、房屋、稅務、入境、承繼權等直接影響日常生活的範疇,同 志依然備受歧視。」特別在稅務方面,異性婚姻可享有配偶免稅額,但同性伴侶卻沒有, 而且同志的房屋福利遠遠不如。從這些事實看到,「同志被視為二等公民。… 拒絕同志 登記結婚,間接令同志受到經濟剝削,有違公義。」 何秀蘭認為考慮公共政策時,各種「價值觀」都不相干,唯一的標準就是公平和公義,在 這一方面她是一個典型的自由主義者,認為可為社會提供一個中立、公平的框架,避免了 價值觀(美善人生的概念conceptions of good life)的多元衝突。這其實也是自由主義 者的典型盲點,她不覺察自己也有一套價值觀(公平是唯一價值),並非中立。而且何秀 蘭也假設了這種價值觀:「同性戀沒有道德問題,且與異性戀在各方面都有相同價值。」 她卻沒有為此提出強有力的論據。她接著來的指控(如歧視、不公義)都倚賴她的基本前 設,這前設既沒穩固甚礎,這些指控也欠說服力。[43] 何秀蘭完全忽略了社會的公共利益,但這正是衡量婚姻制度的處境,因為婚姻制度不是強 制性的,你可以結婚,也可以不結婚。社會鼓勵特定的婚姻形式,而排斥另外一些,為的 是保障和促進社會的長遠發展。我欣賞何秀蘭爭取公義的熱誠,然而她對公義的理解過分 簡化。單單用簡化了的「公平」觀應用到婚姻制度的問題上,不單導致錯誤的立場,更會 後患無窮。(通往地獄的路是鋪滿善意的。)何秀蘭的思路反映一種極端平等主義甚或剷 平主義:異性戀者可以結婚,同性戀者卻不可以,也因此沒有婚姻制度賦予的福利(如免 稅額),這種差別對待就是不公平、不公義。這種對公平的理解是膚淺的,不是甚麼事物 都一律看待就是公平,公平是指在某些處境中合宜地對待別人,給別人他當得的。例如在 學校的處境,一律給學生同一個分數(無論他表現如何)反而是不公平,有優秀表現的同 學得好成績,壞學生得差成績,才算公平。一般而言,對有相同價值的事物作出同等的評 價,又因應事物的不同質素作出不同的評價,才是公平。 她假設了一種抽離處境的公平觀,但公正是有處境和所屬領域的,參著名社群主義者 Michael Walzer的「不同正義領域」(spheres of justice)和複合平等(complex equality)的概念。例如在家庭,難道每一個人作的都是相同才是公平嗎?父母為子女作 很大犧牲,子女坐享其成還不知感激,這樣是否公平?那父母為何要繼續屈順於這種「不 公義」制度下?縱使這些父母甘心情願,但可能只是因為被意識形態洗腦?(同樣道理, 不少極權政府的子民甘心作順民,只是因為無奈無力感纏身,或被統治階層的意識形態洗 腦。)在這情況下,爭取公義者要使那些順民甦醒過來,作良心化的教育( conscientization)和充權(empowerment)的運動,啟發家長反叛家庭這「不公義」的 制度。人們仍然可以生兒育女,但要公司化、合約化… 法庭也要介入家庭,為家長申冤 ,懲罰沒履行合約條文的子女。要這樣作才算維護公平嗎? 單單用公平角度看婚姻制度會產生很多難題:成年人可結婚但少年人卻不可,這是否也是 不公平?又或者婚姻制度本身就不公平,例如我也經常借錢給朋友,甚至供他們讀書,為 何我不可以有免稅額,看來任何好朋友都應有免稅額!假若將來同性伴侶可以有免稅額, 但同性同居好友(沒有性愛那種)卻不可以有免稅額,又是否公平?是否真的所有結合的 方法都是一樣的呢?人狗戀、多妻多夫又如何?社會也在經濟上剝削他們麼?為何人不可 跟心愛的狗註冊?這就可以將遺產全數遺留給心愛的狗(可託律師管理) ,又可享受免 稅額,要知道每年花在狗糧、看獸醫的錢也不少啊!包二奶的人更覺得社會對他們不公平 ,不單看他們如過街老鼠,還不給他們雙倍或三倍的免稅額,要知道獨力挑起兩頭或三頭 家可不容易啊! 我們可列出各種婚姻的理解: (A) 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終身結合; (B) 婚姻是兩個人(不論男女)的終身結合; (C) 婚姻是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終身結合; (D) 婚姻是多男多女的終身結合(多元婚姻polyamory); (E) 婚姻制度違反人權,應該取消,因為它歧視了終身結合以外的性表達方式(如一夜 情)。 (F) 以上A-D所提到的「結合」都包含性關係,但有些人認為婚姻和家庭根本與性無關 ,只要是親密和互相倚賴的關係就可算是婚姻和家庭。 同運認為若接受(A) 而不接受(B),會侵犯同志的平權。然而平權思路難以停留在(B ):若只接受(B)而不接受(C)/(D),多妻(夫)傾向者或多元婚姻愛好者也會指控 我們侵犯他們的平等人權。單從平權邏輯看,如何防止由(B)向(C)-(E) 滑落呢? 所以一種泛公平主義或泛人權論不單導向多夫多妻制,更不能把婚姻限於人,甚或不能限 於生物,我能否與心愛的Hello Kitty、電腦、機械人或古董結婚,為何不可?若反駁說 婚姻必然是二種生物的結合,婚姻的原意就是如此,那即是說婚姻有一定本質,不只是約 定俗成。但只考慮「公平」,那就應該沒有界線,「同性婚姻是平權」的說法最終會導致 婚姻制度的瓦解。[44] 桑德爾也指出若訴諸平權,堅持在價值觀上保持中立,一律平等,那就應接受婚姻的「去 建制化」(disestablishment),這是指「 任何形式的婚姻都不承認,由民間機構扮演 這個角色。」(頁 283)這「是自由至上主義的最佳解決之道。它沒有廢止婚姻,只是廢 止婚姻由政府承認之必要。」(頁 284)不要以為這是天方夜譚,例如「金斯利 ( Michael Kinsley) 2003年就曾在 《華盛頓郵報》撰文,支持廢除法定婚姻,……挺同 性婚姻的人抱怨只允許異性戀結婚是歧視。反同性婚姻的人說政府承認同性婚姻,對同性 戀就不僅是包容,而且還是認可,替它蓋上政府批准的章。金斯利寫道,解決方案就是『 結束政府認可婚姻的制度』,讓『婚姻私有化』。」(頁 284)「伴侶要怎麼慶祝結合都 可以,要隨時認定自己已婚也可以…。沒錯,如果想結三人婚,或自己與自己的一人婚, 只要有人主持儀式,宣布禮成,都由他們去。」(頁 284)這種構想在香港已有人提及, 如石琪雖然承認「一夫一妻制已成世界最普及和合理的主流」,但他亦指出「早已有人乾 脆反對任何婚姻制度,認為是多餘的約束、買賣的契約。為什麼一個人要屬於另一個人呢 ?不如簡簡單單合則共聚,不合就分開,何必辦那麼多勞民傷財的手續?自然生物就是這 樣,不結婚也能繁殖後代,生生不息… 看來,婚姻制度或會逐漸淘汰。… 如果社會上完 全廢除婚姻,是否更能各適其適、自由自在呢?人人經濟自立,就不必靠配偶養活。不做 夫妻亦可做爸爸媽媽,生兒育女。」[45] 婚姻制度的廢除看來可減少很多爭辯:「由於政府不再把婚姻這個榮譽銜頒給任何家庭單 位,公民從此可以避免為了婚姻有何目的,同性戀能否勝任該目的再進行爭論。」然而「 同性婚姻的正反雙方都很少人接受去建制化之議。」(桑德爾,頁 285)「儘管強調自由 選擇,麻州最高法院卻明確表示無意替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開道。它也不質疑政府有權把 社會認可只送給某種親密關係,但不送給他種親密關係。它也沒呼籲要廢除婚姻,或把它 『去建制化』。」(桑德爾,頁 287)這是否反映大家都知道婚姻制度對社會的重要性呢 ?(以上的討論沒有觸及(F)的選擇,下面會有相關的分析。) 桑德爾又指出:「想以不做道德評斷為由,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主要依據是非歧視和自 由選擇的理念。但是,這些理念本身並不足以構成同性婚姻的正常化。」(頁 285)因為 「如果所有自願的親密關係,政府對其道德價值都做到真的不置可否,那麼政府就沒有立 場限制重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也都可以合法化了。」(頁 286) 那即是說,若貫徹 平權的進路,現在對婚姻的各種限制也難以成立,到最後導致婚姻制度的消失,但這恐怕 不是大多數人都能接受吧?所以在家庭結構問題上,訴諸平權的進路,並不可取。相反, 訴諸公共利益的進路沒有這樣可怕的後果,也與我們長久的婚姻文化和制度吻合,所以更 為可取。 因此,考慮同性婚姻是否應該合法化時,我們應該問這樣做是否能促進最大程度的公共利 益。所以「真正的重點不在於自由選擇,而在於同性伴侶配不配得到社群的名份與認可, 在於他們是否有實現婚姻做為社會制度之目的。……職位與榮譽要怎麼得到正義分配,是 社會應該認可哪些價值。」(頁 287)例如「法定婚姻不只是兩人之間的深厚承諾,也是 具有高度公共性的一種慶賀,慶賀攜手、陪伴、親密、忠誠、家庭等理想。」(頁 287) 「非歧視與自由選擇並不足以構成贊成理由。要決定誰具有合法結婚權,就必須思考婚姻 目的何在,推崇的是哪些美德。」(頁 289) 當然,以上論據只是指出當採納的進路, 按這進路應否接納同性婚姻還需要多方思量,首先讓我們檢視支持同性婚姻最常見的論據 。[46] [39] 何文康,〈同性婚姻法的挑戰〉,《明報》,2003年8月21日。 [40] Brian Love,〈Top French court rejects gay marriage〉,《中國日報香港版》 ,2011年1月29日。 [41] 邁可.桑德爾《正義──一場思辨之旅》,台北:雅言文化,2011。 [42] Eileen McNamara, “In the end, a simple matter of law,”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te, November 21, 2003. [43] 當代自由主義其實受到很多挑戰,不少自由主義者都願意聆聽他人對自由主義的批 評,從而作出修正。一些溫和自由主義者如Stephen Macedo也有所反省,承認他們過往忽 略生活方式的美善與否,一刀切地認為所有生活方式都應平等看待,的確會導致社會問題 叢生。因此他提倡一種judgmental liberalism──敢於作價值判斷的自由主義(Macedo 1997)。 [44] 那也不是說完全不考慮同性戀者應有的福利(但同運太早假設了所有福利都是他們 應得的),只是不能用一刀切的做法。很多問題都可用非強制的方法解決:如自己立遺囑 、醫院為探病有更靈活的安排等,不用動搖現在行之有效的婚姻制度。 [45] 石琪,〈完全廢除婚姻?〉,《明報》,2004年8月24日。石琪對這問題還是有點舉 棋不定,他結語時又說:「但感情關係,也需要安全感的保障,現在還遠遠未到達取消婚 姻保障的時候。」我同意感情關係需要保障,但他不明白更需要婚姻保障的不是成人,而 是孩子。他輕描淡寫說一句「不做夫妻亦可做爸爸媽媽,生兒育女。」但在一個性關係混 亂、夫妻和父母等角色不穩定的社會中,「生產」兒女不是問題,但真的能為他們提供良 好的「養育」嗎?這才是關鍵。 [46] 近期從法律角度反駁同性婚姻的論文,可參Girgis, George & Anderson (2010) ,作者包括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的政治系教授Robert P. George,他 也是法理學的教授(McCormick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和Director of the James Madison Program in American Ideals and Institutions at Princeton University,另外兩位是 Sherif Girgis(普林斯頓大學)和Ryan T. Anders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他們在2010於《哈佛大學法律與公共政策期刊》出版論文 〈甚麼是婚姻?〉,維護一夫一妻制。 --      眾稅吏和罪人都挨近耶穌,要聽他講道。      法利賽人和文士私下議論說:這個人接待罪人,又同他們吃飯。 (Luke 15: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HellyStrike (116.89.132.64), 時間: 11/09/2013 15:32:52 ※ 編輯: HellyStrike 來自: 116.89.132.64 (11/0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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