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找到工作再離職?但公司規定離職要前一個月提出

看板CareerPlan作者 (酸桔子)時間14年前 (2010/04/17 23:02),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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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個工作但因為一些事想離職 (大部分的原因,也是覺得沒有發展性..) 所以有積極在找工作、投履歷。到了前幾天有幾家公司通知我去面試, ===== 重點來了, 公司規定若要離職要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然後,要找我面試的公司也知道我目前仍在職, 如果他們真的要用我,一定會問我最快什麼時候可以開始上班, 請問該怎麼回答比較好呢? (通常一般公司聽到要等你一個月,馬上就不想用你了吧?) ===== 如果我誠實的說: " 因為目前的公司離職需要一個月辦理交接工作, 所以可以需要一個月的時間。 " 這樣說好嗎? ...大家都說先不要急著離職,找到再走。但"找到再走"這四個字, 真的會拜在莫名其妙的公司規定之下! 殘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62.236

04/17 23:45, , 1F
看你任職的年資多久,只要符合勞基法預告期間即可
04/17 23:45, 1F

04/17 23:50, , 2F
可參照勞基法第15.16條
04/17 23:50, 2F

04/18 01:56, , 3F
我是都先離職 再找工作 因為在原公司要一直編理由請假實
04/18 01:56, 3F

04/18 01:56, , 4F
在也很麻煩 而且也怕因為不能請假而錯失好機會
04/18 01:56, 4F

04/18 02:08, , 5F
跟公司說要做好交接工作 讓他們覺得你是負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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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02:09, , 6F
如果他們真的要你會等你的 如果真得很急 小心是屎缺
04/18 02:09,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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