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公司讓我們簽的勞動契約
前兩個星期找到了一個新工作
但發現公司制度非常不健全
其問題面就不一一贅述
而我已找到下一個工作
欲離職
但因入職時有簽了份試用期勞動契約
其終止契約上寫:
一、甲方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同法第16條,第84條之2或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二、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乙方終止契約,並依同
法第18條規定不發資遣費
三、乙方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預告甲方終止本契約,依同法第18條規定,乙方不得向
甲方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四、乙方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契約時,其預告期間應准用同法第16條
第1項規定
我想三、四條比較對我有影響
有去找過大概的法律條文是說要前10天通知公司要離職
但是後面『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是否代表我要是離職,這兩個星期多的薪水就拿不到了?
我也有問過我爸,他也說覺得我拿不到薪水的機率很大......
可以有比較懂法律的鄉民們幫幫忙嗎ˊˋ
因為有很多同事都想離職了.....
但是都怕會拿不到薪水.....
如果不能在此PO法律詢問文請告知 會自D
感謝大家!^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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