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公司讓我們簽的勞動契約

看板CareerLady作者 (莫莫)時間10年前 (2013/10/20 10:04),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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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個星期找到了一個新工作 但發現公司制度非常不健全 其問題面就不一一贅述 而我已找到下一個工作 欲離職 但因入職時有簽了份試用期勞動契約 其終止契約上寫: 一、甲方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同法第16條,第84條之2或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二、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乙方終止契約,並依同 法第18條規定不發資遣費 三、乙方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預告甲方終止本契約,依同法第18條規定,乙方不得向 甲方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四、乙方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契約時,其預告期間應准用同法第16條 第1項規定 我想三、四條比較對我有影響 有去找過大概的法律條文是說要前10天通知公司要離職 但是後面『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是否代表我要是離職,這兩個星期多的薪水就拿不到了? 我也有問過我爸,他也說覺得我拿不到薪水的機率很大...... 可以有比較懂法律的鄉民們幫幫忙嗎ˊˋ 因為有很多同事都想離職了..... 但是都怕會拿不到薪水..... 如果不能在此PO法律詢問文請告知 會自D 感謝大家!^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9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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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的規定在勞基法第16條,你工作未滿3個月,不須於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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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預告,所以也就沒有預告期間工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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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2:29, , 3F
跟勞基法有抵觸的應該都不成立,建議去問一下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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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2:35, , 4F
不要忽視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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