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 生理假被改成事假?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
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勞資間本來應以誠實互信之原則相互對待,但必要時雇主亦得要求提出證明。
但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須提出醫師證明,
則非屬必要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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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法條內容
我想請問一下大家
我月初跟公司請生理假
我確定主管知道我真的是因為生理期來
公司女同事也可以證明我是真的生理期
當天簡訊內容主管也同意我請假
我: XX主管 抱歉....
我生理期身體不適 要跟您請假......
主管回復: 好的。 妳好好休息。
現在月底要結算薪資
老闆卻要我提出生理期證明
我說我沒有
他就說要算成"事假"扣我全薪
大家覺得我有什麼辦法可以跟老闆講嗎?
法條規定"必要時"雇主可要求提出證明
什麼時候算"必要時"呀? 所以我提不出來就沒辦法了嗎?
雖然事假扣全薪跟病假扣半薪只差了幾百塊
可是還是錢呀.....
我應該算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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