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 關於簽約
最近去一家公司面試
過幾天對方打來要我先去實習
說可以互相了解
那天主管叫我先打一份僱傭契約書
他說因為檔案不見了,所以叫我照他的資料打一份
邊打我越覺得這契約還真是.........
裡面有說要走時要前兩個月前提出書面資料,沒有交接好要扣本薪
然後要是因為交接有問題讓公司有任何損失還要賠兩個月薪水
簽約要一個保證人,要確定它有當保人的能力,要是之後喪失能力要馬上換人擔保
離職後半年不可以從事同產業的工作(小到門市大到當經理都不行)
然後要是工作上出什麼問題的話有可能還要賠六個月薪水
那個職務是日文秘書(日文業務)
工作情況不佳的話要記警告(譬如偷懶)
第三個禮拜六要到公司上半天班
不過薪水也沒跟我說多少,只提到會是兩萬初
因為公司人不多,每個人都身兼數職,感覺可以學到蠻多
但老闆情緒起伏較大(這有點....)
而且契約書內容不斷提到
要是XXXX的話,乙方(被雇者就是我)自願放棄民法XX條權利
要是OOOO的話,乙方願放棄法律XXXX條之權利
若是乙方OOOO的話,公司可依法律XXXX條追究
打完整份我覺得超..........的
不過我有疑問說,這樣的契約書簽了真的有效力嗎?
真的出事我就不能依那幾條法律跟他追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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