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C_Chat板主 dulinove判決不公
我看了一下好像沒違規,所以還是把我和議長的對話貼出來,
以昭公信:
To dulinove: 對啊,中間這三行寫"人身攻擊水桶,其他砍文"對吧? [04/11/2009
16:38:49]
To dulinove: 所以我這篇文章是有人身攻擊囉? [04/11/2009 16:39:09]
★dulinove 對於本版版務上有任何建議或是請願 [04/11/2009 16:39:12]
★dulinove 歡迎寫信給版主群,請勿在版上討論 [04/11/2009 16:39:19]
To dulinove: 對啊,你沒看下面的規定嗎?無關刪文,對啊。 [04/11/2009 16:39:33]
To dulinove: 可是只有人身攻擊的部份需要水桶啊。 [04/11/2009 16:39:53]
★dulinove 違者以與ACG無關刪文,詳細參考 [04/11/2009 16:39:54]
★dulinove 我沒說人身攻擊 但是你公開討論板務已經違規了 [04/1
重點在這句"我沒說人身攻擊",意思就是議長對我的判決不是基於人身攻擊,
因此Igroun兄所說"議長是因為敝人人身攻擊而做裁量"並非事實,
請明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209.14
推
04/12 16:58, , 1F
04/12 16:58, 1F
我知道,不過這次我的文章(見上文)倒是沒有引戰,
我只是說議長的法規與當時板上大多數的推文背道而馳,
~~~~~~~~~~~~~~~~~~~~~~~~~~~~~~~~~~~~~~~~~~~~~~~~~~
如果這樣也算引戰,那我真的無話可說了。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58.114.209.14 (04/12 17:03)
推
04/12 21:24, , 2F
04/12 21:24, 2F
推
04/12 22:15, , 3F
04/12 22:15, 3F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58.114.209.14 (04/12 22:45)
推
04/12 23:32, , 4F
04/12 23:32, 4F
我看了一下PTT站規是這樣寫的: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我現在是以申訴證據資料的形式將我們兩人的對話提出來,
這點應該是沒有違反站規。
(我是確認站規有這條之後才貼出來的)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58.114.209.14 (04/12 23:46)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