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Haruhi,涼宮春日板劣文不服

看板C_JapanBoard作者 (老娘很帥,謝謝。)時間14年前 (2011/06/05 21:20), 編輯推噓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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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aristic (星之過客)》之銘言: : 作者: staristic (星之過客) 看板: PttLaw : 標題: [申訴] Haruhi,涼宮春日版劣文不服 : 時間: Sat Jun 4 02:30:44 2011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staristic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涼宮春日版版主 nawussica : (b)文章編號:原文已被刪除 : 3.被申訴之判決︰ 本人因為該版版主在處理版務上有所疑問,故在版上發文徵詢版友是否考慮汰換或增加 加版主的意願,被版主以鬧版為由劣退。版主事後沒有公告,亦沒有以任何方式對版友 公開說明。 此段為該使用者自白其違規惡意行為。 此端行為, 判定為鬧板 - 意圖糾眾擾亂板面秩序。 依Haruhi板板規:第七第八條,判定應即給予小d劣文。 於06032051推文給予提醒:此行為將會依鬧板處置,於06040000會執行,給予機會自d。 06040030未見該違規使用者有改善作為,故於06040030後給予小d劣文。 引自本板#1DwIiv8P: 違規使用者自述: 最後兩行推文即版主所推,但,我會有所誤會是因為我這篇文章是repo某一篇眾版友 都不服版主處理的文章所發,我以為版主在這裡是我REPO的文章做出回應 但沒想到最後被劣退的是我 以上可知使用者得知此警告 另,該使用者無與本人做任何討論,其信件於06050052寄到。 申訴案於06050243前提出,本人連該信件都未看到,申訴案卻已提出。 此次為越級上報之申訴案。 以下引自本板#1DwIiv8P: :1、Haruhi版的版規中並無定義「鬧版」,本人此文章有可能違版之版規僅下條: : 引用自Haruhi版置底文,文章代碼#16M62ee2 :8.違反板規之處置 及板規爭議之時 由板主自由心證依ptt常規處置 :此條規定用的是必須適用在「有板規爭議」時,我所發的文章並沒有板規的爭議,亦 :無違反任何版規,因此版主自由心證的前提不能成立,因此版主無任何劣退我的理由 鬧板,定案。 本板板規設立精神為善良管理人保障使用者正常使用權利而設,為不成文法, 以批踢踢常規及精神為依據, 並以最少干涉使用者良善使用行為為執行精神。 本板板規非為錙銖必較之成文法刑典。 是故,此違規使用者行惡意行為(意圖糾眾鬧事),意圖以本板板規為不成文法為理由, 意圖逃避此次處置,實為惡劣之使用者。 雖此次行為本板尚未剝奪其於本板之發言權利,但已列入觀察名單。 該違規使用者其犯意、行為皆具,是故本人認為此次判決為合理。 以上為Haruhi板板主nawussica對此違規人申訴案答辯。 nawussica 201106052120 -- ▄▃▁ ▂▃▄▃▂ ▁▂ˍ ▂▃▂ˍ ▃▄▅▄▂ █◣ █ 西▂▃▄▃ ▁▂▃▁ ██◣█ ███ █ █ █ █ █ˍ ˍ █ ███ ███▇▆▆▇ ____ █◥██ █▅█ █◢█ █▆▆ █▆▆ █ █ █▄█ ____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26.124 ※ 編輯: nawussica 來自: 220.131.26.124 (06/05 21:23) ※ 編輯: nawussica 來自: 220.131.26.124 (06/05 21:24) ※ 編輯: nawussica 來自: 220.131.26.124 (06/05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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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能不能回文,故先用推文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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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版規第七修,不歡迎討論非本版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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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尋問是否版友對此版近期發生的事情有任何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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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認為我的文章並不違反第七條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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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版的事」當然在本版的討論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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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我認為「得知警告」與「知道警告是針對我」是兩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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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一如我上文所述,我並不知道警告針對我,否則我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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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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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法」與「成文法」一段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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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規既已以文字記錄,那已是「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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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來「本板板規為不成為法為理由」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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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即使道德與法律有所相抵,在法律廢止前仍應尊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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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議題即為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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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版主怎能以不成文的心證為由抵觸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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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越級申訴亦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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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pttlaw版置底文第二章第十五條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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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於管理版面的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版向小組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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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篇文第三章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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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順序,第一點並沒有說要先向版主報備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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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寄信給版主目的是抗議,而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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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申訴的規定在那篇文中寫得明明白白,當中沒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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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指示我必須在版主回信之後才能向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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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越級申訴之說我認為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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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推文已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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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寄出信後我才知道版主不能徹回劣文,故提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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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wuAg9F (C_JapanBo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