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証據3
有兩點 皆可決定N42 等板主 有護航的意味
先撇開 Odiex與 N42為前任 及現任板主不說
17992 3612/21 N42 □ [公告] jdjg水桶18個月
jdjg刻意修改推文 有企圖詆毀板友之嫌
該篇推文從客觀事實上來看 可以發現修文後會以為OdieX在亂噓一樓
而底下使用者是在罵OdieX
此外按照ptt一般修推文風氣 應該要附註 以免引起誤會及爭端
本板雖無相關規定 但這部分為jdjg本人應注意
文章中前文提到
註:由於本案從爭執開始至板主鎖文止 共歷時三天
許多挑釁及人身攻擊的部分產生於不同時間點
板主群決議依照推文時間區分
採行一罪一罰 皆按板規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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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 N42 在 "第三天" 水桶中抹黑我 為何呢? 因為我第一天就詢問過他了
也發了一封檢舉信 解釋有人在散播謠言抹黑我 結果呢?身為板主 沒任何回應
証據如下
作者 jdjg (就是)
標題 [通告] 檢舉海賊板有人惡意引戰
時間 Fri Dec 18 20:04:5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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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據:
17902 2712/11 jdjg R: [心得] 567
文中推文
推 OdieX:推戰王大 中肯分析~! 12/11 00:41
15 12/17 jdjg □ [有雷] 無聊來玩個遊戲好了!!
噓
12/18 04:54,
12/18 04:54
噓
12/18 05:30,
12/18 05:30
噓
12/18 11:47,
12/18 11:47
噓
12/18 12:41,
12/18 12:41
噓
12/18 15:24,
12/18 15:24
→
12/18 19:28,
12/18 19:28
→
12/18 19:29,
12/18 19:29
該兩篇 請板主查明
我在海賊板的發文也不下二十篇了,每篇階誠心與熱誠的討論海賊
光光這兩篇? Odiex 在推文一直說我討戰
第一篇我裝作沒看見就算了,第二篇更離譜 還呼朋引伴來濫用噓文
請板主看看我文章到底那篇是在引戰???
在來 ”戰王” 已經是很明顯的人身攻擊了!
OdieX利用自已是前板主身份,向大家鼓家說 我是 ”濫改推文 ”
從沒向我或當事人查証過,就欺騙鄉民說我是 ”濫改" "擅改 "
很明顯就是在向我引戰 ,我當初是看到 paXXXXXXX的推文遊走於板規
不是惡意噓文,我有請教過他要不要幫他修掉那句推文,以免被水桶
作者 paXXXXXXXX (逼逼)
標題 Re: hi
時間 Thu Dec 17 17:49:2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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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djg (就是)》之銘言:
: 您好
: 你在海賊板文章中噓我
: 可能會被板主濫用水桶水桶吧
: 我幫你那句噓文修掉如何?
因該不會 我昨天已經發過信給他們了
要把我水桶早就水桶了
不過你因該是出於好意要不要刪看你
基本上我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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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是我寄給板主的信件,我親自向板主群解釋過我刪推文是經過原推文者同意
也是基本怕原推文者被水桶,好心幫他修掉,連信件都附給板主了
口氣上我也是尊重該板
結果呢????沒有處理我的檢舉信就算了,連回應都沒有????這是板主應該做的嗎?
再來 "不過你因該是出於好意要不要刪看你"
我和p大都是良性溝通,而在該篇水桶公告中 卻不提我當初就詢問過的事?
結果到了第三天,在公告說什麼,雖然板規沒提,但要我自已註明
那為何第一天看到信不回應???要到第三天才桶我這點??????
很明顯就是故意在混洧視聽,將我的美意曲解,還好當初我有備份信件,
証明我第一時間就有詢問過了
還有
該篇的推文 噓 ffmuteki9:護航者來補噓 12/18 12:41
再來看公告中,水桶我理由的第一點
發現同樣是 ffmuteki9 ..他都自稱是護航者了 這點跟 N42說每個人都有自已的主見
不能把別人灌上親衛隊的理由,不覺得自相矛盾嗎?????護航的人 是他自已惡意噓文
他都這樣自稱了,我說他親衛隊又有何錯之有?
結果到了第三天,一切的錯全算在我頭上??????那我當初寄的信早就先反應過了
是裝作沒沒看到???
第二點最可怕
ffmuteki9 竟然在公告前就知道我寫信給板主的內容
這點就要請板主解釋一下,為何把信件內容告訴 非板主的人士??
沒回應我的檢舉信,還把案件內容告訴護航者????是不是弊端 很明顯了吧
証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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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9:02,
12/19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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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9:03,
12/19 19:03
我寄的信件內容,只有我,和板主知道,我沒告訴ffmuteki9 ,他是如何而知的呢??
再來,刪文的決定權在我,文章中已清楚出來,而n42在公告中並沒有說
所以以上兩點,皆可証明 N42 斷章取義的証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207.1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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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 我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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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djg 來自: 125.224.207.16 (12/22 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