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WRiL1aj (C_ChatBM)

看板C_ChatBM作者 (燈露家的小蠟燭)時間2年前 (2021/04/16 16:17), 2年前編輯推噓6(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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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應申訴人自認所謂「轉錄」相關定義 經查申訴人所列事證,出自PttNewhand板精華區的使用者手冊 PttNewhand板屬於批踢踢新手服務中心,而非PTT板務部、法務部 此文旨在供新手熟悉相關指令 z-11-2-4-5 該篇作為站內轉錄的教學 並不能直接將其視同受站方承認的名詞定義 且可找出反例 如z-11-2-6-3 此篇是查詢使用者資料的教學 該篇所稱「查詢」只有兩種方式 1. 在使用者列表按下 Q 輸入查詢ID 2. 在休閒聊天區中的 (Q)uery 查詢網友 輸入查詢ID 但實務上查詢網友資料的方式明顯不限於此 例如在 https://www.pttweb.cc/user 輸入查詢ID 一樣可以取得暱稱、發文數等基本資料,滿足查詢需求 故認定無法憑〈使用者手冊〉證明該文所列作法以外的方法皆不屬於轉錄文章 二、對是否違規的認定權所屬 同第一點所述,在有嚴謹且受站方於公告或判決引用的名詞定義供依循前 板規4-19的適用範圍認定,根據看板自治精神 應由板主以板規沿革、過往判例等因素判斷 三、申訴人主張未違反4-19Ⅰ相關回應 本篇#1WTcaiX8 (C_Chat) 裁罰的依據為板規4-19-Ⅱ 檢舉文#1WRiL1aj (C_ChatBM) 第六點也有相關說明 申訴人所稱的未違反4-19-Ⅰ,無關本案認定,不另行回應 四、對板規內所列「轉錄文章」之具體定義 雖現行【C_Chat板板規v.16.4】未有明確解釋 但參考【C_Chat板規V14.1.0】及【C_Chat板規V14.2.0】 皆有對轉錄文章做出具體的解釋 第七章 轉錄(轉錄文章違規細項以及罰則) 7-1 轉錄文章之定義為以任何形式將其他看板或討論區之文章轉移至本板。 轉錄文章至本板必須事先徵求原作者之同意,且不可修改原文內容。 禁止轉錄於本板受水桶中之使用者之文章。 違反本條者初犯警告一次,累犯水桶一週以上。 雖在【C_Chat板規v15.0 (精簡化板規)】板規大幅修改下,相關定義被移除 但初步確認板主群沒有在C_Chat或C_ChatBM明確地公告對轉錄定義的變更下 我認為實際執行上仍以依循【C_Chat板規V14.1.0】內定義為準 直至本次違規適用的【C_Chat板板規v.16.4】為止 轉錄文章之定義皆無改變,只是被精簡化而以 另經查【C_Chat板規v15.0 (精簡化板規)】的發布者 即為2017年時任板主的申訴人weichipedia本人 在修訂新板板規前,勢必須先詳閱前一版本 理應清楚知曉【C_Chat板規V14.2.0】內對轉錄文章的定義 五、認定違規的具體依據說明 申訴人在違規文章中貼出的三張圖片 1. https://imgur.com/EXpmmeI.jpg
2. https://imgur.com/kh5flak.jpg
3. https://imgur.com/F611lM7.jpg
皆可明顯辨別發文者為本板永久水桶使用者oz5566 事證: Bakuman 權限設定系統 看板: C_Chat ,類型: 停止發言(水桶),名單上限: ∞ 暫停使用者 oz5566 發言,解除時間尚有 5693 天: 11/15/2036 16:37:04 理由:#1OjJPhaW (C_Chat) 5-6 7-6 且從圖上可明顯辨別是oz5566在PTT內看板Marginalman及C_BOO所發表之文章 申訴人使用全文截圖方式轉錄文章至本板 與現行板規4-19-Ⅱ 轉錄本板受水桶中之使用者之文章至本板 完全相符 依此板規執行對應處分,應無不妥之處 重審結果 綜合以上五點,本人維持#1WRiL1aj (C_ChatBM) 原判決 -- https://i.imgur.com/74bQbyn.p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114.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618561044.A.EA1.html

04/16 16:22, 2年前 , 1F
你最近兩篇 真是讓我不得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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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22, 2年前 , 2F
咦 這是個人意見還是版主共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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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22, 2年前 , 3F
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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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22, 2年前 , 4F
顯然是個人結論 這群板主沒有共事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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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23, 2年前 , 5F
對板主有個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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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24, 2年前 , 6F
最近有前任板主以這樣的模式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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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24, 2年前 , 7F
因為最後看起來好像是判決已定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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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24, 2年前 , 8F
也有現任板主認為有改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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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24, 2年前 , 9F
雖然看起來你確實有理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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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25, 2年前 , 10F
是否有考慮稍微修改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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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25, 2年前 , 11F
把這方面的"誤解"做一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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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25, 2年前 , 12F
把這方面可能造成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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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32, 2年前 , 13F
我有疑問 原本U板判無違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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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32, 2年前 , 14F
可是R板在申訴文改判無違規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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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33, 2年前 , 15F
為什麼你可以直接判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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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修正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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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板主看到這篇應該會改回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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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33, 2年前 , 17F
這也是我說的 他們這幾位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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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34, 2年前 , 18F
沒有共事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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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34, 2年前 , 19F
所以應該是他個人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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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35, 2年前 , 20F
沒有共事觀的話 怎麼修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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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36, 2年前 , 21F
我阿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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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38, 2年前 , 22F
你辯論的比成步堂龍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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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38, 2年前 , 23F
這篇其實真的寫蠻好的 到底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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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94mod0 (220.133.114.11 臺灣), 04/16/2021 16:40:28

04/16 16:44, 2年前 , 24F
所以其實你這篇是做白工了 R板改判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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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4, 2年前 , 25F
以結案解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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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5, 2年前 , 26F
其實不一定 R板主有反悔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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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5, 2年前 , 27F
因為現在程序還沒進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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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6, 2年前 , 28F
如果你說R板主改判之後馬上解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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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6, 2年前 , 29F
那就比較尷尬了 會要走補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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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6, 2年前 , 30F
板規對轉錄曾經有明確定義 那就無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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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6, 2年前 , 31F
不過這也說明了 板規確實應該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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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R板主沒有要反悔的話 其他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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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7, 2年前 , 33F
因為現任板主確實不必研讀所有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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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7, 2年前 , 34F
怎麼判也不影響吧 直接解桶會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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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7, 2年前 , 35F
的板規 變成說這是有必要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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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8, 2年前 , 36F
這回到"等待其它板主表態"的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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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8, 2年前 , 37F
我上面也說了 R板主可以直接自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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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8, 2年前 , 38F
下一步 只是這個CASE看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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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9, 2年前 , 39F
所以變成他有反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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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9, 2年前 , 40F
或者不反悔 直接進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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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9, 2年前 , 41F
不管怎樣 板規都要修 我反而不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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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9, 2年前 , 42F
申訴的結果 而是結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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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9, 2年前 , 43F
板規必須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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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9, 2年前 , 44F
其他版本又不重要,舊的版本本來就沒必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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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50, 2年前 , 45F
是 所以R板主第一時間改判並非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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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51, 2年前 , 46F
而A板主採"解釋延續"的方式 也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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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51, 2年前 , 47F
問題就是當事人是拿他板解釋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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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51, 2年前 , 48F
結論就是:修 板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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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51, 2年前 , 49F
跟本板曾經的解釋衝突 我想以本板為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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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52, 2年前 , 50F
符合解釋的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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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54, 2年前 , 51F
第一點根本就以擴張解釋之名行類推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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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54, 2年前 , 52F
用之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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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54, 2年前 , 53F
申訴不過直接檢舉恣意認定板規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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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54, 2年前 , 54F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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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56, 2年前 , 55F
第四點寫很詳細了 這個往上打不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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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56, 2年前 , 56F
但是小組長一樣會要求板主改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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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7:11, 2年前 , 57F
pttweb是站方也討厭的盜連網站 這個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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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7:11, 2年前 , 58F
我覺得不太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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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7:12, 2年前 , 59F
查詢使用者資料也殼以再文章列表ctrlQr
04/16 17:12, 59F

04/16 17:17, 2年前 , 60F
謝謝大報社 我學會了
04/16 17:17, 60F

04/16 17:22, 2年前 , 61F
真要挑剔的話第一點可以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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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7:22, 2年前 , 62F
第二點直接說以過往板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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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7:23, 2年前 , 63F
不過他想炫技 就看有沒有更好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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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7:30, 2年前 , 64F
原來我是被當初親手改的板規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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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7:31, 2年前 , 65F
小丑竟是我自己.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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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7:39, 2年前 , 66F
有益ではない
04/16 17:39, 66F

04/16 17:39, 2年前 , 67F

04/16 17:48, 2年前 , 68F

04/16 17:56, 2年前 , 69F
樓上在幹嘛
04/16 17:56, 69F

04/16 18:02, 2年前 , 70F

04/16 18:45, 2年前 , 71F
くそだね
04/16 18:45, 71F

04/16 18:56, 2年前 , 72F

04/16 19:08, 2年前 , 73F
該使用者知法犯法 你還包屁沒重懲
04/16 19:08, 73F

04/17 01:26, 2年前 , 74F
我印象還有其他條精簡後,有些很清楚的
04/17 01:26, 74F

04/17 01:27, 2年前 , 75F
都被改掉了
04/17 01:27, 75F
文章代碼(AID): #1WUKWKwX (C_ChatBM)
文章代碼(AID): #1WUKWKwX (C_Chat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