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文化部回應ACGN 創作者權益推動協會提案
全文轉自協會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kZ7GrDenFeuYDAQU/
各位好,我們是「ACGN 創作權益推動協會」,先前我們關注並號召連署的公共政策參與平
台議案「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為中心減少創作相關法律上使用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並
確保落實文化基本法」,本日已由主管機關文化部作出正式回應。
文化部在回應中指出,《憲法》第11條寫明「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而在出版法廢止後,言論及出版自由獲得完全保障,出版品內容係依出版自律、民眾他律
及相關法規辦理。
文化部表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授權規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
帶分級管理辦法》,支持出版自律組織向業者、兒少宣導出版分級,並依同法第46條規定,
並與相關機關共同支持「iWIN」維運。
文化部也提到,近來生成式 AI 之快速發展,有可能真偽難辨或創造不存在之資訊,涉
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或人權等侵害,尚須專業評估其產出資訊與風險。對此,為因應數位科
技發展帶來的法制面衝擊,遂將召開「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擔
任幕僚單位,邀集相關部會共同研議 AI 及個人資料保護等數位法制協調事項。
本協會肯定文化部之回應內容,其在扶植圖文創作、支持動漫畫出版產業的基礎上,表
達應兼顧保護兒少及創作空間與自由之立場。而我們也認同,其支持在鼓勵創作、出版的同
時,適當推動並輔導業者分級自律,以令公眾能夠對不同文化和創作表達形式的理解與接納
,守護本國自由與多元之創作環境。
最後,我們持續等待衛生福利部在協調會中承諾提出之函釋,盼能與文化部立場一致,
共同守護兒少權益與創作自由兩大課題。
-
回應全文如下:
.
分析說明
一、本部自105年起,規劃推動文化基本法立法,歷經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及多場公聽會、
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於107年完成研訂文化基本法草案,108年5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並奉總統於同年6月公布施行,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
二、《文化基本法》第3條已明定:「人民為文化與文化權利之主,享有創作、表意、參與之
自由及自主性。」按基本法之性質係屬政策宣示之作用,真正落實該特定領域事項,仍必須
要由該特定領域事項之相關法律,將其內容具體化,以為施行之依據。
三、本部依職權辦理文化設施與機構、文化資產、文創產業、影視音產業、出版產業及藝術
發展等之輔導、獎勵及推動,研訂各項獎補助法規據以辦理輔導及獎補助措施,落實文化基
本法。以出版產業之輔導為例,本部向尊重創作及出版自由,並持續補助青年創作、漫畫創
作,舉辦金鼎獎、金漫獎,鼓勵原創出版及推廣閱讀,積極推動出版產業振興方案,促進產
業發展。
四、《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出版法廢止後,言論及
出版自由獲得完全保障,出版品內容係依出版自律、民眾他律及相關法規辦理,本部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授權規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支持
出版自律組織向業者、兒少宣導出版分級,並依同法第46條規定,並與相關機關共同支持「
iWIN」維運。
.
研商辦理情形
就提案人之提議內容,經本部去電提案人瞭解,也與近期部分平台網頁內容因涉及「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以下簡稱iWIN)通知平台先行自律限制
瀏覽或下架,所引起對非真人圖畫、二次元作品適用該條例及相關判斷標準之討論相關,謹
就提案人建議,依次說明如下:
一、本部基於扶植圖文創作、支持漫畫出版產業之立場,除第一時間將民眾意見轉請衛生福
利部參考,請該部考量虛擬創作與真實兒少之根本差異性,妥適評估相關之判斷標準,兼顧
保護兒少及創作空間與自由外,並主動提供相關公協會、業者聯繫資訊予該部,建請後續相
關會議持續邀集漫畫創作者及產業代表參與,以達社會溝通。本部持續洽詢了解漫畫創作者
及產業建議,也盡可能廣蒐網路社群中相關討論,以充分了解創作者、業者及動漫愛好者意
見。後續衛福部、iWIN等召開會議亦已確實邀請創作者及業者代表與會研商,如衛福部113
年3月召開研商會議,除邀請法務部、內政部等公務部門,也採納本部建議,廣邀相關動漫
出版同業、動漫企劃人員職業工會、動漫畫推廣協會、ACGN創作權益推動協會等與會交流。
另iWIN於113年3月至今,已召開2場次案件處理標準會議,亦參採本部建議廣邀ACG創作者及
漫畫職業公(工)協會、平台業者、法學專家等討論處置流程。
二、《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以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
自我之機會。另《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我國藉《憲法》、《著作權法》,保障創作者得以自由創作,並能夠
擁有及保留對其創作作品的所有權利,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利用或侵害;惟憲法對言論及出
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
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參見司法院釋字第617號
)。至有關提案人於提議內容表示刑法「猥褻之定義不嚴謹」一節,經本部函詢「刑法」主
管機關法務部表示意見,摘述如下: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猥褻定義已臻明
確,且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並無「猥褻之定義不嚴謹」之疑義,仍應綜合相關客觀
情狀依具體個案判斷。
三、本部鼓勵創作、出版,同時推動業者分級自律,並非限制創作自由之手段,而是藉進行
適當內容分級和標示,提供公眾對不同文化和創作表達形式的理解與接納,以守護本國自由
與多元之創作環境。
四、近來生成式AI之快速發展,其生成結果因受限於所學習資料之品質與數量,有可能真偽
難辨或創造不存在之資訊,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或人權等侵害,尚須專業評估其產出資訊
與風險,行政院已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並因應數位科
技發展帶來的法制面衝擊,召開「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擔任幕
僚單位,邀集相關部會共同研議AI及個人資料保護等數位法制協調事項,國科會為協調統籌
單位。另數位內容尚涉及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均為經濟部主管,本部將配合相關
部會修法推動期程辦理。
.
參採情形
一、本部建請兒少法主管機關衛福部及維護兒少網路安全機構iWIN,於召開涉及創作產業之
相關會議時,應邀集創作者及產業代表等利害關係人與會,以達充分討論及共識,相關機關
(構)皆已參採辦理。相關會議本部均派員出席,除適時協助轉達業者意見,並於會議上明確
表示本部扶植漫畫等文化創作產業、輔導漫畫業者自律及分級以兼顧保護兒少及創作自由之
立場。
二、本部持續支持出版自律組織向業者、兒童及青少年宣導出版分級,在鼓勵創作、獎補助
出版的同時,輔導業者自律,兼顧保護兒少閱聽權益。
三、本部就數位政策法制之研議,已成立數位政策法制專案小組,本年度並規劃以美國、歐
盟、日本等實務及法制研究,研擬我國「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AI 規範指引」草案 ,作為本
部因應AI 相關議題之政策參考。
.
後續推動規劃
衛生福利部刻正彙整近期相關會議討論意見並進行研議,本部也將持續參與相關會議,扮演
衛福部與創作者、業者之間的溝通橋樑,期盼能在妥善溝通合作下,兼顧兒少權益,更能守
護臺灣珍貴的創作自由環境,並將針對數位政策法制,配合我國人工智慧法制之推動,持續
研議辦理及精進相關文化措施。
-
回應取自:「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為中心減少創作相關法律上使用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
,並確保落實文化基本法。」機關回覆
-----
文化部沒有明確表態排除二次元創作,不過有積極參與相關會議的話,至少會與管制派的衛
福部產生拮抗。
現在就看衛福部是否會遵守之前的承諾完成排除二次元創作的函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21.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15400732.A.CB1.html
推
05/11 12:13,
2周前
, 1F
05/11 12:13, 1F
推
05/11 12:13,
2周前
, 2F
05/11 12:13, 2F
推
05/11 12:13,
2周前
, 3F
05/11 12:13, 3F
→
05/11 12:14,
2周前
, 4F
05/11 12:14, 4F
→
05/11 12:14,
2周前
, 5F
05/11 12:14, 5F
推
05/11 12:16,
2周前
, 6F
05/11 12:16, 6F
→
05/11 12:18,
2周前
, 7F
05/11 12:18, 7F
→
05/11 12:30,
2周前
, 8F
05/11 12:30, 8F
推
05/11 12:31,
2周前
, 9F
05/11 12:31, 9F
推
05/11 12:38,
2周前
, 10F
05/11 12:38, 10F
→
05/11 12:38,
2周前
, 11F
05/11 12:38, 11F
推
05/11 12:39,
2周前
, 12F
05/11 12:39, 12F
推
05/11 12:47,
2周前
, 13F
05/11 12:47, 13F
→
05/11 12:47,
2周前
, 14F
05/11 12:47, 14F
推
05/11 12:51,
2周前
, 15F
05/11 12:51, 15F
推
05/11 12:51,
2周前
, 16F
05/11 12:51, 16F
推
05/11 13:22,
2周前
, 17F
05/11 13:22, 17F
噓
05/11 13:44,
2周前
, 18F
05/11 13:44, 18F
推
05/11 14:06,
2周前
, 19F
05/11 14:06, 19F
推
05/11 15:09,
2周前
, 20F
05/11 15:09, 20F
→
05/11 15:09,
2周前
, 21F
05/11 15:09, 21F
推
05/11 15:23,
2周前
, 22F
05/11 15:23, 22F
推
05/11 15:25,
2周前
, 23F
05/11 15:25, 23F
→
05/11 15:25,
2周前
, 24F
05/11 15:25, 24F
推
05/11 17:34,
2周前
, 25F
05/11 17:34, 25F
推
05/11 17:45,
2周前
, 26F
05/11 17:45, 26F
推
05/11 17:51,
2周前
, 27F
05/11 17:51, 27F
→
05/11 17:53,
2周前
, 28F
05/11 17:53, 28F
→
05/11 17:53,
2周前
, 29F
05/11 17:53, 29F
→
05/11 17:53,
2周前
, 30F
05/11 17:53, 30F
→
05/11 17:54,
2周前
, 31F
05/11 17:54, 3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