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啦] 政令宣導
混個篇數
酒後駕車處罰新修正規定,並自102年1月1日起開始處罰!
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
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一五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不得駕車。
--也不是不得駕車啦,只是罰款很重,出車禍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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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代客叫計程車」、「指定駕駛」運動!
在此特別呼籲駕駛人「一分醉意,十分危險」,
勿因貪杯而酒醉駕車,倘若飲酒,
則不要逞強駕車,民眾倘若有代叫計程車的需要時,
歡迎打電話到本局交通隊(電話05-3620229),我們將提供熱誠的服務。
--外舖頭請加05 嘉義縣室就別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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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低頭族相關處罰規定,並自102年1月1日起開始處罰!
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
1、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
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2、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
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開車誤當低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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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1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