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不認錯 店員貪80元代價18萬
私吞顧客點數換筆 判6月怨「小題大作」
【孫友廉╱新北報導】全家便利商店員工范雯雯去年私吞顧客集點貼紙,換取贈品「海綿
寶寶趣味可動筆」兩枝,價值共約八十元。范女被依業務侵占罪起訴後,新北地院開庭,
范女認罪但不滿店長為小事告她,雙方和解不成,法官認為范女毫無反省,日前判刑六個
月未緩刑,但可用八十元的二千二百五十倍共十八萬元易科罰金。
這件超商店員私吞集點貼紙遭判刑的罕見案例,范女(四十三歲)當時是大夜班店員,自
稱薪水才二萬多,為此事離職,可謂「因小失大」、「得不償失」,不過全案還可上訴,
范女須有悔意及和解誠意,才能爭取緩刑。
據為己有多達7次
去年四月中,全家便利商店展開集點兌換「海綿寶寶趣味可動筆」活動,顧客每消費六十
元就有一點點數,集滿三十點可兌換一枝可動筆。全家新莊路武廟店店員范女從十七日晚
上至隔天凌晨,未給顧客點數,或趁顧客僅拿走發票未拿點數,據為己有共七次,取得六
十點,一晚就換兩枝筆。
由於活動剛起跑,其他員工起疑,告知僱主兼店長徐國原,經調閱監視畫面,發現范女違
反總公司「顧客不要點數,應繳回總公司」的規定,且范女不認錯也不道歉,徐男請范女
離職並提告。
辯「客人不要才拿」
檢方開庭時,基於范女觸犯的是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業務侵占罪,勸雙方和解,范女
雖認罪,但堅稱:「客人不要,我才拿。」拒不道歉,徐男也拒和解,檢方只能起訴,但
考量范女沒前科,危害不大,向法院求處最低刑六月,須付出一定條件給予緩刑。
可易科罰金無緩刑
不料法院開庭時,范女雖仍認罪,卻不滿僱主徐男為小事告她,且法官請她提出和解方案
時,范女還「顧左右而言他」;法官考量范女經濟狀況,好意提出五千元賠償條件,徐男
答應時,范女反要求徐男要將錢捐作公益,和解破局。
法官認為,集點貼紙是顧客消費相當金額才能取得,須收集一定點數才能兌換贈品,可見
具有財產價值,而范女該給顧客集點貼紙而未給,或取走顧客未拿點數,並非顧客收了點
數再丟棄,范女私吞點數的行為已構成業務侵占,因此日前判刑六個月,可易科罰金。
法官並指,緩刑是給真誠認錯者自新的機會,范女口頭認罪卻未對個人違法有反省,也無
「不因惡小而為之」的體認,不宜給緩刑。
徐男現已退出超商經營,《蘋果》昨聯絡不上他及范女,無法得知回應;全家總公司則說
,已要求各分店往後有類似案例須回報,將建議尋求司法以外的解決方式。
得不償失 案例
★2009/02:鄒姓男子將總額520元的6張停車繳費單,改成每張20元。板橋地院(現為新
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
★2007/11:莊姓學生將教科書《行銷管理》,影印277頁共4份給同學,遭台中地院依《
著作權法》判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捐2萬元給公庫。
★2007/04:光復饅頭北市分店爆發蘇姓女員工偷了37個饅頭,價值348元,台北地院判處
拘役10天,可用1萬元易科罰金,緩刑2年。
★2006/07:李姓男子偷摘22粒番茄,被發現後毆打園主,台中地院依準強盜罪判刑2年10
月。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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